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岑罚〔2023〕3号
贵州古枫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322196798T
法定代表人:龙霞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天星乡东冲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2023年5月5日,岑巩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天星乡东冲村的古枫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问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已经建成生产厂房80余栋,分别建成了雷线车间、盘引车间、组装车间、装药车间等生产车间;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修建了2套三级沉淀池,用于收集车间冲洗废水、消防废水。未按照环评设计要求配套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燃放销毁场、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事故应急池等环保设施。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环保“三同时”制度。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影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023年5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岑罚告字〔2023〕3号),明确告知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6月7日提出了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召开局班子扩大会议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认定你公司没有从轻减轻情节,会议决定对你(公司)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岑责〔2023〕3号)及送达回执、《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岑罚告字〔2023〕3号)及送达回执、《陈述申辩书》、关于研究贵州古枫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的会议纪要(黔东南岑环纪〔2023〕9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完成罚款开票及缴款流程。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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