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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府办发〔2015〕5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岑巩县新兴城区路内泊位和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兴管委,岑巩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岑巩县新兴城区路内泊位和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月21日
岑巩县新兴城区路内泊位和停车场停车
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实施方案
随着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为整合城市公共资源,有效缓解岑巩县新兴城区停车难、停车乱及交通拥堵等问题,本着“畅通便民、有偿使用”的原则,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及停车场,实施停车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黔价费〔2011〕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群众反映的“行路难、停车难”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责、协调统一、形成合力”的原则,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科学设置停车泊位及停车场,完善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机制,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二、实施范围
路内泊位停车收费管理的实施范围暂为舞水路(含舞水南路)至彩虹桥桥头、团结巷、永乐巷、大园路(含大园南路)、外环东路(文化广场右侧)、外环东路高速桥(夜市广场方向)、档案馆前上行车道、万福路、万福南路、文明路、富兴路、清风路、文昌路(小学路)、朝阳南路(老大桥)、商业四街、商业三街、商业二街、商业一街、平安路、泰安路、裕民巷、永安路现共计637个临时停车泊位和政府办公楼后停车场、县电力局停车场、大园路停车场、河滨路停车场、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停车场、思州路高速路桥下停车场、县教育局和县总工会停车场共七个停车场的收费管理工作。实行“完善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
三、收费办法
(一)车型分类:分为摩托车类、小型车类、中大型车类、超大型车类四类。摩托车类含电动车,二、三轮摩托车;小型车类含大型三轮车、12座以下小客车、2.5吨及以下小型货车;大中型车类含13至19座客车、2.5吨以上12吨及以下货车;超大型车类含20座及以上客车、6米长及以上或大于12吨以上的货车。
(二)车辆停车场地分类:分为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泊位三类。
(三)收费标准:
1.路内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8:00至14:00每次停车收费2元,其中摩托车类每次1元;14:00至20:00每次停车收费2元,其中摩托车类每次1元;20:00至8:00每次停车收费3元,其中摩托车类每次2元。从停车开始计费,跨时段另加收费2元。
固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需停放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摩托车类40元/月,小型车类80元/月,中大型车类100元/月,超大型车类120元/月。
路内停车泊位仅供临时停车,车内财物及车身安全由车辆驾驶人自己负责承担。
2.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①室外停车场:
7:00至22:00,摩托车类停车0.5元/小时、小型车类停车1元/小时、中大型车停车2元/小时、超大型车停车3元/小时,该时段停车累计收费摩托车类不得超过6元、小型车类不得超过12元、中大型车类不得超过20元、超大型车类不得超过30元;22:00至7:00,摩托车类停车每次2元、小型车类每次4元、中大型车类每次6元、超大型车类每次8元。22:00至7:00,可计次或计时收费,计次收费金额高于累计计时收费标准时,则按7:00至22:00计时收费;计次收费金额低于累计计时收费标准时,则计次收费。
固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需停放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摩托车类50元/月,小型车类100元/月,中大型车类120元/月,超大型车类150元/月。
② 室内停车场:
7:00至22:00,摩托车类停车1元/小时、小型车类停车2元/小时、中大型车类停车3元/小时、超大型车类停车4元/小时,该时段停车累计停车收费摩托车类不得超过10元、小型车类不得超过20元、中大型车类不得超过30元、超大型车类不得超过40元;22:00至7:00,摩托车类停车每次3元、小型车类每次6元、中大型车类每次8元、超大型车类每次10元。22:00至7:00,可计次或计时收费,计次收费金额高于累计计时收费标准时,则按7:00至22:00计时收费;计次收费金额低于累计计时收费标准时,则计次收费。
固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需停放时间在1个月以上,摩托车类60元/月,小型车类120元/月,中大型车类150元/月,超大型车类180元/月。
凡在停车场内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收费,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四、管理要求
(一)岑巩县新兴城区路内停车泊位及停车场的管理收费工作,必须严格按《岑巩县新兴城区路内泊位和停车场临时停车暂行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二)县住建(市政)、润峰公司依照岑府常议〔2014〕13号纪要和岑府常议〔2014〕80号纪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到县发改(物价)局办理试行收费许可手续,按照服务行业到税务部门办理专用票据,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三)停车泊位勘划、停车场建设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由县住建(市政)、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实施,收费的相应管理人员由县润峰公司统一培训、统一着装、统一上岗,实行统一管理。
(四)政府大楼前和左右50米的区域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施划公务用车停车泊位。
(五)鼓励社会、单位及个人建立停车场以缓解城市道路停车压力,但必须接受公安(交警)、住建(市政)、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管理。
五、工作措施
(一)营造舆论氛围。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围绕道路内泊位及停车场停车是社会公共资源,实行停车收费是改善城市环境、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等主题,有重点、有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政策法规、文明停车宣传工作,切实形成“有序停车、有偿停车、违法严管”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确定收费标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主体、统一收费”的原则,对道内泊位和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管理,由县发改(物价)及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收费标准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实施。
(三)明确收费主体。路内泊位和停车场停车收费工作的管理由县润峰公司负责,县润峰公司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承包给公司、个人或社区实施收费管理。
(四)严格行政执法。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掌握收费动态,控制经费支出;县住建(市政)、发改(物价)等部门要加强收费的监管管理,润峰公司要配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无证收费、乱收费的行为;县公安(交警)、住建(市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监管,在违法停车多发地段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并采取流动电子警察抓拍等方式查处违法停车行为,逐步消除机动车在城区禁停路段、禁停区域违法停车的现象。县公安(交警)、住建(市政)、市场监管、发改(物价)等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停车、逃逸停车费和乱收费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岑各单位。
岑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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