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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0914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1-02
  • 文  号:
  • 岑府办发〔2024〕29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岑巩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岑巩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岑巩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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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岑巩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岑巩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4日

岑巩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及《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3〕24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18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3〕1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岑巩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及机构(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监管(或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以下简称县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下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同)和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对年度净利润50万元—100万元(含)的国有独资企业上交比例为18%;对年度净利润100万元—500万元(含)的国有独资企业上交比例为20%;对年度净利润500万元-2000万元(含)的国有独资企业上交比例为23%;对年度净利润超过2000万元的国有独资企业上交比例为30%。净利润不足50万元的企业以及县委、县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当年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国有股权分配的股息、股利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交。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其中:

一级企业划转国有独资企业管理的,委托代管一级企业的股息股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委托国有独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一级控股、参股企业所分配的股息股利收入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县人民政府或出资人代表机构认定应统筹使用的县属企业(含二级及以下企业)特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等,按规定全额上交。

第四条  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以年度县财政局下达比例为准)。调入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申报

第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印发年度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通知,预算单位按规定组织监管(或所属)企业申报,如实填写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每年5月31日前,县属企业按照规定的净利润和上交比例一次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国有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及相关资料。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县属企业或者各预算单位授权的管理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和产权转让批准文件等材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和清算批准文件等材料,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企业(或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县属企业按监管关系向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单位在收到监管(或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送县财政局复核。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核定

第八条  县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尚未规范母子公司产权关系、不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所属单户企业分别计算核定;无子企业或子公司的,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应交利润按第三条分年度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企业计算当年应交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到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

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国有股权(股份)应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当年有可分配的净利润拟不予分配股利、股息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单位)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表决前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派出股东代表根据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实施表决。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在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转让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入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县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计算核定并全额上交。

第九条  县属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因其它原因确需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应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上交

第十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类科目中的“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相关目级科目。当年入库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列报。

第十一条  县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县级预算单位在收到监管(或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县财政局复核。

(二)根据复核意见,县财政局向县级预算单位、县属有关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企业按规定及时缴款入库。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县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复核),各企业、预算单位和负责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十三条  县属企业应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应一次性足额上交。县属企业在规定时间节点的前5个工作日尚未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预算单位进行提醒。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一次性足额上交的,经预算单位商县财政局同意后可分批上交,企业应提出分批上交计划并作出承诺,延期上交期限不得超过本年度的10月31日。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国有资本(资产)处置决策机制,健全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出资人收益权。

第十五条  县属企业应遵守各项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管理,县级预算单位组织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不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按照全部县属企业上年度财务信息测算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编制当年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程序审核后,并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八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完成情况纳入企业年度工作目标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畴,与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挂钩。

第十九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县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并按照预算单位自评、财政部门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价的方式实施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草案的重要依据,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规定对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交等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隐瞒、挪用、拖欠、不交或少交的行为以及预算单位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初审、复核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核国有资本收益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涉及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事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岑巩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岑府办发〔2012〕1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1.岑巩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岑巩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岑巩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岑巩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岑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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