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县域城镇燃气安全正常运行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燃气平稳供应,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划定我县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镇燃气设施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道及用户设施,包括市政燃气工程、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
(二)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中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4.无围墙且露天设计(在室外)的调压装置外壁各1米内。
(三)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1.低压管道的管壁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中压管道的管壁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4.无围墙且露天设计(在室外)的调压装置外壁各5米内。
(四)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三、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法规及国家标准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五、有关单位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或在埋地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0米范围内等区域从事打桩、建设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等易造成地面明显沉降或明显震动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六、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
七、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改装、迁移、封启等事项,燃气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服务窗口申报,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
八、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当向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组织施工、监理及燃气单位召开协调会,必须与燃气单位签订保护协议书(或无管证明),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九、单位和个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十、本通告自2023年1月6日起施行。
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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