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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县2023年度第十七批次工业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岑巩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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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批复内容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本府依法逐级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岑巩县2023年度第十七批次工业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省人民政府关于岑巩县2023年度第十七批次工业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4〕791号)(详见附件1),同意本府所报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申请,批准将岑巩县大有镇异溪村、白岩山村,思旸镇桐木村的集体农用地3.3501公顷(其中耕地1.5785公顷<含水田0.4265公顷,可调整地类0公顷>、园地0.1666公顷、林地0.5114公顷、其他农用地1.09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批准将该集体农用地和上述村的未利用地0.2188公顷征为国有(详见附件2),总计3.5689公顷土地作为岑巩县2023年度第十七批次工业建设用地项目使用土地。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按《岑巩县人民政府关于岑巩县2023年度第十七批次工业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岑府告字〔2024〕10号)执行(详见附件3)。

三、征地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

自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已达成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

四、法律救济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黔府用地函〔2024〕791号用地批复不服的,应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府征地行为不服的,应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岑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应自收到本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岑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省人民政府关于岑巩县2023年度第十七批次工业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2. 岑巩县2023年度第十七批次工业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1-6).pdf
  3. 岑府告字〔2024〕10号  岑巩县人民政府关于岑巩县2023年度第十七批次工业用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pdf


岑巩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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