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府办发〔2013〕85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
文件制发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兴管委,岑巩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5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制定程序
(一)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严格遵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黔东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岑府办发〔2009〕83号)关于立项、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公开发布、报送备案等程序规定。
(二)制发文件前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实际情况,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避免“闭门造车”,防止制发的文件不符合我县实际或内容不当,确保文件科学、合理、适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要主动公开征求意见,特别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吸纳公众好的建议和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严格合法性审查
(一)县政府法制办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内容审查。
1.规范性文件是否同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是否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2.是否属于制定单位法定权限范围。
3.是否违规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越权设定减免税、设置地方保护及行业垄断等内容,是否与解放思想、扩大开放的发展大势相悖。
4.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二)县政府各部门为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代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严格把关,确保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并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报请县政府审定。对未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县政府办公室一律退回来文单位重新按程序办理。
(三)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有关依据或材料的,起草单位应当限期提供;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限期回复。
三、严格报送备案制度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切实将报送备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增强报备工作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和备案审查效率。规范性文件制发后,要严格按照岑府办发〔2009〕83号明确规定的期限、程序、格式,将文件及时上报备案。下级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需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主席团)备案。
(二)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坚决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明确专门负责人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联络员,将人员名单书面报县政府法制办。
(四)为防止因甄别困难而造成规范性文件漏报情况,各乡(镇)、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乡(镇)、本部门的发文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
(五)县政府法制办于每季度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予以通报,必要时组织抽查;对不按规定报备规范性文件或者漏报的,通知其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提请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凡因没有按规定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提请县政府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四、做好培训和通报工作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抓好有关法律、经济、行政管理以及业务能力、公文运转等方面的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案例分析、交流学习等方式,增强法制意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能力和水平。县政府法制办将不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培训,同时建立跟班学习机制,定期从各乡(镇)、各部门抽调人员参加规范性文件审查,提高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员水平。
(二)建立文件审查通报制度,县政府法制办每半年对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及错情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纳入年终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2013年5月17日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岑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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