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岑府发〔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岑巩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等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一、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覆盖,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已经废止,主要内容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公布。
二、对调整对象已消失、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已经失效的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1:岑府发〔2024〕7号 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docx
附件2:岑府发〔2024〕7号 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docx
岑巩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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