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府办发〔2016〕15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岑巩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兴管委,岑巩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岑巩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2月25日
岑巩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2号)和《中共岑巩县委 岑巩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岑党发〔2015〕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立足我县县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达100%以上,70%以上的村卫生室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到2025年,全县50%左右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及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2016年每个村卫生计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到2020年配置具体标准为每村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争取配置2名村医;每村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争取配置3名村医。配备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计生室,原则上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同时,至少应有1名能开展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
(五)规范村卫生计生室的建设。每个行政村建成1所以上标准化村卫生计生室,标准化村卫生计生室建筑面积必须达到120平方米以上,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检查室、资料室(健康教育)、值班室及生活区等科室分开。基本设备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文件中的卫生室(所)基本标准要求配备。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六)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计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计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全日制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2.身体条件符合《国人部发〔2005〕1号》、《人社部发〔2010〕19号》、《人社部发〔2010〕82号》、《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条件合格标准;
3.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岗前培训或委派医疗机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符合条件并经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办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进入村卫生计生室执业。
应加强全县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培训,使我县乡村医生逐步过渡到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七)实施乡村卫生计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承担辖区内村卫生计生室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对乡村医生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人员调配、统一业务指导、统一财务核算、统一药械供应、统一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对乡村医生服务区域进行适时调整。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不得兼任村干部等与职责无关的其他职务。原则上不得聘用乡村医生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已聘用的,经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其乡村医生资格后可继续聘请,享受聘用人员相关待遇。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选派或调整到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工作的,不得享受乡村医生相关待遇。
(八)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每年的招考计划中,拿出一定的指标,对具有全日制医学类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村医进行公开招考。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九)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按季度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获得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量,与村卫生计生室签订服务合同。从2015年起,原则上将48%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季度进行绩效考核。
2.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情况考核。村卫生计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用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网上统一采购,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未执行以上政策的,原则上不发放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贴。
3.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考核。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不得诱导参合患者自费就诊。坚持合理用药,不得开具大处方和与疾病无关的药品,更不得年底突击开具药品。按照《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对不符合管理办法的村卫生计生室,不得开展静脉输液服务。鼓励村卫生室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服务。
(十)乡村医生退出机制。根据身体健康状况,原则上年满60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村卫生计生室终止聘用执业,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确有需要的,特别是中医、民族医的乡村医生,经本人申请,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可以返聘到村卫生计生室工作。返聘协议一年一签,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不得进行返聘。
四、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十一)加强继续教育。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实施乡村医生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提升并回原岗位工作的乡村医生,其学费在取得相应学历后予以报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十二)实施订单定向培养。进一步清查所缺乡村医生人数,根据需要实施面向村卫生计生室的3年制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免费医学生培养经费参照5年制补助标准,相关规定费用由县财政负担50%。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进修培训、职称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
(十三)建立医疗卫生人才培训制度。利用三年轮训实施乡村“232医学人才”培训。加强3000名乡村医生到县、乡各级医疗机构进行培训,特别是中医药知识培训,鼓励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所需经费由州、县两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2:4:4的比例承担。
五、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四)开展契约式服务。积极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我县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农合)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十五)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由国家卫计委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对乡村医生通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人员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补助。对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具有全日制医学类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的村医,每月分别给与600元、400元补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通过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逐步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
六、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六)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
1.政府政策性补助。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州级给予适当补助,主要包括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和实施基本药物补助。
(1)政府定额补助和年终考核奖励。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2号)和《中共岑巩县委 岑巩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岑党发〔2015〕10号)文件规定,严格落实乡村医生考核,并及时兑现相关补助和奖励。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计生室,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范围等因素给予定额补助,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417元。
2.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在落实原有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48%左右补助给村卫生室的基础上,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暂不具备服务能力和条件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村卫生计生室,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委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群众提供服务,村卫生计生室补助相应核减。
3.一般诊疗费补偿。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计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原省物价局、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医药〔2011〕158号)标准,继续实施一般诊疗费定额补助及动态补助制度。通过多渠道补偿,确保我县乡村医生待遇达到2800元/月以上。
七、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和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十七)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落实《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黔东南州视察指导工作时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党发〔2015〕5号)文件要求,我县符合条件乡村医生均可按照《岑巩县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身意外商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十八)建立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对目前年满60周岁在岗乡村医生已办理或正准备办理退出手续的,按照《岑巩县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正常办理离岗手续的乡村医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一定生活补助: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曾在我县村卫生室连续工作5年且累计服务满10年以上。
补助标准如下:累计任职年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1500元;15—19年的,每人每年1600元;20—24年的,每人每年1800元;25—29年的,每人每年2000元;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2500元。所需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
符合条件返聘人员不得享受此项补助。
(十九)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和赔偿机制,县财政每年投入100万元,设立我县基层医疗机构医疗风险基金,为基层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降低我县村卫生计生室开展医疗服务的风险压力,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加大资金保障。县财政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
(二十一)开展督导检查。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维护好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保护、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为其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纳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范围。县政府督查室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督查范围,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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