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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县发展和改革局 岑巩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调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县发展改革局 作者:岑巩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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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各公办幼儿园:

为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我县学前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9〕1188号)等相关规定,对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

1.收费标准

类别

收费标准(元/生/月)

省级示范幼儿园

一类

460

二类

420

三类

360

州级示范幼儿园

340

县级示范幼儿园

240

基本达标园

150

2.寄宿制幼儿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已核定本园的保育教育费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核定后执行。

3.为方便家长,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幼儿园在寒暑假开班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已核定本园的保育教育费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50%,由幼儿园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备案后执行。

二、其他收费事项

公办幼儿园的伙食费、取暖费等其他服务性收费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公示公告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在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15)等信息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县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幼儿园收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公办幼儿园须使用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学前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除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取暖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标准按照州价费发〔2014〕12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民办幼儿园要按照《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遵循公平、公开、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黔教民办〔2019〕91号)文件执行。

(六)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及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收费的管理,对学前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各类幼儿园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变相或重复收费、未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跨学期向幼儿家长预收费、未使用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收费收入未缴入同级财政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查处。

五、执行时间

自2024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

岑巩县发展和改革局

 岑巩县财政局

岑巩县教育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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