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4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州医保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医保发〔2023〕17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22〕22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全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标准
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财政补助不低于640元/人,合计不低于1020元/人。
二、征缴时间
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一)集中征缴期
2024年度集中征缴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按380元/人/年标准缴费,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按102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特殊困难人员(特困人员等)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380元/人/年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生儿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只征收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以上两类群体享受90天动态参保政策,按380元/人、年的标准参保缴费。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分类明确特殊困难人员资助参保政策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除黔府办发〔2022〕19号、黔医保发〔2022〕16号规定以外,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扶对象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按380元/人/年全额承担。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扶对象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按380元/人/年全额承担。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190元/人/年标准予以资助。
2.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基金按114元/人/年标准予以资助。
3.未纳入以上对象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照80元/人/年标准予以资助。
税务部门要及时将定额资助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上报省税务医保局进行系统设置。
(三)享受资助条件
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三、落实特殊困难人员身份标识
为切实减轻特殊困难人员个人参保缴费负担,各相关部门要负责采集各类特殊困难群体资助缴费标准、特殊困难人员明细等数据报医保部门,医保部门要及时将数据提供同级税务部门(按照数据保密相关规定,数据要通过移动介质等安全方式传递,严禁通过互联网渠道传递,双方要做好数据备份和交接记录)。县税务部门要及时根据同级医保部门传递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及时在社保费标准版系统中做好特殊身份认定工作。县医保部门根据同级税务部门反馈的零申报数据,在医保信息系统中为全额资助人员开通待遇享受权限,保障参保人员及时享受资助。
四、参保缴费渠道
延续往年做法,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一)线下缴纳方式
1.通过当地金融便民服务点的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农业银行(惠农通)、建设银行(裕农通)缴纳。
2.将居民医保费款交给村(居、社区等)指定的集中代收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机关。
3.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农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等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二)掌上缴纳方式
1.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城市服务”“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缴纳。
2.通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贵州银行等手机银行APP缴纳。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要持续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广泛宣传、入户动员、代收代缴等工作职责,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2024年度居民医保征缴任务;县直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医保部门要做好居民参保登记,特殊人群属性标识,加大宣传力度,全面解读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充分调动群众主动参保(续保)积极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医保财政匹配资金按时匹配到位;税务部门要优化缴费方式,加大服务力度,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效能,对申报缴费、信息查询等业务,实现“只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教育部门要提供在校学生清册,配合县医保、税务部门对在校学生(幼儿园、高中和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参保缴费信息进行比对,对未参保的进行宣传动员,共同推动我县户籍在校学生应缴尽缴;县生态移民局要提供易地搬迁人员名单,并及时督促搬迁人员参保;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并协助医保部门加大对所属困难群体的参保动员宣传,共同督促动员未参保对象按要求参保。
(二)强化联动协作。医保、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与财政、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多部门参与的常态化联动机制,成立常态化联动工作专班,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重度残疾人由县民政局提供;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员、稳定脱贫人口由县乡村振兴局提供;计生“两户”家庭成员、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由县卫生健康局提供;易地搬迁人员由县生态移民局提供;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由县委政法委、县疾控中心提供;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残疾人由县残联提供;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各相关部门每月新增、取消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要及时反馈至县医保局(按照数据保密相关规定,数据要通过移动介质等安全方式传递,严禁通过互联网渠道传递,双方要做好数据备份和交接记录),县医保局、县税务局要及时登记和维护特殊困难人员的身份属性,并分发至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及时动员未参保特殊困难人员进行参保缴费,确保每月动态新增特殊困难人群及时参保,及时享受待遇。联络成员单位要以各自职能为基础,充分发挥部门优势,通过数据共享、信息联络、优势互补、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全面、深入的工作联动,形成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合力。
(三)严防资金风险。为确保费款资金安全,结合我县社保费征缴实际,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社保费费款上解、入库相关规定,按时将费款缴纳入库。对代收费款要严格执行“当日报解”规定,即当日征收的费款必须当日缴纳入库。杜绝出现费款长期滞留在代收干部手中,造成缴费人无法及时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况发生。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工作调度,提高工作执行力,务必确保我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有力、序时推进并按时高质量完成任务。对参保登记质量较差、工作推进缓慢或协作配合不畅,严重影响我县征缴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县人民政府将在全县进行通报,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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