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府办发〔2016〕7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
黔东南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安委会负责组织,州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安委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为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责任落实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责任考核机制,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政府做到“四级五履盖”、企业做到“五落实五落位”。
(二)依法治安情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
(三)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完善开发区、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切实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和人员编制,创新安全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安全预防工作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强化城市运行安全管理,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建设。
(五)安全基础建设情况。加大安全投入,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技术运用,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健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情况。加强对道路运输、消防、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全面彻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七)事故预防控制情况。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全面完成州委、州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降低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第六条 考核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的县(市)、开发区、园区和部门汇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的县(市)、开发区、园区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根据考核需要,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州安委会根据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情况与年度考核结果对相关县(市)、开发区、园区和部门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按照明确的考核内容和要求逐条逐项、逐一检查核实,不得遗漏;未涉及考核指标的项目不扣分;对未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的,该项考核内容不得分;涉及量化考核指标的,必须以下达量化考核指标的部门提供或认可的数据为准。同时,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州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即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
(一)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二)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三)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四)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按照行业管理、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较大及以上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群体性职业健康事件的按“不合格”等次评定。
(一)年内发生较大事故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二)道路交通或消防工作被州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开发区、园区和州安委会成员单位,不能评奖;
(三)按照《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一票否决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党办发〔2013〕40号)第九条规定,符合一票否决条件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再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奖惩。
(一)考核结果经州安委会审定、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安委会向各考核对象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州委组织部、州综治办、州文明办、州直目标办,并向社会公开。
(二)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开发区、园区和州安委会成员单位,给予一等奖奖励;对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县(市)、开发区、园区和州安委会成员单位,给予二等奖奖励;奖励具体标准由州安委会研究确定。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州安委会成员单位,奖励办法按照州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对象,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向州安委会书面报告,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同时,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年内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考核要求。
(一)州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
(三)州安委办组织现场核查抽查。各考核组现场核查抽查结束后,应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并形成检查考核报告书面报州安委办汇总后报州安委会。
(四)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单位)的监管,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州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年初与各县(市)、开发区本系统业务部门所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和考核办法开展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州安委办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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