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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环罚〔2018〕3号 贵州省岑巩县鸿基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时间:2018-09-10 16:19:00 来源:岑巩县人民政府 作者:钟伟杰 浏览量: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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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83

贵州省岑巩县鸿基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522626590791729T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

地址:岑巩县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2018 年7月13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2×16500KAV矿热炉生产线运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时,靠近办公楼一侧的1#矿热炉第一层、第二层炉膛门敞开,烟气未经环保除尘设施处理,直接从炉膛门排出,该行为涉嫌违法排污。

以上事实,有《岑巩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岑巩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摄像和照相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018年8月23日,我局以《岑巩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岑环罚告字2018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18年8月25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贵州省岑巩县鸿基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烟气异常情况说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收到你公司《关于贵州省岑巩县鸿基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烟气异常情况说明》后,我局于2018年9月10日召开会议,对你公司说明事项进行讨论,说明材料中,希望我局考虑你公司的实际情况,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申请减免处罚。我局认定你公司在收到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采取了积极的处理措施并积极整改。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违法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30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岑巩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岑环罚告字20183号)及其送达回执、你公司《关于贵州省岑巩县鸿基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烟气异常情况说明》及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研究的会议纪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岑巩县农业银行

址:岑巩县新兴振兴大道

名:岑巩县财政局

号:2366000104000983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岑巩县人民政府或者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岑巩县环境保护(印章)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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