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房产税申报
3.6.1—065房产税申报
【事项描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房产税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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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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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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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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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房产,还应报送 |
首次申报或房产信息发生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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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 |
更时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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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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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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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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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报或房产信息发生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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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产,还应报送 |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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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时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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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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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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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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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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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减免税情形,还应 |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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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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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
关跑一次。
3.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
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
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
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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