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岑巩县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岑巩县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岑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附件
岑巩县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33号)、《岑巩县2012至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岑府办发〔2015〕143号)、《岑巩县2012至2015年易地扶贫搬迁(亚坝安置点)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岑移发〔2016〕3号)等文件要求,我县在2013-2015年度,通过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在亚坝、大坪桐木安置点采取统规统建模式共安置生态移民搬迁户604户709套房屋,有效改善我县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石漠化严重地区贫困农户生存发展环境。根据合同约定及宣传口径,5年后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房产证。为切实做好我县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结合州内其他县已办理生态移民不动产权登记情况及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基本情况
本轮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工作办理对象,仅限在亚坝、大坪安置点安置的604户生态移民搬迁户所属的709套房屋,其中2013年度搬迁对象335户1521人、2014年度搬迁对象239户1085人、2015年度搬迁对象30户122人。亚坝安置点涉及11栋楼583户675套房,均为电梯房;大坪安置点桐木涉及5栋楼21户34套房,其中:电梯房安置8户,步梯房安置13户。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自愿自主、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尊重生态移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在不动产权登记申请环节,由移民自主决定是否申请登记,相关部门不得干预。对于不愿登记的移民,需充分了解其顾虑并做好政策解释,不得因不登记而削减移民应享受的政策福利。在登记流程中,移民可自主选择委托办理或自行办理相关事宜,确保移民在登记过程中的自主性。生态移民搬迁户可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办理划拨类(房屋性质:划拨/经济适用房)、办理出让类(房屋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或不愿办理3中方式其中一种。
(二)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原则。登记政策、流程、所需材料、收费标准等信息全面公开。通过政府官网、政务新媒体、社区公告栏等多渠道发布,方便移民随时查阅。登记过程中,及时公示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办理结果等节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设立咨询投诉热线,解答移民疑问,处理投诉反馈,保障移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登记工作在阳光下进行。
(三)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对于生态移民涉及的不动产权登记,尊重历史事实和使用现状,兑现政府承诺的搬迁入住5年后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事实,以房屋分配的实际情况为依据,组织相关部门研讨,妥善解决后再办理登记,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四 、办理时限
2025年7月1日至 2025年7月31日(30日内集中办理),分散办理期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岑巩县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特成立岑巩县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为:
召 集 人:张明建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召集人:吴述涛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胡友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水晶 县政府值班值守中心主任
罗 文 县生态移民局局长
吴江芹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 洋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欧阳大武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田贵龙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杨 凤 县财政局副局长
黄德念 县税务局副局长
周 超 县司法局公证处主任
饶文军 县生态移民局副局长
张年权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移民局,负责统筹协调岑巩县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相关事宜,罗文任办公室主任,饶文军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相关文件由县生态移民局代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县委政法委:负责指导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实施方案社会稳定和安全风险评估。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办理工作,审议相关收费合理性。
县司法局:负责监督保障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办理的合法性。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生态移民搬迁不动产权登记相关资金的收缴。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安置房屋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和政策解释,拟定不动产权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确保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办理高效、透明。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房房屋维修基金收缴相关政策解释,以及房屋维修基金缴纳的程序和协调涉及收取房屋维修基金银行等工作。
县生态移民局:负责审核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资格,确认房屋产权登记人,核实生态移民搬迁户房屋面积、总价、以及缴纳的房款、房屋维修基金等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按政策计算不动产权登记所产生税费、土地出让金的收缴以及政策解释,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积极配合做好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办理相关事宜。
六、需缴纳的款项
根据国家不动产权登记文件有关要求,生态移民搬迁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需缴纳以下费用,结合实际,相关要求如下:
(一)办理划拨类(房屋性质:划拨/经济适用房)产权需缴纳的费用
1.契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第16号)规定执行。
2.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执行,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个人购买房暂免印花税。
3.房屋维修基金。按照2020年12月29日岑巩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岑巩县财政局《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内容:“2020年12月31日及之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岑巩县商品房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品住宅按照成交额的2%收取维修基金。”鉴于岑巩县生态移民搬迁户均在2020年以前签订的搬迁协议,按照原签订的搬迁协议书面积和房屋总价款的2%收取维修基金。
4.工本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规定,不动产权登记费收费标准为80元/件。
5.购房款。房屋价格按照原生态移民搬迁房屋价格计算,即1480元/㎡,每上升一层楼每平方加10元,从二楼转换层起价(1480元/㎡)。足额缴清相关购房款,并凭缴款凭证到县生态移民局签订岑巩县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房补充协议书。
以上款项须足额缴清后,才能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
(二)办理出让类(房屋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产权需缴纳的费用
1.土地出让金。鉴于2016生态移民户开始抽签分房,签订购房合同,并承诺5年内为群众办理产权证,为切实减轻搬迁群众负担,按照《岑巩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岑巩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岑府通〔2016〕2号),生态移民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缴款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地段(岑巩县中心城区Ⅲ级)基准地价(580元/㎡),具体金额以分摊的土地面积计算为准。
2.契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第16号)规定执行。
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执行,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个人购买房暂免印花税。
4.房屋维修基金。按照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岑巩县财政局《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内容:“2020年12月31日及之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岑巩县商品房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品住宅按照成交额的2%收取维修基金。”鉴于岑巩县生态移民搬迁户均在2020年以前签订的搬迁协议,按照原签订的搬迁协议书面积和房屋总价款的2%收取维修基金。
5.工本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规定,不动产权登记费收费标准为80元/件。
6.购房款。房屋价格按照原生态移民搬迁房屋价格计算,即1480元/㎡,每上升一层楼每平方加10元,从二楼转换层起价(1480元/㎡)。足额缴清相关购房款,并凭缴款凭证到县生态移民局签订岑巩县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房补充协议书。
以上款项须足额缴清后,才能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
七、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
(一)安置住房面积的确认。生态移民搬迁户安置住房不动权登记面积以第三方测绘面积为准。由于岑巩县2012年-2015年生态移民搬迁户在签订搬迁协议时,安置房面积采用的是设计单位提供的房屋设计面积,与第三方测绘的房屋面积存在差异,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按照第三方测绘面积为准。
(二)相关资金收缴的要求。按照第三方测绘面积实行多退少补政策(即如按照搬迁协议已交完房款,其协议面积和测绘面积存在少或多,如协议面积比测绘面积少,将退还搬迁户多交房款;如协议面积比测绘面积多,搬迁户需补交房款)。对已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搬迁户由县生态移民局核实后,统一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维修基金专用账户;未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由县生态移民局出具缴纳证明,到指定银行缴纳。国家补助资金超过房屋总价款的搬迁户,其国家补助资金有结余的不兑现给搬迁户,也不能抵扣契税、印花税、房屋维修金、土地出让金,契税、印花税、房屋维修金、土地出让金由搬迁户自行缴纳,其自行缴纳的资金扣除房款、房屋维修基金有结余的可退还给搬迁户。(房屋价款、不动产权登记、契税、印花税等按照房屋第三方测绘面积计算和缴费,房屋维修基金按照原搬迁合同缴费)。
(三)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权利人的登记。不动产权登记人原则上登记人为原搬迁户买受人,如买受人有变更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人的意愿,由搬迁户家庭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提出变更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人申请后可以变更,但必须是原搬迁对象家庭人口中的一员,原则上需年满18周岁以上。
八、工作流程
(一)生态移民资格确认办理。根据第三方测绘的实际面积为准,签订购房补充协议,足额缴清相关购房款,并凭交款凭证到县生态移民局出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资金收缴证明。
(二)相关费用缴纳。搬迁户根据县生态移民局出具相关资金收缴证明和购房补充协议书,到岑巩县思州文苑政务服务中心缴纳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等税费;房屋维修基金已缴纳的搬迁户,由县生态移民局核实后,统一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维修基金专用账户;未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搬迁户(凭原搬迁购房协议书),由县生态移民局出具缴费证明自行到银行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再到政务服务中心换取房屋维修基金收缴发票或进账单。
(三)不动产权登记的办理。搬迁户缴清相关费用并提供相关资料,即房屋产权登记人身份证、购房补充合同、房款缴纳证明和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到县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
九、相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各方责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工作专班机制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尽责,相互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加强协作配合,稳妥有序推进。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通过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协同、业务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规范、有序推动我县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三)积极宣传引导,确保工作实效。加强监管和提升服务,强化宣传引导,让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提高社会认知度、认可度,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形成共识。同时对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过程中群众举报和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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