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府办发〔2018〕1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岑巩县2018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和年度审核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兴管委,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岑巩县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和年度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岑巩县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提标和年度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的《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黔民发〔2018〕4号)和《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州民发〔2018〕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和年度审核工作,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结合我县低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标施保、分类施保”。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违规吃低保”、“计生两户政策保”、“死人保”、“权力保”、“富人保”、“ 关系保”“人情保”以及经济情况明显好转的低保户坚决予以清退,做到“应退尽退”,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按户申报,整户进入。
除了家庭成员重病重残,且整个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按规定可分户单独申报外,其他对申请低保对象必须坚持按“户”申报原则,确保整户进入,杜绝保人不保户、“拼户”等现象的发生。
(三)坚持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
精准识别对象,做到社会兜底对象与扶贫建档立卡对象完全衔接,一般低保对象做到与扶贫建档立卡对象有效衔接,低保符合条件要与扶贫建档立卡对象有效衔接必须做到按户施保,做好动态管理,达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减量、随意调整兜底保障对象,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
(四)坚持分类施保,重点保障。
按照分类重点救助的要求,确保分类重点救助政策的落实,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保障标准及保障类别
(一)保障标准。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的《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精神,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县农低保标准由3528元/年/人提高到3876元/年/人,增幅9.86%,城市低保标准由532元/月/人元提高到570元/月/人,增幅7.14%。
(二)保障类别。
1.长期保障户(家庭基本无收入)。家庭主要劳动能力因长期患大病(包括重度精神病)或重度残疾(一至二级)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其他成员年老(60周岁以上)或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家庭;父死母改嫁或出走的困境儿童;已成年且单独立户,丧失劳动能力的单身重度残疾人(一至二级)。这类家庭体现整个家庭处于长期困难的特征,无力脱贫无业可扶的贫困人口,需要靠政府长期兜底保障。此类对象只需掌握减员情况,原则上每个工作年度内入户复核一次。
2.重点保障户。丧偶、单亲,子女未成年,本人因病或因残收入低,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家庭;家庭成员长期患大病(包括重度精神病)和重度残疾(一至二级)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家庭。这类家庭体现其家庭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大,整个家庭一定时期内(5年内)无力脱贫无业可扶的贫困人口,需要靠政府长期兜底保障。此类对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调查核实。
3.一般保障户。因家庭成员在读高中及以上学校、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等原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家庭。此类对象作为平时动态管理的重点对象核查。
四、审核内容
(一)审核对象。
对2017年12月份在册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家庭进行核查及新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家庭进行调查。
(二)审核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兴管委对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变动、收入和财产状况开展全面排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清理,使其退出低保。重点核查以下十七类人员:(1)拥有私家车辆和大型农机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2)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有经商活动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3)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楼房未满5年的;(4)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5)有门面出租的;(6)外出务工达半年以上的;(7)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8)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9)有劳动力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10)在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上班人员的直系近亲属;(11)基层村组干部及其直系亲属;(12)领取公益性岗位工资人员;(13)已从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已就业人员;(1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15)群众有异议或举报以及媒体曝光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16)享受低保对象家庭死亡人员;(17)2017年度通过扶贫项目扶持脱贫的人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逐一开展入户核查重点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低保管理,依程序办理退出手续。各乡镇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重点核查对象。
五、实施步骤和操作方法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1月20日-2月28日)。
县政府组织召开全县城乡低保提标工作会,安排部署全县2018年度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同时以各种形式宣传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政策。各乡(镇)、新兴管委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并及时召开城乡低保提标工作会议,抓好入户核查人员培训工作,全面安排部署低保提标、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及特困供养人员的调查工作。
(二)调查(核查)评议阶段(2018年3月1日—3月25日)。
1.个人申报。新增申请对象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新兴管委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新兴管委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按要求填写《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2.入户核查。各乡(镇)、新兴管委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组建入户核查工作组,由驻村(居)乡镇领导任工作组长,县同步小康驻村工作组队员、乡镇驻村(居)干部、村(居)委会干部为成员,对辖区内所有已享受对象和新增对象家庭基本情况、财产收入情况及实际生活状况逐户调查核实,入户调查必须2人以上,其中一人为国家干部,并如实填写《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和《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调查表》上必须有调查人的亲笔签名,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3.民主评议。各乡(镇)、新兴管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评议人员由乡镇驻村(居)干部、县同步小康驻村工作组队员、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评议小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
4.张榜公示(一榜公示)。各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在村(居)委会设置的低保固定公示栏和村(居)民聚居地公示7天(公示情况要有照片存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县民政局:3579500;县监察委:3574810),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对象名单、公示照片、民主评议记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审核。
(三)审核审批阶段(2018年3月26日—4月20日)。
1.乡(镇)审核(2018年3月26日-4月10日)。乡(镇)人民政府、新兴管委收到村(居)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通过抽查方式对申请人情况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第二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应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待遇年度审核审批表》《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居)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2.县民政局审批(2018年4月11日-4月20日)。县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新兴管委报送的城乡低保对象及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复核、信息比对,并将其结果进行公示(第三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及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管委会并说明理由。
(五)资料归档阶段和低保金发放(2018年4月21日-5月30日)。
各乡(镇)、新兴管委按照城乡低保档案规范化整理的要求,做好低保对象档案资料归档整理工作,并及时变更提标对象的相关信息资料,5月10日前完成城乡低保一户一档及纸质档案归档工作,5月20日前全面完成低保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并补充完善城乡低保财务台账,6月份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5月的待遇差额。
六、工作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
各乡镇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
1.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经济收入等,按户识别。经核查后,对家庭收入存在异议、难以确定是否应退出低保的脱贫家庭,民政、扶贫部门应共同组织入户核查,重新进行对象认定。经乡(镇)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
2.强化对象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各乡(镇)将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按照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的分类标准进行正确标识,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农村特困人员要实现统一,原则上将农村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系统,贫困人口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有效衔接。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实现数据共享,定期开展数据信息比对,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
3.强化重点人群精准识别和有效衔接。家庭主要劳动力重病、重残导致整个家庭常年生活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共同生活人口按户纳入低保兜底识别;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中有慢性病无法参加重体力劳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整个家庭常年生活困难按户纳入低保识别;因各类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整个家庭常年生活困难,严重影响家庭生产生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户纳入低保识别。
4.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认真落实省民政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89号)、《2017年度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黔建村通〔2017〕119号)、《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黔民发〔2017〕32号)、《黔东南州民政局关于做好易地移民搬迁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2017〕-20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移民和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其中亚坝、大坪两个易地扶贫安置点异地扶贫搬迁对象按照城市低保标准进行核定,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强力助推贫困人口稳定实现教育、医疗和住房“三保障”。要认真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黔东南府发〔2017〕21号)关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要求。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均采用《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和<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的通知》(黔民办发〔2017〕14号)新修订的入户核查表,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1.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从乡(镇)、村(居)抽调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入户核查组必须有2人以上,其中1人是国家正式职工的要求,对已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进行全面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数量不得少于20人,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评议会议必须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会议必须遵循宣讲政策、情况介绍、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三榜公示”的公示期要达到7天以上,公示内容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村级要设立固定的低保公示专栏,并在公示栏上公布县、乡两级的监督举报电话。抽查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乡(镇)审核前,要对所有村(居)进行全面抽查,每村(居)不少于10户,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重点复核,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进行全面复核;县民政局要对辖区内所有乡(镇)进行全面抽查,每个乡(镇)抽查不少于30户。县民政部门要用足用好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7〕29号),牵头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积极争取各部门数据进入核对平台,县直各部门要大力给予支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以便全面开展信息核对,在开展收入核查的同时,对原有低保对象和新申请家庭,都要认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将核对结果作为退出或享受低保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对没有经过经济状况核对的县级一律不予以审批,确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要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将低保年度核查作为低保集中整治和民生监督指出问题整改的“回头看”,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
2.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计生两户、大学生、优抚对象等群体不核查收入简单纳入低保,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不得把纳入低保作为弥补村组干待遇的手段。对经入户核查和村级民主评议、乡(镇)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有完整的审核审批材料,乡(镇)要文字说明退出的理由。要贯彻落实民发〔2017〕152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城市低保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要贯彻落实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三)扎实做好分类施保,为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贫夯实基础。
1.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夯实分类施保的基础。在入户核查工作中,要据实、准确填写救助对象家庭基本信息,对孤儿、困境儿童、重残人员、其他残疾等级、重病人员、60岁以上老人、在校学生、单亲家庭、计生户等特殊增发对象要标注人员类型,标明保障类型(长期、重点、一般),核准增发对象,确保对象认定精准、增发对象精准、补助水平精准。
2.按标施保,着力提高特殊困难群众的补助水平。按照人员类别做好特殊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工作,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中在校学生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金;农村低保重度残疾人按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其他困难残疾人按月增发50元;重点保障户中的重病人员按农村低保标准的20%增发补助金;其他符合增发条件的对象按农村低保标准的10%增发补助金。城市低保重残疾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0%增发;其他困难残疾人按月增发50元;其他符合增发条件的对象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0%增发补助金。
(四)同步做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认定工作。
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认定工作与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同步进行,各乡(镇)、新兴管委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要求,切实做好缺粮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及时采购救助粮,做好沟通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在6、7、8月份三批将救助粮发放到缺粮户手中。粮食等级和包装规格要达到规定标准,切实抓好救助粮的筹集、运输、仓储、发放等工作环节,确保救助粮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救助对象吃上“放心粮”。
(五)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
按照《黔东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黔东南府发〔2017〕21号)的规定,扎实、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做好动态管理,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要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急难对象。从1月份起,已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贴按2018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按月发放。
(六)同步做好农村“两保一孤”人员复核认定工作。
各乡(镇)、新兴管委要以这次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为契机,同步开展农村“两保一孤”特困人群复核认定工作,按照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政策规定和特困人员、孤儿的认定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中长期和重点保障户、特困人员、孤儿四类对象,联合扶贫部门共同开展“两保一孤”人员认定工作,确保所有经联合认定且符合贫困标准的“两保一孤”人员在与低保对象同步审批,按要求报县民政局和县扶贫办。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新兴管委务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乡(镇)政府具体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县级成立以分管民政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和县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兴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低保提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新兴管委会要将“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政府(管委会)的重点督办事项进行安排部署,及时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2018年低保提标工作方案。要科学整合乡、村两级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明确民政、财政、扶贫等相关站所的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完成任务的时间表,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提标工作任务。各乡(镇)、新兴管委要充分应用好低保信息系统,根据低保动态管理情况按月录入和更新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相统一,2018年3月份务必实现以县为单位由系统自动生成发放清册兑现低保金。
(二)保障资金需求。
要将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作为民生必保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县财政和民政部门要以2017年城乡低保资金使用量为基数,综合考虑户籍制度改革城市低保对象将增加的因素,做好2018年资金测算和存量资金的核对工作,严格按照省、州明确的城市低保县匹配23%的比例,农村低保县匹配9%的比例,将2018年匹配资金足额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并足额拨付到位,为提标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管辖乡镇等因素合理安排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确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有序开展。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和资金落实、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对资金、人员落实不到位,没有按要求标准和时间节点开展工作等重大问题的乡(镇),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对存在的重大问题需政府督查的,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适时进行专项重点督办。
(三)强化部门协作。
民政、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搞好低保工作的业务指导;扶贫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共同制定两项制度衔接的具体方案,搞好扶贫工作的业务指导,“三共同”认定低保对象;财政部门要根据低保提标要求,及时足额落实本级匹配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按月及时拨付低保金;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功能,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为准确公正认定低保对象、实现精准低保、精准救助、推动精准扶贫夯实基础。
(四)加强政策宣传。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理性对待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积极参与、支持、监督低保工作。要把握好宣传口径和尺度,避免引起负面效应。
(五)坚决执行“五个一律”的规定,切实抓好审核审批前的抽查工作。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按照县级抽查乡镇的要求扎实开展低保对象抽查工作,各乡(镇)、新兴管委要组织好对村级的抽查工作。凡被抽查错保、漏保率超过3%的,县级一律不予审批;出现以村或组为单位平均分配低保金的,一律重新进行对象认定和审核审批;在一个乡(镇)、管委或一个村以上存在分户、并户施保问题比较严重、群众意见大的,一律重新进行对象认定和审核审批,并启动问责程序;乡(镇)、管委没有认真组织开展入户核查、村级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程序不全、资料不齐,走过场的,一律重新开展核查和审核工作;采取不搞家庭收入核查和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核审批,而是按照提标增幅统一提高保障水平的,一律不予认定和发放低保金,并启动问责程序。
(六)制定应急预案。
各乡(镇)、新兴管委要严格依法依规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坚决防止出现群访、闹访事件,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