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府办发〔2013〕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兴管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黔东南自治州岑巩县大有乡凯本乡撤乡设镇的批复》(黔府函〔2013〕81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自即日起启用“岑巩县大有镇人民政府”印章和“岑巩县凯本镇人民政府”印章,原“岑巩县大有乡人民政府”印章和“岑巩县凯本乡人民政府”印章同时废止。
附件:1.启用印章(印模)
2.废止印章(印模)
2013年5月6日
附件1:
启用印章(印模)
附件2:
废止印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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