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所称“非法营运行为”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格,以有偿服务方式,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各类违法行为,或者虽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格,但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二、本通告中所称“非法营运行为”包括:未取得道路旅客经营许可或无道路旅客经营资格违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行为(包括私家车、租赁车、“顺风车”“网约车”等车辆违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伪造、套用、假冒巡游出租汽车手续的车辆(包括大、中、小型客运车辆);已取得道路旅客经营许可或备案,但未按规定区域或路线营运的行为(包括班线客车、出租车、公交车、旅游包车等车辆违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经营者或使用者违反规定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通过公众号、微信群、QQ群、小程序、电话、抖音、快手等方式,以“专线、网约车、拼车、顺风车”为名定点揽客、沿街揽客、沿途揽客利用即时通讯方式组客拉客等违法经营行为及以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严格落实“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的管理责任,规范群内信息发布,对违规建群或拒不解散拼车群、约车群,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坚决查处和打击煽动、组织破坏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恶意罢运和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
五、严厉查处和打击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在各乡镇、县城、客运站周边、学校周边、医院、居民小区路口、城乡结合部等重点路段聚集地以专线、包车、租赁、网络预约等名义揽客、拉客,采取“点对点接送”等方式组织客运或变相组织客运,扰乱道路运输客运秩序。
六、对从事非法营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或者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非法营运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拒乘各类非法营运车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七、严重警告从事“黑车”违法经营人员,请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一经查实的非法营运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对拒不配合检查、强行冲卡、寻衅滋事、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交通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甚至暴力抗法等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于利用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相关平台发布拼车信息的行为,应当立即关闭平台或解散群、屏蔽拼车信息发布功能。对通告发布后仍置若罔闻、顶风作案、继续营运、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交通执法部门将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请广大乘客和市民充分认识到乘坐“黑车”的社会危害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选择安全可靠的正规出行方式,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营运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欢迎广大旅客和市民积极举报、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共同维护良好的客运市场秩序。执法机关将对举报者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同时,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确保我县群众生命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投诉举报电话:0855-3571654、0855-3566111、0855—3574110。
岑巩县交通运输局
岑巩县公安局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七支队七大队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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