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访岑巩县人民政府!
X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939745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5-24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岑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岑巩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岑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岑巩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政府 作者:岑巩县人民政府
字号:


岑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岑巩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岑巩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岑巩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8日

岑巩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禁毒人民战争,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我县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多种形式向公安机关缉毒部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不含以下几类人员:

(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审查或质询的人员;

(三)主动要求对吸毒人员进行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家属;

(四)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涉毒物品是:

(一)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它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二)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三)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根据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获罂粟不满500株或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每起奖励300-500元;查获罂粟500株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每起奖励2000-5000元;

(二)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查获一名吸毒人员奖励300元,公安民警以外的公民主动抓获吸毒人员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

(三)根据举报人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按缴获毒品进行奖励具体如下:

1.不满10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

2.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每案奖励2000元;

3.5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每案奖励4000元;

4.1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每案奖励6000元;

5.500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0元;

(四)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处歌舞厅、娱乐场所、会所、宾馆酒店等所有涉毒问题查证属实的,每案奖励3000元。

(五)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容留他人吸毒的,每案奖励3000元。

(六)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一个制造加工毒品厂(点),每案奖励20000元。

(七)提供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网上在逃犯奖励1000元,每抓获1名省督逃犯奖励2000元,每抓获1名部督逃犯奖励5000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悬赏规定奖励的数额进行奖励。

(八)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第五条 县公安机关和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后必须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工作失职或泄密的;

(四)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第六条 举报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或线索,公安机关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设立举报受理机构,举报方式如下:

(一)通过信件举报(收件地址:岑巩县公安局或岑巩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557800);

(二)通过电话举报(举报电话:3573110);

(三)前往公安机关或向巡逻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八条 由立案地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采取特事特办,在15个工作日内打入举报人账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