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府办发〔2014〕75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岑巩县促进“两民”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奖励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岑巩县促进“两民”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9日
岑巩县促进“两民”企业优惠利率贷款
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后简称“两民”企业)优惠利率贷款政策,扶持我县民贸、民品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帮助我县“两民”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我县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两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省财政厅、省民委、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综〔2013〕4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推动民族地区加快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3〕23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金融机构“两民”优惠利率贷款发放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两民”优惠利率贷款的承贷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两民”企业优惠利率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核定,我县办理“两民”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的金融机构为:县工行、县农行、县农发行、县信用联社。
第二条 “两民”优惠利率贷款的发放范围:
“两民”优惠利率贷款的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指定的经营民族商品贸易和生产民族特需商品,并经上级部门批准及认定的“两民”企业。
第三条 “两民”优惠利率贷款发放标准
我县承贷金融机构发放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是指,“两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
第四条 奖励金额
根据县各承贷金融机构发放“两民”贷款的笔数和金额,给予其不低于该笔贷款利息收入3%的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由县财政承担,并在县信用联社设立奖励资金专户,每年对该专户注入不低于10万元的奖励基金。
第六条 为充分调动各承贷金融机构发放“两民”贷款的积极性,县人民政府将于每季度末次月5日前进行奖励兑现。
第七条 根据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两民”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利息贴补规定,对逾期的“两民”企业贷款,企业不再享受贴息政策,县人民政府也将不对放贷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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