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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4-9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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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201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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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岑巩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组织和联合执法制度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岑巩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组织和联合执法制度的通知
来源:岑巩县人民政府 作者:cgadmin,岑巩县人民政府管理员,岑巩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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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府办发〔2013〕84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岑巩县金属

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组织和

联合执法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兴管委,岑巩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岑巩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组织和联合执法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5日

岑巩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组织和联合执法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整合各方力量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保障 

1.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局、县供电局组成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县领导小组设联络员(见附件2),由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

2.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和新兴管委办要按照本制度要求,成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矿山整顿关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矿山整顿关闭的配套政策及措施;制定工作计划和下达阶段性任务并组织落实;协调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核实审定关闭矿山条件并上报。

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安监局)负责督促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落实,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矿山整顿关闭配套政策措施;负责将每年全县矿山整顿关闭任务指标分解到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和新兴管委办,提请县政府决定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开展调查研究,督促指导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和新兴管委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查找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经验;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督促、检查核实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和新兴管委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召集县领导小组联络员研究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事宜;承担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符合关闭条件的矿山,依法申报上级部门吊销或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矿山相关建设工程进行核准,并将核准情况抄送安监、环保等部门。

4.县工信局负责对矿山安全技术改造和隐患整改给予资金支持。严格矿山技改工程的核准备案手续,将核准备案情况抄送安监、环保等部门。督促企业在改制、改组或实施兼并破产工作中,落实矿山存在重大隐患的治理或关闭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加强矿山民爆物品的检查和监管,对非法使用及储存民爆物品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和收缴。

6.县财政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符合企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矿山安全改造和隐患整治给予资金支持。

7.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对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的矿山,依法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按程序提请颁证机关依法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8.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加强矿山环境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矿山进行排污登记,检查矿山环境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矿山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督促矿山整治超标排污问题。

9.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矿山企业用工和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10.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矿山的登记注册工作,严格市场准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矿山的前置审批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对不符合法定登记注册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的矿山,依法吊销或注销其营业执照。

11.县供电局负责督促各乡(镇)供电所做好电力供应的管理工作,不向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供电。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的矿山及时切断电源,拆除相关供电设施。

三、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1.对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管委和新兴管委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2.督查乡镇、经济开发区管委和新兴管委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组织和联合执法机制情况。

3.督查矿山整顿关闭的重点矿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隐患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的矿山企业进行联合执法。

4.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州、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和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组织开展我县矿山安全检查和联合执法。

四、工作要求

1.建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县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也可临时召开。对县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提交的矿山整顿关闭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研究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管委和新兴管委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全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例会每季度中旬召开一次,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管委和新兴管委汇报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相关资料。

2.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和安全环境隐患以及地质灾害时,需要其他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处理的,应及时函告有关成员单位。

3.县领导小组对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管委和新兴管委上报的矿山整顿关闭名单及整顿关闭依据,经核实审定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

4.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及时处理矿山整顿关闭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充分发挥县领导小组的作用。

5.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督查和联合执法。

五、工作汇报和信息通报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管委和新兴管委应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于每月30日前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每季度全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情况汇总并进行通报。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州安委会办公室、州安全监管局和县人民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上报资料。

附件:1.岑巩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岑巩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名单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岑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65份

附件1:

岑巩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置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朱永富(县国教办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

        张建明(县安监局局长)

成  员:何金友(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陈宗光(县安监局纪检组长)

        龙  镇(县工信局副局长)

        吴运略(县发改局副局长)

        涂敦实(县财政局纪检组长)

        杨世平(县国土局纪检组长)

        张洪学(县环保局副局长)

        彭书祥(县人社局副局长)

        何益民(县工商局纪检组长)

        陈毅斌(县供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宗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岑巩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领导小组联络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联系电话

肖振光

县安监局

13595501249

汪  洋

县发改局

14785259820

黄兴平

县工信局

15870214113

刘海河

县公安局

13595539329

鄢国相

县国土局

18744845715

王光国

县环保局

15286320046

张  旭

县人社局

13885554313

彭德军

县财政局

15885842110

娄锦平

县工商局

13595501022

张通文

县供电局

159855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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