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五)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二、需提交材料:
失业人员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在户籍地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登记;
(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
(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登记;
(五)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登记;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登记;
(七)城镇常住人员,凭城镇常住地的居住证明登记:
(八)其他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登记。
三、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从事灵活就业,并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证明的;
(四)超出法定遐休年龄的;
(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九)3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十)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一)未参加《就业创业证》年审的;
(十二)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在省内迁移户籍的,凭户口簿到原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失业登记转移证明,并持该证明到户籍迁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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