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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申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岑巩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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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房产税申报




3.6.1—065房产税申报



【事项描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房产税申报。


【报送资料】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



    自用房产,还应报送




    首次申报或房产信息发生变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



    更时报送















    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


    1





    产权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








    首次申报或房产信息发生变


    出租房产,还应报送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











    更时报送




    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







    1





    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












    复印件












    存在减免税情形,还应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1



    报送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


关跑一次。


3.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


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


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


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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