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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府办发〔2018〕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兴管委,岑巩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岑巩县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岑巩县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改善我县区域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贵州省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定义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集中供热、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县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淘汰燃煤锅炉(采暖炉、茶浴炉)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同时,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三)逐步推进,适时调整。按照本实施方案时限要求,逐步推进我县禁燃区建设。县政府将根据我县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禁燃区划定范围。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及建成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及建成时限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西抵上大桥、万福路、岑巩县第二中学、文化广场,南抵舞阳河沿河,东至思州文苑、大园路,北至恒河之心小区,幸福一号小区。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进步骤。2019年1月1日起,县城规划区内禁止销售、储存高污染燃料;2019年6月1日前,县城建成区域建成禁燃区;2019年10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党政机关、国有或含国有成分企事业单位及其派出(下属)机构、享受国家政策补贴的经营单位禁止使用燃煤。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措施
(一)发布《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规定具体实施范围和完成时间要求。
(二)禁燃区范围内停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审批,并加强执法检查,确保不产生新的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组织开展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热电联产机组除外)的淘汰工作,督促业主在规定期限前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四)对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经县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暂缓实施,但要制定改造或淘汰计划。
(五)对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环保局会同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新兴管委会等单位责令拆除或没收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县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成立岑巩县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何波(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志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沈运筹(县政府值守应急中心主任)
姚茂勋(县发改局局长)
黄革汉(县环保局局长)
姚本渠(县市监局局长)
张盖(县住建局局长)
项开平(县安监局局长)
熊国玺(县公安局局长)
刘绍春(县卫计局局长)
刘辅平(县文广局局长)
吴令(县交运局局长)
龙道祥(县工信和商务局局长)
杨健国(县财政副局局长)
肖笛(县供电局局长)
胡有才(新兴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由黄革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袁振志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县环保局:负责对禁燃区推进过程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经营业主等进行环境执法;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工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纳入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内容;负责禁燃区范围内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吊销权限内违反禁燃规定者的排污许可证;提出对禁燃区划定工作的考核办法报县政府审批。
2.县住建局:做好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燃气管网铺设工作,做好天然气和集中供热的散户、工商户对接工作;明确县城建成区范围,做好禁燃区范围确认工作;开展禁燃区内建筑工地的各类用煤设施的取缔和现场执法工作;对露天烧烤行为、流动餐饮摊点和其他移动燃煤设施进行查处;对禁燃区内焚烧垃圾现象进行监管;对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和开工许可手续;城中村“煤改气(电)”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
3.县发改局:对石油液化气、煤气、燃油、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稳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负责城区外主管道工作的统筹、协同监管工作。
4.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对禁燃区内涉及高污染燃料的落后产能进行淘汰关闭工作;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企业节能改造和循环化改造;负责禁燃区内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保障供应;负责组织实施工业锅炉改造、余热利用和节能技术改造。
5.县市监局:组织开展对禁燃区内销售、储存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负责禁燃区范围内食品类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吊销工作;对禁燃区内不按规定拆除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禁燃区范围内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进行使用情况登记;负责对煤质依法进行监管,加大对集中供热等用煤企业燃煤品质的监管。
6.县卫计局:负责禁燃区范围内公共场所(宾馆、旅店、公共浴室、舞厅等)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吊销工作。
7.县交运局:负责做好禁燃区内运输高污染燃料行为的查处。
8.县公安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严格对禁燃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行为进行管控。
9.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和监管由县政府确定的禁燃区划定中需县级财政负担的资金。
10.县供电局:负责搞好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力相关工作;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相关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采取断电措施。
11.县文广局:负责做好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宣传工作。
12.新兴管委会: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所有居民、企业、服务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配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后续监管方案,加强禁燃区内禁燃改燃取缔工作的后续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组建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组织格局,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紧密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特别要围绕集中供热和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负责、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禁燃区管理秩序。
(三)深入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治观念。县级主流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积极会同相关工作部门,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纪检部门也要加大对各责任单位的督查力度,督促落实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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