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个人所得税申报
3.5.1—06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事项描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
2.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
3.对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或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及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按月或按次计征税款项目的次月15日内办理。
4.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
5.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1)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的,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2)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征收的,在次月15日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
6.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备案时约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自行申报缴税。
【报送资料】
1.首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2份 |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 |
2份 |
|||
上的纳税人申报)》 |
|||||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报送: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
2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申 |
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缴纳凭 |
||||
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 |
|||||
证原件 |
|||||
个人所得税税额时 |
|||||
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2份 |
||||
2 |
能够证明纳税人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的有关 |
1份 |
||||
资料 |
||||||
5.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 |
||||||
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情形的,应报送: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2份 |
||||
2 |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 |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 |
|||
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 |
1份 |
|||
评估的 |
||||
告 |
||||
计税依据明细偏低但 |
相应证明材料 |
1份 |
||
有正当理由的 |
||||
选择股权激励和技术 |
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 |
|||
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 |
1份 |
|||
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 |
||||
的其他有关资料 |
||||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 |
2份 |
|||
况表》 |
||||
天使投资个人享受投 |
||||
资抵扣税收优惠的 |
||||
已备案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 |
||||
2份 |
||||
资抵扣备案表》 |
||||
6.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
(1)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的,
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
2份 |
||||
2 |
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 |
1份 |
||||
3 |
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
1份 |
||||
4 |
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 |
1份 |
||||
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 |
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
或他人代理申报的 |
||||||
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
1份 |
|||||
(2)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征收的,应报送: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
2份 |
||||
7.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2份 |
|||
2 |
已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1份 |
|||
备案表》 |
|||||
3 |
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
||||
8.有下列情形的,还应报送: |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 |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 |
||||
得税政策试点的纳税人,还 |
1份 |
||||
明细表》 |
|||||
应报送 |
|||||
实施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 |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 |
||||
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
1份 |
||||
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
|||||
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 |
1份 |
|||
税情形的,还应报送 |
表》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
关跑一次。
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
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在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0.《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
3.5.2—064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事项描述】
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
业合伙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
报。
【报送资料】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
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
收的纳税申报,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 |
|||||
1 |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
2份 |
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 |
||
别填报本表。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 |
|||||
前扣除政策且实行核 |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 |
1份 |
|||
表》 |
|||||
定征收的纳税人,还应 |
|||||
报送 |
|||||
享受个人税收递延型 |
|||||
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 |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 |
1份 |
|||
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
|||||
得税政策试点的纳税 |
|||||
人,还应报送 |
|||||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
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
2.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
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 |
|||||
1 |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
2份 |
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 |
||
别填报本表。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 |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 |
||||
前扣除政策的纳税人, |
1份 |
||||
表》 |
|||||
还应报送 |
|||||
享受个人税收递延型 |
|||||
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 |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 |
1份 |
|||
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
|||||
得税政策试点的纳税 |
|||||
人,还应报送 |
|||||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
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
享受合伙创投企业个 |
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 |
||||
人所得税投资抵扣税 |
|||||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 |
1份 |
||||
收政策的个人合伙人 |
|||||
扣情况表》 |
|||||
纳税人,还应报送 |
|||||
3.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处或者2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
2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
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在一年内按月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取得所
得后的15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
理年度纳税申报。
——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次取得所
得后的15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3个月办
理年度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在次月15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总纳税申报。
——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总纳税申报。
——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3年第21号)
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在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55号)
10.《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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