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严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作用,引导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岑巩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7月8日,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2315投诉举报投诉单,消费者称在岑巩县某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2024年7月9日,执法人员到该超市核实后,进行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再次接到在该超市买到过期食品的消费者投诉,于2024年7月26日合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岑巩县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案
2024年7月3日,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岑巩县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饮用天然山泉水《检验报告》1份,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6.00元、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岑巩某粉馆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4年3月21日,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称岑巩某粉馆涉嫌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未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其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抖音推广人何某通过P图手段为当事人伪造的。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何某涉嫌伪造、制作国家机关证件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贵州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案
2024年3月21日,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州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总养分、总氮”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总铊”项目不符合(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依据《贵州省复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本次抽检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0.00元、罚款6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岑巩县某购物中心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产品案
2024年2月1日,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岑巩县某购物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名称为“科豹”多功能专用线、“嘉利达”电源连接线、“诺吉雅”电热水袋、“雪中情”调温型电热毯、“蓝洁”电热毯的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经查,当事人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产品、罚款25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岑巩县某电动车行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6日,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岑巩县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待售的电动自行车安装的蓄电池生产厂家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也未能提供变更后的该款电动自行车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变更后的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贵州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4年2月19日,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岑巩县某小区在用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调取了一电梯2024年2月2日的维保视频,发现仅一人开展电梯维保工作,维保期间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且维保期间电梯一直处于运行状态,并有人员乘梯。该维保单位为贵州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5.00元、罚款3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岑巩县某连锁超市销售的零售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的行为案
2024年7月29日,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黔东南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者反映在岑巩县某连锁超市购买了罐装菊花,罐子未去皮,存在缺斤少两的行为,要求进行处罚和赔偿。经查,当事人经营使用塑料罐包未去除塑料罐重量装菊花茶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岑巩县某烟酒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7月25日,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岑巩县某烟酒行进行检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人员见证了检查全过程,现场发现该行经营的3瓶“法斯达红葡萄酒”已超保质期,净含量750ml,罐装日期为2013年6月20日,保质期10年。经营的15瓶“红色圣地酒(1935)”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人员现场辨认鉴定,结论为“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法斯达红葡萄酒”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色圣地酒(1935)”,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瓶“法斯达红葡萄酒”、侵权的15瓶“红色圣地酒(1935)”,罚款3500.00元(超期食品2000元、侵权商品15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岑巩县某购物中心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案
2024年4月2日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岑巩县某购物中心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店门口摆放有抽奖的桌子1张,桌子上摆放有用于抽奖的抽奖箱1个,用于抽奖的红色小球41个,现场对开奖方式、奖金金额、奖品价格、奖品数量、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均未明确公布。经查,当事人进行有奖销售未明确公布奖品价格、奖品数量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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