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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969130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7-16
  • 文  号:
  • 岑农领办通〔2025〕12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中共岑巩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岑巩县2025年度规模化制种主体奖励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岑巩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岑巩县2025年度规模化制种主体奖励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岑巩县人民政府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黔财建〔2024〕178号)及《贵州省岑巩县2025年制种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岑巩县2025年度规模化制种主体奖励项目实施方案》,经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岑巩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7月9日

岑巩县2025年度规模化制种主体奖励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优化调整实施制种大县奖励政策的通知》(农办种〔2021〕2号)、《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加强制种大县奖励政策实施的通知》(农种政函〔2025〕2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黔财建〔2024〕178号)文件精神,为激发规模化制种主体积极性,提升水稻种子生产单产水平,促进全县水稻制种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广大制种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主体生产积极性,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实施内容

扶持制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支持在岑巩县开展水稻种子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生产主体,推广运用岑巩县水稻制种高产高效技术,开展水稻制种生产竞赛,对达到一定条件的规模化制种主体进行奖励。

(一)参与对象

在岑巩县境内从事水稻种子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生产主体。

1.基本奖励。2025年水稻制种面积4.2万亩(预计70%左右制种面积平均亩产值可达3000元以上),对平均亩产值达3000元以上制种主体,给予每亩奖励100元。

2.名次奖。水稻种子生产面积在5亩~20亩(含20亩)、平均亩产值达3000元以上,且销售收入排名全县前20名的生产主体,每个主体奖励1000元;对水稻种子生产面积在20亩~100亩(含100亩),平均亩产值达3000元以上且销售收入排名全县前30名的生产主体,每个主体奖励3000元;对水稻种子生产面积在100亩以上,平均亩产值达3000元以上且销售收入排名全县前20名的生产主体,每个主体奖励5000元。

二、项目实施方式

(一)主体申报

制种主体在10月30日前自主向水稻种子生产基地所在村“两委”申报参与水稻种子生产竞赛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岑巩县2025年水稻种子生产竞赛奖励申报表》(附件2),经水稻种子生产企业确认生产信息后,提供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土地流转协议及种子收购合同复印件报送水稻制种基地所在村“两委”。

(二)审核公示

1.村级初审。所在村“两委”根据本村水稻制种实际情况及制种主体提供的土地流转协议、种子收购合同等材料为依据,对制种农户、家庭农场等主体申报的信息进行初审。村级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村“两委”在申请表中填写初审意见,报送至乡镇审核。

2.乡镇审核。各乡镇收到村级上报材料后,要及时组织专人对各村级申报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审核确认后,签署审核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将本乡镇制种主体申报情况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汇总,将汇总表、公示图片及制种农户、家庭农场等主体的申报材料于11月底前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复核。

3.县级复审及汇总

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上报的参与水稻种子生产竞赛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汇总。各制种公司于2025年11月底前将种子入库信息反馈给县农业农村局,并对入库信息真实性负责,制种公司未提供种子入库信息,其涉及的制种主体不能参加竞赛活动。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各制种企业种子入库数据后,汇总、排序,并将生产竞赛结果在岑巩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局。

(三)资金来源与拨付

1.资金投资及来源:总投资320万元,全部使用中央奖励资金。资金概算如下:

(1)基本奖励。2025年水稻制种面积4.2万亩(预计70%左右制种面积平均亩产值可达3000元以上),对平均亩产值达3000元以上制种主体,给予每亩奖励100元。

(2)名次奖。水稻种子生产面积在5亩~20亩(含20亩)、平均亩产值达3000元以上,且销售收入排名全县前20名的生产主体,每个主体奖励1000元;对水稻种子生产面积在20亩~100亩(含100亩),平均亩产值达3000元以上且销售收入排名全县前30名的生产主体,每个主体奖励3000元;对水稻种子生产面积在100亩以上,平均亩产值达3000元以上且销售收入排名全县前20名的生产主体,每个主体奖励5000元。

表一  规模化制种主体奖励项目投资概算表

项目

奖项

面积
(万亩)

奖励个数(个)

单价
(元/亩、元/个)

奖励资金(万元)

备注

规模化制种主体奖励项目

基本奖

2.99


100.00

299.0


名次奖

——

20

1000.00

2.0

5~20亩
(含20亩)

——

30

3000.00

9.0

20~100亩
(含100亩)


20

5000.00

10.0

100亩以上

合计


2.99

70


320.0



2.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汇总资料,对上报的奖励资金进行复核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农户或合作社等生产主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贵州省岑巩县2025年制种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已经成立领导小组,不再重复成立,为保证岑巩县2025年度规模化制种主体奖励项目顺利实施,特成立项目实施小组(附件1),实施小组要加强实施及技术指导。乡镇要加强领导,明确专人,明确职责,并建立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规模化制种主体奖励资金正确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广泛宣传,加强服务。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规模化制种主体奖励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及制种企业,保证政策的公开、公正和透明。请乡镇及时摸排制种大户,加强服务与监督。

(三)严格把关,及时上报。各乡镇要严格审核,层层把关,对本区域内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象。同时,要抓好工作进度,及时上报水稻种子生产竞赛奖励材料,确保水稻种子生产竞赛工作顺利开展、生产竞赛奖励资金及时发放到种植主体手中。乡镇必须保存制种主体的土地承包或流转协议、申报表及公示件,公示现场的照片资料,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并注意保存。

(四)强化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将组织力量对申报、公示等情况进行暗访和专项检查,发现虚报、套取奖励资金等情况,进行严厉查处,取消其生产竞赛奖励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岑巩县2025年度规模化制种主体奖励项目实施小组名单

       2.岑巩县2025年水稻种子生产竞赛奖励申报表

       3.乡镇2025年水稻种子生产竞赛奖励申报汇总表

附件1

岑巩县2025年度规模化制种主体奖励项目实施小组名单


组  长:姚  刚  县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农艺师

副组长:刘德安  县农业技术推广站高级农艺师

徐  欣  县农业技术推广站高级农艺师

成  员:周春芝  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农艺师

戚艳琴  县农业技术推广站高级农艺师

吴朝令  县农作物种子站助理农艺师

黄  棠  县种植业技术服务中心农经师

吴小龙  县农村能源环境监测服务站工作人员

许兴亮  县植物保护站农艺师

蒋成建  县土壤肥料站农艺师

杨  兴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各制种企业、制种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有关成员

附件2


岑巩县2025年水稻种子生产竞赛奖励申报表

家庭农场(大户)名称


家庭

人口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项目竞赛奖励申报基本情况

制种面积

(亩)

拟申报竞赛奖励资金总额(元)

是否脱贫户




银行账号


竞赛奖励

申报情况

本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2025年水稻制种信息如下:

乡镇

(街道)

流转土地

(亩)

自有土地

(亩)

制种公司

品种

单价

(元/kg)






















本人承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及以上信息均真实有效,如弄虚作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农户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竞赛奖励

审核情况

制种企业意见: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村(居)委会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3

 乡镇2025年水稻种子生产竞赛奖励申报汇总表

序号

农场(大户)名称

制种总面积(亩)

制种品种

制种地点

身份证号

电话

银行卡号

入库(kg)

种子单价(元/kg)

平均亩产值(元)

是否达到生产竞赛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万元)

排名

备注

实际交种子量

平均亩产量

















































































































注:此表由各乡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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