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纾困系列政策宣传手册(第七版)


  • 惠企纾困系列政策宣传手册

    (第七版)

    岑巩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


    引 言

    为纵深推进助企纾困工作,结合近期国家、省印发的政策文件以及州级制定出台的现行惠企政策,在《惠企纾困系列政策宣传手册(第六版)》的基础上,编制《惠企纾困系列政策宣传手册(第七版)》,涉及文件35个(国家12个、省20个、州级3个),共梳理出具体惠企事项113条,其中:减税降费类31条、资金奖补类63条、金融支持类16条、产业政策类3条。


    目 录

    一、政策文件来源...................................................................1

    二、减税降费类(第1条-第31条).......................................5

    三、资金奖补类(第32条-第94条)...................................34

    四、金融支持类(第95条-第110条).................................. 80

    五、产业政策类(第111条-第113条)..................................96

    政策文件来源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5.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银发〔2023〕32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9.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0.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

    12.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 );

    1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1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15.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1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1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18.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22〕23号);

    19.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20.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晋国家A级物流企业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发改经贸〔2022〕428号);

    21.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黔府办发〔2022〕17号);

    2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

    23.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大生态工程包项目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2〕223号);

    24.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2〕417号);

    2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分层次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31);

    2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函〔2023〕23号)

    2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修订版)》《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黔工信办〔2023〕3号)

    28.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示范农家乐和示范民宿评选工作的通知(黔文旅办发〔2023〕14号)

    29.贵州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黔残联发〔2021〕11号)

    30.省科技厅关于发布贵州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黔科通〔2022〕45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22〕51号);

    31.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67号);

    32.州人民政府印发黔东南州关于东西部协作以奖代补鼓励广东企业投资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函〔2021〕117号);

    33.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3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2〕3号);

    3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奖励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2〕56号)。

    减税降费类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享受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县税务局,联系人:卓婷婷,联系电话:3579639。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部门解读: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县税务局,联系人:卓婷婷,联系电话:3579639。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调整延续性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申报办理。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县税务局,联系人:卓婷婷,联系电话:3579639。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其他说明:(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2)此项政策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6)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县税务局,联系人:卓婷婷,联系电话:3579639。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部门解读:实施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县税务局,联系人:卓婷婷,联系电话:3579639。

    6.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部门解读:

    (1)支付手续费减费项目。银行账户服务:①鼓励免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②同一银行开立的单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按现行公示价格不高于5折收取开户手续费。人民币转账汇款:①10万元(含)以内对公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按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9折收取;②鼓励免收10万元(含)以内对公本行转账汇款手续费。票据业务: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银行卡刷卡:①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②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实行7.8折优惠;③收单机构同步降低收单服务费。电子银行服务:①鼓励免收或不高于现行公示价5折收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安全认证工具的年费和管理费;②鼓励免收或不高于成本价收取安全认证工具工本费。支付账户服务:①网络支付商户服务费不高于现行标准9折;②免收支付账户提现手续费。

    (2)减费期限。票据业务为长期,其余措施为3年,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实行。

    (3)让利对象。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申报流程。银行自动降低手续费,对公客户无需申报即可享优惠。

    (5)政策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倡议书》等。

    (6)注意事项:具体降费措施以当地银行公示为准。如符合条件但未享受到优惠的,请及时与开户银行(收单机构)联系,提供您的客户身份信息证明及有疑问的业务收费信息,银行(收单机构)将及时核实处理,对符合优惠减免的部分进行退费处理。

    咨询电话: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5130;人行岑巩县支行,联系人:杨鹏,联系电话:35753964。

    7.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扩大适用主体范围是指,“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由原先的小规模纳税人扩围至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减免留存资料内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8276623;县税务局,联系人:卓婷婷,联系电话:3579639。

    8.《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部门解读:该项政策是对所列税收文件的延续,所列文件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本公告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所列文件内各项资料均留存备查。其他说明:本公告于2022年1月29日发布,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3224;县税务局,联系人:卓婷婷,联系电话:3579639。

    9.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8276623;县税务局,联系人:卓婷婷,联系电话:3579639。州财政局,8222369;县财政局,联系人:吴其芬,联系电话:3573855。

    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贵州省减征比例:按最高幅度,即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县税务局,联系人:卓婷婷,联系电话:3579639。

    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部门解读:可叠加享受是指:纳税人同时符合多个优惠政策条件的,享受完其他政策之后,再行减征50%征收”六税两费”。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县税务局,联系人:卓婷婷,联系电话:3579639。

    1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1)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部门解读:本项内容系对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的解释。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说明:(1)小型微利企业判定及适用说明:存量企业,即已有汇算清缴结论的,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系统自动识别享受,新设立企业,尚未有汇算清缴结果的,纳税人自行填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条件即可享受。(2)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县税务局,联系人:卓婷婷,联系电话:3579639。

    13.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部门解读:本项内容系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身份转换政策适用的补充说明,按照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系统会自动识别,于生效之日起不再享受。经税务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的,由税务机关手动选择,不适用减免政策。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说明: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县税务局,联系人:卓婷婷,联系电话:3579639。

    14.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县税务局,联系人:卓婷婷,联系电话:3579639。

    15.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享受。可以直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按照引导填报,也可以填写纸质的《信息报告表》,填报内容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留存备查资料内容: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如婴幼儿的居民身份证;婴幼儿名下的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均可作为填报证件。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起。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36434;县税务局,联系人:卓婷婷,联系电话:3579639。

    16.积极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长期。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信息即可扣除。留存资料内容:税前扣除凭证、合同协议、支付依据、付款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县税务局,联系人:卓婷婷,联系电话:3579639。

    17.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函〔2023〕23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是参加失业保险的用工单位。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延长实施至2024年底。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在所属地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并在贵州省社会保险统一信息系统内完成失业保险费申报核定后,即可享受政策,无需企业申请。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2160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曾祥兰,联系电话:3576143。

    18.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享受时限: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它说明:对加工贸易企业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县税务局,联系人:卓婷婷,联系电话:3579639。

    19.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在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其他规定:(1)重点群体具体包括:一是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三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3)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享受优惠政策,需取得人社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留存资料内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县税务局,联系人:卓婷婷,联系电话:3579639。

    20.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引进一批产业链延伸配套企业,市县和“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设置专项奖励经费,奖励招商引资成效突出的行业龙头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可享受与行业龙头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建立产业招商优惠政策刚性兑付机制。【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详情咨询行业主管部门。

    咨询电话:州投资促进局,8251178;县投资促进局,联系人:钱兰,联系电话:15185672095。

    21.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按照统一质量标准,确保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一是关于预留份额方面。由各采购单位在贵州省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采购计划备案时,按照下列标准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二是评审优惠方面。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将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上述惠企政策无需申报,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州财政局,8222553;县财政局,联系人:张桃,联系电话:3571303。

    22.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中小微企业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界定,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根据不同运营商的具体流程为准。黔东南州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的相关政策。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33879;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许光华,联系电话:3578668。

    23.关于执行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下,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的政策。【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193号)】

    部门解读: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凡是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证件办理机构需履行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告知义务,并进行记录。企业签署《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的,按小微企业类型办理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己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咨询电话:州自然资源局,2121060;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贺宇,联系电话:3560560。

    24.支持各市县财政部门发展能繁母猪、育肥猪等产业,降低市县财政补贴比例,将中央政策性养殖险市县比例由9%下调至5%。【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22〕23号)】

    部门解读:按照《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黔财金〔2022〕31号)规定,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按照中央50%、省级25%、州级5%、县级5%的比例承担,执行时间2022年1月1日起。

    咨询电话:州财政局,8222369;县财政局,联系人:吴其芬,联系电话:3573855。

    25.落实创业税费减免政策,对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场主体,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一是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市场主体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61337;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曾祥兰,联系电话:3576143。

    26.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或返乡创业者开办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财政给予一定贴息。【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按照《贵州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细则》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群体、小微企业应当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利息支持,其中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自行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模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提供);(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证明材料: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失业登记证》或《创业就业证》;2.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失地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规定人群)提供其中一项证明材料或相应证件;3.复原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证件;4.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司法部门的证明材料(判决或释放证明等);5.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提供相关文件或证明;7.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本或乡镇人社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8.网络商户提供截屏打印的网上交易记录材料(现场调查时打印);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登记卡或扶贫部门的证明;(三)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四)创业项目经营证照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五)申请合伙经营贷款的,提供工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伙证明材料;(六)个人信用担保的提供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资收入证明(模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公司(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担保的,提供担保函;经办金融机构评级授信的提供信用证(或评级授信书);其他形式担保的、抵押等提供相应资料;(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咨询电话:州人力社和会保障局,823436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赵兵,联系电话:3573793。

    27.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

    享受期限:(1)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办理流程: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报相关内容即可享受。

    相关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享受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留存备查资料: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④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⑤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⑥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县税务局,联系人:卓婷婷,联系电话:3579639。

    28.落实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

    (1)落实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享受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纳税人提供改制重组的相关资料交由主管税务局审核,确认符合政策条件后可享受土地增值税相关优惠。其他说明: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即房产或土地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需均为非房开企业,才能适用该优惠政策。该项政策追溯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政策文件发布前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可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2)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即可享受。办理流程: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报相关内容即可享受。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①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②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③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④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落实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优惠内容及期限: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办理流程: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报相关内容即可享受。相关规定:①“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②“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①企业转制方案文件;②有关部门对转制方案的批复文件;③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④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⑤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⑦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⑧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8276623;县税务局,联系人:卓婷婷,联系电话:3579639。

    29.深入推进电价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关于贵州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动各类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保障企业生产生活用电,落实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2〕3号)】。

    部门解读:(1)黔发改价格〔2020〕1025号文件,对贵州电网2020-2022年各用户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进行了公布,同步调整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如下:


    (2)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为每千瓦 0.3515 元(含税),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 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 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 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取消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仅保留居民、农业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的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如下:

    (3)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含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保障供应,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水电等低价电源全部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购电价格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辅助服务费用、基金及附加组成。各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4)我省销售侧试行峰谷分时电价。试行范围为:我省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以及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峰谷时段划分: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如下:

    峰时段:9:00-12:00、16:00-21:00;平时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谷时段:00:00-7:00、23:00-24:00。峰谷电价水平:平段电价按现行销售目录电价执行,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咨询电话:州发展改革委,8222130;县发展改革局,联系人:吴开本,联系电话:14785948805。

    30.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部门解读: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企业;由单位指定的公积金专管员持缓缴申请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同意证明材料、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相关材料、公积金汇缴清册、经办人身份证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受理后,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后进行审批,待缓缴时间到期后进行补缴,或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咨询电话:州住房公积金中心,8250922;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系人:周芹,联系电话:3571612。

    31.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 ),对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对提出暂缓保证金申请的旅行社,符合条件的,做到应缓尽缓。【《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

    部门解读: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要求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4年3月31日。对提出暂缓保证金申请的旅行社,符合条件的,做到应应缓尽缓。

    咨询电话:州文体广电旅游局,8271081;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联系人:杨胜鹏,联系电话:18285152549。


    资金奖补类


    32.实施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强上市后备工业企业资源库建设,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京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上市。对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上市挂牌后切实发挥产业集群引领、科技创新引领等作用,经评定后给予奖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全州正大力实施“四转”工程,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上市发展,打破目前全州无上市企业的局面。届时结合统计部门反馈的上市企业名单,按程序组织评定,按照省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58128;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联系人:杨秀丽,联系电话:3575075。

    33.省级每年认定一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先进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分别给予每个就业扶贫基地3万元、每个就业扶贫车间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认定为省级就业扶贫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目前省级已将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更名为就业帮扶基地和就业帮扶车间,因此补贴对象调整为省级先进就业帮扶车间、省级先进就业帮扶基地、省级就业帮扶示范基地。申办流程: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车间)后,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标准进行评定后兑现补贴。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68063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赵兵,联系电话:3573793。

    34.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10个省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用好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鉴于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10个试点省份尚未明确,我们将加大与省厅对接力度。目前,根据《贵州省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重点做好农产品供应链、流通企业的培育工作。

    咨询电话:州农业农村局,8227621;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方志前,联系电话:3574926。州商务局,8223635;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王铁肩,联系电话:3578668。

    35.做大做强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0%用于发展产业,支持培育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反租倒包、股份合作等模式,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根据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县级安排具体项目和资金时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并逐年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兼顾脱贫人口和非贫困人口、脱贫村和非贫困村,推动均衡发展。县级行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相关企业可咨询县级对应行业部门申请要件和审核标准。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部分因不属于一次性补助,各级财政部门拨付时间应当根据中央、省、州、县四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确定。

    咨询电话:州乡村振兴局,8232021;县乡村振兴局,联系人:高应攀,联系电话:15121457346。州财政局,8223068;县财政局,联系人:杨芳,联系电话:3571109。

    36.对新培育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且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并带动500户、200户以上农民增收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每户企业50万元、20万元奖补。每年对龙头企业利益联结机制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1)企业经营产品。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主业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销售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2)企业经营规模。种植类: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家畜养殖类: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家禽养殖类: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水产养殖类: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类: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休闲农业类: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社会化服务类: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大宗农产品物流):年交易额标准2亿元以上。(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企业负债与信用。(4)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5)企业带动能力。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覆盖的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省内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特色生态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申报企业原则上是经认定的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

    国家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1)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8亿元以上。(3)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2020年LPR按照3.85%标准执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4)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5)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咨询电话:州农业农村局,8509343;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张岑珍,联系电话:3574926。

    37.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平台)创建,助推城镇居民创业增收,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申办流程: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标准逐级评定后兑现补贴。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3436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赵兵,联系电话:3573793。

    38.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61337;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赵兵,联系电话:3573793。

    39.加大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申报业务培训指导,积极争取基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加快推广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生猪活体抵押贷款。【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银保监贵州监管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部门解读:州内银行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帮助经营主体度过难关。

    咨询电话:州农业农村局,8275592;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李开华,联系电话:3574926。

    40.支持将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和政策性业务标准的生猪养殖相关贷款按程序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鼓励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金〔2021〕23号),及时足额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保险经办机构。深入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大力开展生猪价格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猪收入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期货”新保险模式,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风险。【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部门解读:支持将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和政策性业务标准的生猪养殖相关贷款按程序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鼓励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深入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大力开展生猪价格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猪收入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期货”新保险模式,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风险。

    咨询电话:州农业农村局,8275592;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万文华,联系电话:3574926。

    41.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千亿级、五百亿级、百亿级、十亿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审核指标:为企业营业收入而不是产值。首次突破:即该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目标值。兑现流程:每年初根据省厅的通知,由县(市)筛选符合条件企业,逐级向上申报,由省工信厅组织评审、公示后兑现。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21431;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邱先帆,联系电话:3578668。

    42.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申报流程:登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业投资管理系统专项资金系统”,企业根据提示进行注册,按系统《申报指南》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交相关资料,提交属地工信部门审核。审核评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级工信和财政会同审核推荐出具意见,由省工信厅对项目申报进行评审,项目通过后,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企业项目情况进行一定的扶持资金补助。补助方式: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2331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罗祥利,联系电话:3578668。

    43.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关于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照《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管理。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省级3.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36156;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刘东奇,联系电话:3578668。

    44.对省级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给予20-5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的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按照省知识产权局、省人社厅工作通知,组织企业申报,经过专家评选、公示后,以奖励文件为准,进行奖励资金拨付工作。相关评选要求,以每年省下发通知为准。同时,我们将加大企业知识产权申报工作。

    咨询电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8222817;县市场化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涂妤,联系电话:15186872153。

    45.支持5G网络规模化部署,对完成年度5G基站建设任务的运营商,按照实际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基站数量,以每个基站0.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鼓励各市州对本地区内的新建5G基站配套给予补助。支持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运营商开展5G基站建设,以省通信管理局或省大数据管理局核定完成数量为依据,按程序组织企业申报省级补贴。加大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州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我们将积极组织企业向省申报,争取资金补助。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许光华,联系电话:3578668。

    46.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牵头企业不超过国家奖补资金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并获得国家级资金支持或试点示范的企业,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联合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具体流程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许光华,联系电话:3578668。

    47.支持矿产、轻工、新材料等产业领域建设国家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业互联网应用推广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打造工业互联平台或创新平台,对象可为企业或行业,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或补助。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具体流程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许光华,联系电话:3578668。

    48.支持中小企业普及应用数字技术。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我们将组织企业向省申报,争取资金补助。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许光华,联系电话:3578668。

    49.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通过“云使用券”补助方式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对购买计算资源、储存资源、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40%;对购买数据库、物联网、软件开发等平台系统类,以及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应用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60%;单个工业企业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业企业上云用云,对购买“云服务”的企业,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我州按照省厅要求,加大企业上云用云力度,鼓励企业通过“云使用券”提升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水平。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许光华,联系电话:3578668。

    50.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支持开发区建设5G基础设施,打造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工业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申报新型工业化基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债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政府部门打造智慧开发区建设和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支持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省级将给予补助。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我州已组织县(市)开展智慧园区试点创建工作,同时指导园区工业企业积极打造“5G+工业互联网”应用场景。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许光华,联系电话:3578668。

    51.对牵头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36073-2018)认证并达到2级、3级、4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支持企业或行业协会参与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编制,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支持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认证、《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认证的企业,省级给予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同时,我州将深入实施“两化融合”工程,推动数字化转型,鼓励支持州内大数据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许光华,联系电话:3578668。

    52.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千企改造”工程,采取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按项目实施单位在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不超过1000万元标准予以支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部门解读:申报流程:登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业投资管理系统专项资金系统”,企业根据提示进行注册,按系统《申报指南》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交相关资料,提交属地工信部门审核。审核评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级工信和财政会同审核推荐出具意见,由省工信厅对项目申报进行评审,项目通过后,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企业项目情况进行一定的扶持资金补助。补助方式: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2331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罗祥利,联系电话:3578668。州财政局,8222369。州财政局,8222369;县财政局,联系人:吴其芬,联系电话:3573855。

    53.通过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点装备研发、重点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部门解读:(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2)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照《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管理。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3)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36156;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刘东奇,联系电话:3578668。州财政局,8222369;县财政局,联系人:吴其芬,联系电话:3573855。

    54.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增上规入统工业企业按每户20万元的标准实施奖励;利用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每户10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每户4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每户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部门解读:申报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管工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审核后反馈奖励名单,企业按照类别享受奖励资金。申报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根据上一年省厅反馈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民族工艺品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2%;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以及上;取得相关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认证;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记录。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5776;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邱先帆,联系电话:3578668。州财政局,8222369;县财政局,联系人:吴其芬,联系电话:3573855。

    55.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在开展公务接待活动过程中,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以及《贵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黔委厅字〔2014〕59号)、《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17〕83号)等文件执行,不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咨询电话:州机关事务管理局,8230769;岑巩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联系人:黄俊祥,联系电话:3579138,14785230400。

    56.对获得2023年贵州省“示范农家乐”称号的,每户奖励5万元,获得贵州省“示范民宿”称号的,每户奖励10万元,并颁发奖牌和证书。【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示范农家乐和示范民宿评选工作的通知(黔文旅办发〔2023〕14号)】

    部门解读:申报程序: 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州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推荐。重点工作:做好相关材料上报工作、积极打造示范民宿、农家乐。

    咨询电话:州文体广电旅游局,8271081;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联系人:杨胜鹏,联系电话:18285152549。

    57.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黔财建〔2022〕111号),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将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村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公交车、出租车及水路客运等企业。2022年对符合中央财政既定标准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给予购置补贴,并及时拨付,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该补贴资金为中央财政资金,金额以2014年核定各市(州)、各县(市)的金额为准,继续执行。(1)公路农村客运、出租燃油补贴:根据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客运出租车农村水路客运行业油价补助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建〔2017〕270号)等文件,具体发放步骤为:燃油补贴发放工作事项按主要工作单位流转情况简述流程为: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统计车辆营运数据)→州交通运输局(核实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上报)→交通运输部(核定报送)→财政部(计算和下达资金)→省财政厅(拨付资金)→省财政厅(直接发放补助资金至经营者账户)。(2)农村水路客运燃油补贴:农村水路客运补贴金额以2014年核定基数下达到州本级,由州交通局根据各县(市)从事农村水路客运、农村渡运,且持有效《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客船经营者数量,核算补贴标准,经报州政府研究后下达各相关县(市)。(3)因《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此文件为政策调整性文件,具体补贴资金文件以每年部、省财政和交通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咨询电话:州交通局8069885;县交通局,联系人:刘其剑,联系电话:3574703。州财政局,8239596。州财政局,8239596;县财政局,联系人:杨雪媛,联系电话:3573960。

    58.通过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本省和引进到贵州落户发展总部经济的批零住餐、电商等现代商贸服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入统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批零住餐总部企业的认定、奖励和管理程序,可按照《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商发〔2022〕28号)办理。认定条件:申请认定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贵州省规章条例,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较好,具有良好信用信誉;(二)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总部机构,并在贵州省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活动,在外省设立有分支机构,并对外省分支机构在内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三) 10亿级批零住餐总部企业需经营1个自然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贵州省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活动销售额为10-50亿元(人民币,下同);50亿级销售额为50(含)-100亿元; 100 亿级销售额高于100 (含)亿元;(四)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出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不改变在贵州省的纳税义务;(五)符合贵州省高质量发展要求,对贵州省批零住餐行业发挥较好支撑示范引领作用。认定程序:省商务厅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商务局提出认定申请——市州商务部门初审——省商务厅复核评定——公示认定。申报材料:经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贵州省批零住餐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批准书(外资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申请企业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母公司(集团)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授权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复印件);管理服务3个及以上子公司(分公司)名单(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咨询电话:州商务局,8226700;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王铁肩,联系电话:3578668。

    59.通过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对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內主板上市的奖励400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奖励3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50万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省财政厅对《贵州省金融业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贵州省级绿色金额改革创新发展试点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试点县(市、区、特区),兼顾对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典型经验的非试点市(州)或县(市、区、特区)进行适当奖励。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58128;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联系人:杨秀丽,联系电话:3575075。

    60.通过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新增上规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分别按照每户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标准给子一次性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年底和次年年初,组织县(市)企业进行申报,新入统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以统计部门反馈为准。待省审核通过后,及时开展奖励资金拨付工作。申报条件:自主申报纳入统计调查单位的企业,且在统计平台正常报数。

    咨询电话:州发展改革委,8223410;县发展改革局,联系人:肖祥州,联系电话:3557851。

    61.通过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经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稳定经营1年并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奖励对象: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奖励条件:转型为企业后,稳定经营1年并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申报材料:需提供个转企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带动就业情况。此外,我州将深入实施“四转”工程,大力推动个转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咨询电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8222817;县市场化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涂妤,联系电话:15186872153。

    62.对认定的贵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体系构建、平台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支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按照《省商务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商发〔2019〕12号),对经认定的贵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体系建设、平台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支持。

    咨询电话:州商务局,8223698、8261566;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王铁肩,联系电话:3578668。

    63.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对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相关项目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进行支持,重点对2022—2025年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支持内容的项目进行支持,具体内容请咨询州商务局流通业发展科。

    咨询电话:州商务局,8223635;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王铁肩,联系电话:3578668。

    64.支持龙头企业打造智能工厂、灯塔工厂。支持工业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国家标准打造数字产线、无人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龙头企业打造智能工厂、灯塔工厂,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省级将给予相应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许光华,联系电话:3578668。

    65.支持煤矿企业智能化改造。按照《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项目,以机器人购买价格的30%且不超过150万元/每台(套)进行补助;鼓励煤矿企业先行先试,对列入首批国家级智能化示范煤矿、首批省级示范智能煤矿的项目,给予每矿600万元的奖励;对其他符合《贵州省智能煤矿评定办法(暂行)》条件的智能煤矿项目,给予每矿45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煤矿企业智能化改造,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对列入首批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煤矿的项目,省级给予资金奖励。符合《贵州省智能煤矿评定办法(暂行)》条件的智能煤矿项目,省级给予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目前,尽管我州煤矿企业已经关闭,但此政策为今后煤矿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动力。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许光华,联系电话:3578668。

    66.支持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矿产、轻工、新材料、航天航空等产业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省级将给予相应资金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许光华,联系电话:3578668。

    67.支持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用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或用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完成年度5G建设任务且通过省级验收的,省级将给予补助。对开展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项目,省级给予资金补助。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许光华,联系电话:3578668。

    68.通过基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省新型工业化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与财政专项资金联动,对亿元以上数字化改造、技术改造同步推进的项目进行重点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1)新型工业化基金重点支持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制造服务业、前沿技术产业、现代能源、新能源汽车、基础材料、现代化工、特色食品、优质烟酒、健康医药、新型建材、民族特色轻工、电子信息制造业和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业等产业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要件:企业近三年以及近一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流动资金融资的除外);环评、能评及批复文件(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项目涉及林地、耕地、自然保护区、河流等需要取得相关部门手续(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出让地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缴交凭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2)新动能基金重点支持领域:省级财政向新动能基金出资100亿元,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工业产业发展。申报要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可研报告复印件,环评、能评批复复印件。发改备案、核准、批复等文件复印件。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罗祥利,联系电话:3578668。

    69.进一步降低5G基站用电成本。通过贵州省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以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我省5G基站建设,按照5G基站每千瓦时降低0.129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培育经济增长点。【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运营商开展5G基站建设,省给予用电补贴,按程序组织企业申报省级补贴。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许光华,联系电话:3578668。

    70.省级财政出资设立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基金规模不确定,从省级2023年预算安排的“四化”等产业基金203亿元中争取。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工业产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修订版)》《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黔工信办〔2023〕3号)】

    部门解读: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工业产业发展。申报要件主要为: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可研报告复印件,环评、能评批复复印件;发改备案、核准、批复等文件复印件。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2331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罗祥利,联系电话:3578668。州财政局,8279520;县财政局,联系人:吴其芬,联系电话:3573855。

    71.对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61337;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曾祥兰,联系电话:3576143。

    72.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与单位一次性补助,单位申请一次性补助应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见习单位与见习留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册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一次性补助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23436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赵兵,联系电话:3573793。

    73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新业态新职业、在岗技能提升、高技能人才等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每名职工500元至8000元补贴。【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一是支持企业以中长期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方式规范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按职业(工种)的不同,每名员工补贴1500元至4500元。二是支持企业通过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方式大力培养技师、高级技师。按照“谁支出培训成本,补贴谁”原则补贴企业或企业职工,每名技师或高级技师补贴4000元至8000元。三是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新型学徒制。支持企业和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开展学徒制培训,按培养标准不同,每培养一名学徒补贴企业4000元至6000元。四是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开展短平快培训,支持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安全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培训天数的不同,每培养一名职工或社员补贴企业60元、120元或180元。五是支持新业态新职业企业培训技能人才。围绕“大数据”战略实施数字技能培训和战略新兴产业,加强互联网、共享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职业企业培训,按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职工就业情况不同,每名培训职工补贴企业500元至3000元。六是支持企业职工规范申请“证书直补”。企业职工、“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及企业自主培养职工通过贵州省内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认定或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按黔人社通〔2023〕31号给予劳动者或企业补贴。各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向属地县(市)人社部门申报符合自身的职业技能培训意向,根据培训方式准备申报材料,切实用好用足企业培训政策。

    咨询电话:州人力和社会保障局,823285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赵兵,联系电话:3573793。

    74.组织其他农村劳动力跨省务工,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跨省务工满足以上条件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补贴申请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缴纳社保印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个人和机构的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261337;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赵兵,联系电话:3573793。

    75.对新晋国家1A级至3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晋国家4A级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晋国家5A级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补资金通过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晋国家A级物流企业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发改经贸〔2022〕428号)】

    部门解读:申报条件。企业标准:依据《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国家标准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的相关制度办法,按照企业自检、申报、评估机构网上审核和现场评估等规范的评估程序,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审定通过并颁发等级证书的1A级至5A级物流企业。主营业务:主营业务需包含运输(含运输代理、货物快递)或仓储至少一种经营业务,并能够按照客户物流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物流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50%以上。其他事项:申报企业必须在贵州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依法经营,近两年来无违法、违规、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流程。

    1.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物流企业进行奖补资金申报;

    2.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按要求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4.省发展改革委将复审结果及奖励情况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5.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奖补名单;

    6.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4.企业经营收入的支撑材料;

    5.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估统一颁发的等级证书;

    6.近两年纳税情况;

    7.企业信用承诺书。

    (三)申报时限。奖补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省发展改革委通知为准。

    咨询电话:州发展改革委,8237814;县发展改革局,联系人:邱承作,联系电话:15185664530。

    76.全年建成5G基站2.5万个,加快建设金融818、建设银行等大数据中心,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和应用侧投资。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和车联网。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数字化产业链。围绕东数西算、5G等重要项目的中下游产业,谋划和打造一批有特色的产业集群。【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黔府办发〔2022〕17号)】

    部门解读:根据省级下发全省5G基站建设任务,黔东南州2022年5G基站建设任务2224个。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支持开发区建设5G基础设施,打造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工业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给予补助。对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示范区、“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的开发区,给予奖励。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申报新型工业化基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债券。支持5G网络规模化部署,对完成年度5G基站建设任务的运营商,按照实际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基站数量,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鼓励各市州对本地区内的新建5G基站配套给予补助。对使用国际数据专用通道的企业,每年给予使用成本补助。支持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补助。对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用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33879、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许光华,联系电话:3578668。

    77.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的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招用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搬迁劳动力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61337;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赵兵,联系电话:3573793。

    78.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61337;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赵兵,联系电话:3573793。

    79.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以上跟踪服务的,当地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输出成果的方式,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乡村振兴、生态移民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成员认定证明、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省内就业的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61337;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赵兵,联系电话:3573793。

    80.企业通过自主培养职工或职工自学及个人缴费培训提升技能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申领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按黔人社通〔2023〕31号取得初级工证书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标准给予证书直补。其他企业职工、“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按最高每人每证不超过600元标准给予证书直补;取得初、中、高级工证书的按照符合申领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的60%给予直补,分别为初级工600元、中级工900元、高级工1200元。新取得贵州省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不限失业保险参保状态和参保时长,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的,按急需紧缺及一类工种技师6000元、高级技师8000元,二类工种技师5000元、高级技师7000元,三类工种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标准给予高技能人才证书直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分层次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31号)】。

    部门解读:由职工本人或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参保36个月以上的可通过电子社保卡或贵州社保APP在线申领。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3285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赵兵,联系电话:3573793。

    81.属农业产业的企业(含合作社及扶贫车间)、县域内十大工业产业企业、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服务业创新十大工程企业,可自行组织职工开展各类技能技术或技能单元理论及实操培训(包含正式职工、季节工、计件工、临时用工等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或有利益分红的社员),师资由企业自由聘用企业技术能手、培训讲师、行业专家、工匠大师、“土专家”“田教授”等担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

    部门解读:提前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申请,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天60元培训补贴,每次累计不超过3天,每年不超过3次,企业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3285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赵兵,联系电话:3573793。

    82.积极争取省级100万元、50万元补助资金,分别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1号)】

    部门解读: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州)推荐已认定为州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由省级推荐已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贵州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照《贵州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估考核表》,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中基本条件、孵化功能、内部管理等逐条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示范基地照片和视频短片,经人社部、省级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州人力社会保障局,823436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赵兵,联系电话:3573793。

    83.高校毕业生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1号)】

    部门解读:高校毕业生申请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州人力社会保障局,823436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赵兵,联系电话:3573793。

    84.为进一步深化东西部协作,大力支持广东企业来黔东南投资发展。聚焦我州“四化”产业,鼓励广东企业来黔东南注册落地、投资兴业。申报企业按所产生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的15%予以奖补,总限额不超过500万元。与当地的企业、合作社、自然人等成立的合资企业,以合作方中的广东企业实际投资额为基数。【州人民政府印发黔东南州关于东西部协作以奖代补鼓励广东企业投资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函〔2021〕117号)】

    部门解读:

    (1)对象范围。2021年1月1日以后,广东企业到黔东南州注册的子公司或广东企业参股的黔东南公司。

    (2)申报条件。广东企业来黔东南州投资前,必须在广东省登记注册,正常经营时间超过1年,且有依法纳税记录。申报企业投产后,其产值达申报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倍以上,或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时,可申领奖补。每20万元奖补,需吸纳至少1名黔东南州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或易地搬迁劳动力就业。前一年度领取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金额,在下一年度申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中抵扣。

    (3)工作流程。州投资促进局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成立第三方评审委员会,会同广东省粤黔协作工作队黔东南工作组评审。评审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所有企业资料进行综合初审,第二阶段根据初审情况抽取一定数量(不低于1/2)企业进行现场勘察评审,第三阶段根据现场评审情况综合确定各企业评审金额。完成评审全部工作后将评审结果在州投资促进局网站予以公示。

    (4)兑现时限。评审结果公示且无异议后,佛山市对口帮扶县符合条件企业的以奖代补资金,由各县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分管县领导及佛山各驻县小组组长分别在资金拨付申请表上签字盖章(驻县小组组长签字即可)后,将资金项目列入各县下一年度东西部协作项目计划。凯里市符合条件企业的以奖代补资金,由市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凯里市政府分别在资金拨付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将资金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凯里市东西部协作项目计划。州东西部协作领导小组批复下一年度东西部协作资金项目计划后,各县(市)将上述以奖代补资金项目划拨至企业。

    (5)注意事项。1.奖补内容。企业在黔东南州实际完成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2.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企业租赁土地,购买、租赁、建设厂房,设施设备及办公用房产生的实际投资;购买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实施建筑安装工程产生的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非产业类、可共享的操作系统及软件设施、住宅类、商业地产类、风电、水电、光伏、开采矿产资源类投资,不纳入奖补范围。2.奖补额度。申报企业按所产生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的15%予以奖补,总限额不超过500万元。与当地的企业、合作社、自然人等成立的合资企业,以合作方中的广东企业实际投资额为基数。3.奖补总额。全州每年产业固定资产投资以奖代补总额为5000万元。当全部企业评审后奖补金额总和低于5000万元时,各企业按评审奖补金额领取;当全部企业评审后奖补金额总和高于5000万元时,各企业按5000万除以评审后奖补金额所得比例乘以评审奖补金额领取奖补。4.本办法所列以奖代补资金进行年度评审后,列入各县(市)下一年度佛山对口黔东南州东西部协作资金项目计划,下一年度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各县(市)直接拨付。5.企业须保证申报事项及材料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证核实,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咨询电话:州投资促进局,8279819;县投资促进局,联系人:曹骏,联系电话15185567666。

    85.对新增上规入统工业企业,按《省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黔新工〔2021〕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要求,兑现省级20万元/户奖励资金。

    部门解读:根据省工信厅反馈新纳入统计调查的规模工业企业名单,由县(市)工信部门核准后提出奖补意见给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报省工信厅审批。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5776;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邱先帆,联系电话:3578668。

    86.加大对有转型升级为企业意愿的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指导,鼓励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对经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稳定经营1年并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通过申报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每年年初均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请材料提出上一年度的奖励申请。新开业(新成立)企业新增上规上限的须在库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企业申报次年内,完成奖励兑现。该项政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落实兑现,经对接,省市场监管局正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待印发后,我州积极贯彻落实。

    咨询电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8222817;县市场化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涂妤,联系电话:15186872153。

    87.加强“小升规”培育。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强调查摸底,筛选一批具有发展潜力、近三年退库且有望再入库、新建并有望达产升级上规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双清单”。对新升规企业及时兑现资金奖励,其中: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大个体),按照每户1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增入库的民族民间工艺品加工、生态特色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按原奖补政策兑现;【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新增纳入统计的“四上”企业在库6个月以上且正常报数的均可申请,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每年年初可向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请材料提出上一年度的奖励申请,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复核情况报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兑现到企业。企业申报次年内,完成奖励兑现。具体申报程序和材料,可参照《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市场主体领办函〔2022〕3号)文件要求准备。

    咨询电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8222817;县市场化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涂妤,联系电话:15186872153。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5776;州商务局,8226700;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王铁肩,联系电话:3578668。州发展改革委,8223410;县发展改革局,联系人:肖祥州,联系电话:3557851。州住房城乡建设局,8222487;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吴云,联系电话:19984459708。

    8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大个体)。按照对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大小给予一定奖励。在库3年以上,当年新增增加值对全州规上工业增加值贡献率在1—5个百分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增加值对全州规上工业增加值贡献率在5—10个百分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新增增加值对全州规上工业增加值贡献率超过10个百分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一是必须是在库3年以上正常报数工业企业,新入库未满3年企业不在奖励范围之内。二是企业新增增加值为净增增加值,即新增增加值等于企业当年完成的增加值减去年同期基数;贡献率即为该企业当年新增增加值在全州规上工业增加值中的占比。计算公式为:企业新增增加值对全州规上工业增加值贡献率=(企业当年增加值-企业去年同期基数)÷全州当年增加值×100。三是奖励金额按贡献率1-5个百分点、5-1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21431;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邱先帆,联系电话:3578668。

    89.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含大个体)。销售额(营业额)在2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5万元(每户)。销售额(营业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之间的,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8万元(每户)。销售额(营业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10万元(每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对在库时间3年及以上、销售额(营业额)和增速达到申报条件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含大个体),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每年年初向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请材料提出上一年度的奖励申请,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州商务局复核,复核情况报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兑现到企业。企业申报次年内,完成奖励兑现。具体按照《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市场主体领办函〔2022〕3号)文件要求执行。

    咨询电话:州商务局,8226700;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王铁肩,联系电话:3578668。

    90.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5万元(每户)。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之间的,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8万元(每户)。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10万元(每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根据《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市场主体领办函〔2022〕3号)文件,对于在库时间3年及以上、营业收入和增速达到申报条件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将以下申报资料报送县市发改局:(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行业部门颁发的企业生产许可等相关证照的复印件以及纳税证明;(2)企业向统计部门定期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的证明材料(直报系统数据的网页打印纸质版),并加盖单位公章;(3)县(市)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次年起实现当年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的证明。县(市)初审后上报州发展改革委复核,复核情况报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兑现到企业。

    咨询电话:州发展改革委,8223410;县发展改革局,联系人:肖祥州,联系电话:3557851。

    91.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总产值在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之间的,当年总产值同比增速高于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5万元(每户)。总产值在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之间的,当年总产值同比增速高于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8万元(每户)。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总产值同比增速高于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10万元(每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根据《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市场主体领办函〔2022〕3号)文件,对于在库时间3年及以上、营业收入和增速达到申报条件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将以下申报资料报送县市住建局:(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行业部门颁发的企业生产许可等相关证照的复印件以及纳税证明;(2)企业向统计部门定期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的证明材料(直报系统数据的网页打印纸质版),并加盖单位公章;(3)县市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次年起实现当年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的证明。

    咨询电话:州住房城乡建设局,8222487;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吴云,联系电话:19984459708。

    92.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进行补助:一是持合法执业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经营12个月以上且目前正常运行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二是安置的每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在岗工作;三是按月向安置的每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是通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应缴尽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省级根据安置残疾人数按3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超比例就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超比例部分残疾人数(按贵州省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年审数据为准,取小数点后两位),省级按照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则不予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同一个单位享受超比例就业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根据《贵州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黔残联发〔2021〕11号)》】

    部门解读: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扶持申请表上填写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州残联,8220387,县残联,联系人:刘洪木,联系电话:15985538566。

    93.按照“分类施策、综合扶持”的原则,按增量或总量排名进行奖励,2022-2025年每年给予总额度2亿以上研发活动后补助。 【省科技厅关于发布贵州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黔科通〔2022〕45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22〕51号)】

    部门解读:奖励对象:贵州省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者违法失信行为的。评判标准:“企业研发投入”是以全省10万元以上研发项目库为基础,参考企业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的实际研发经费综合评判。奖补标准:对企业(不含集团公司)按有研发活动和无研发活动两类进行奖补。①对2020年有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2022年根据2021年相对于2020年研发投入增量奖补; 2023年根据2021年、2022年分别相对于2020年研发投入各自增量的合计额奖补;2024年,按此前连续三年分别相对于2020年研发投入各自增量的合计额奖补。每年分别对前100家企业进行奖补。分为二档:研发投入增量合计额1-10位, 每家奖补500万元;研发投入增量合计额11-100位, 每家奖补100万元;其中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亿元(含),每家奖补1000万元,以上奖补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执行。②对2020年无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2020年后才上规的工业企业:2022年根据2021年研发投入进行奖补;2023年根据2021年、2022年研发投入合计额奖补; 2024年,按此前连续三年合计额奖补。每年分别对前150家进行奖补。分为四档:年度研发经费总量1-5位,每家奖励30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总量6-50位,每家奖励100万元; 年度研发经费总量51-100位,每家奖励8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总量101-150位,每家奖励30万元。③综合鼓励施策:Ⅰ.给予平台扶持,年度研发投入经费超过5亿元,或研发投入占比高于5%且投入经费超过2亿元的企业,支持设立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择优推荐申建国家创新平台。Ⅱ.给予项目扶持,对连续两年研发经费超过1亿元、且排名前10强的,定向安排一个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对连续三年进入激励名单且研发投入占比高于5%的企业,定向安排一个省级重大科技项目。

    咨询电话:州科技局,8258150;县教科局,联系人:周旭,联系电话:3578979。

    94.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州级财政资金奖补,对研发投入大、研发活跃度高的企业,重点扶持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建设和升级,并给予州级科技项目重点支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奖励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2〕56号)】

    部门解读奖补对象: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黔东南州内依法纳入统计监测的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企业研发项目已在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且年度总研发经费超过10万元。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奖补标准:奖补资金分为研发奖补和科技型企业补助。①研发奖补。以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总量为基数,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补助额度,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予以奖补;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予以奖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予以奖补。最终补助额度即为分段计算额度的综合,单户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年度已享受贵州省企业研发投入奖补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州级奖补;②科技型企业补助。在获得研发奖补的企业中,其当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新认定和复审)的,在研发奖补的基础上,每户增加5万元奖补资金;其当年评价入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户增加5000元奖补资金。同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补助。此项补助与州级其他文件明确的同类补助不重复享受。③综合鼓励政策。对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或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5%以上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内部研发机构申建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结合所属产业发展和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情况,给予州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

    咨询电话:州科技局,8258150;县教科局,联系人:周旭,联系电话:3578979。

    金融支持类

    95.2023年总体继续保持增量扩面态势,形成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逐步降低。银行业继续单列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目标;合理满足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42号)】

    部门解读:指导督促各法人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通过指督促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开展定期监测分析及考核,实施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督促法人机构落实有关政策。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上升,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比重,2023年银行业总体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平稳,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逐步降低。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66600;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联系人:杨秀丽,联系电话:3575075。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2387;人行岑巩县支行,联系人:杨鹏,联系电话:3575396。黔东南银保监分局8231640;县银保监,联系人:龙增林,联系电话:13668552888。

    96.推动基金市场化改革,强化基金招商引资功能,加大“基金入黔”工作力度,以基金撬动资本、以资本助推产业,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2023年省级预算安排203亿元(省发展改革委20亿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91亿元、省生态环境厅7亿元、省农业农村厅45亿元、省文化旅游厅30亿元、省大数据局7亿元、省民政厅3亿元),按照不低于2:1的比例募集国有社会、社会资本100亿元(各基金最终募资比例按照实际投资规模为基数计算),总规模不低于300亿元支持“四化”及生态环保、新动能领域发展,其中100亿元用于支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重大产业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要求。2023年上半年预算安排资金全部拨付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贵州金控集团、黔晟国资公司,由其根据项目成熟度拨付至各基金,不再明确各支基金规模,专项基金按照基金协议约定进行出资。基金投放应在二季度末完成当年新增规模的50%,10月末内全部投放完毕。要求基金管理人投决时确定投资额度,后续根据受资企业资金使用计划分批投放,同时应投资2个月内能用款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专项基金投资项目除外);2023年投放的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招商引资项目、专项基金投资项目除外);制定基金投资计划。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工作目标制定2023年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四化”及生态环保、新动能基金规范运作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基金办〔2023〕1号)】

    部门解读:各支基金按归口主管部门来进行申报,其中,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制造服务业、前沿技术产业、现代能源、新能源汽车、基础材料、现代化工、特色食品、优质烟酒、健康医药、新型建材、民族特色轻工等产业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新动能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城市更新、产城融合、特色小城镇等领域;农业现代化发展基金重点投向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现代特色农业、农业生产及流通服务、绿色循环产业、农业科技装备业、现代化智慧农业、特色林业及林下经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项目;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文旅装备制造、红色旅游、山地旅游、旅游融合发展、文化旅游景区、园区和街区建设等等;生态环保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流域治理、市政及工业污水处理、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建设、农村综合整治、固危无害化资源化轻量化处理、土壤修复、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绿色升级等。申报流程:企业自主申报—区县审核—市州审核—省级审核—推荐至基金管理人立项—基金管理人尽调—风控评审—投决会决策。

    咨询电话:州财政局8222369;县财政局,联系人:吴其芬,联系电话:3573855。州金融办8266600,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联系人:杨秀丽,联系电话:3575075。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23317。州农业农村局8227621;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罗祥利,联系电话:3578668。州发展改革委8222804;县发展改革局,联系人:瞿文毕,联系电话:15870255520。州住房城乡建设局822248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赵海亮,联系电话:18385681529;州文体广电旅游局8271081;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联系人:杨胜鹏,联系电话:18285152549。州生态环境局8220791,州生态环境局岑巩分局:龙安,17685031917。

    97.对满足吸纳就业人数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或组织创业的经营实体、小微企业,可按照吸纳就业人员数量给予人均最高20万元信贷支持。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随借随还”金融服务。【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定期组织召开信贷形势分析会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强化对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新市民等重点人群创就也就的金融支持。及加大宣传银保监会及贵州银保监局有关政策,指导督促各法人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开展定期监测分析及考核,做扎实做好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督促法人机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66600;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联系人:杨秀丽,联系电话:3575075。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2387;人行岑巩县支行,联系人:杨鹏,联系电话:3575396。黔东南银保监分局8220767,县银保监,联系人:龙增林,联系电话:13668552888。

    98.2023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指定《2022年黔东南州信贷政策指引》,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持续加强监管引领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督促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落实上级下达信贷计划,加大对我州重点制造业的信贷支持。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66600;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联系人:杨秀丽,联系电话:3575075。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2387;人行岑巩县支行,联系人:杨鹏,联系电话:3575396。黔东南银保监分局8220767;县银保监,联系人:龙增林,联系电话:13668552888。

    99.强化财政金融保险保障。统筹利用好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生猪产业发展。当本地区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深入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大力开展生猪价格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猪收入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期货”新保险模式,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风险。【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部门解读:对符合条件的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范围,并由县(市)组织承保经办机构开展农险业务。农险办负责农险牵头组织工作,涉及农险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承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符合投向的农业项目,由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向省基金公司推送项目,争取基金投放。

    咨询电话:州农业农村局,8275592;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万文华,联系电话:3574926。州财政局,8275592;县财政局,联系人:吴其芬,联系电话:3573855。

    100.完善金融相关支持措施。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金融机构可以自主确定是否对已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项目发放补贴确权贷款,金融机构和企业可自主协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

    部门解读:对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的延续,针对可再生能源补贴拖欠、补贴资金滞后、导致企业资金紧张等问题提出的纾困办法。财政部等部门陆续组织开展补贴清单的审核,只要通过审核,纳入补贴清单,相当于对拖欠的补贴进行确权,对于确权了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以以补贴证明材料等作为增信手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确定贷款金额。

    咨询电话:州发展改革委,8267523;县发展改革局,联系人:吴德松,联系电话:15885846683。

    101.丰富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合理界定新能源绿色金融项目的信用评级标准和评估准入条件。加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对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研究探索将新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范围。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配额清缴抵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

    部门解读:“十四五”期间,风光等主要新能源已实现平价无补贴上网,财政政策支持方向和模式需要与时俱进,加大金融支持政策力度。新能源开发、运营和应用所涉及的企业量大面广,融资需求和融资难点不一,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对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国家已将新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范围,地方尽快完善项目程序流程和规范,积极推进新能源项目挂牌并扩大支持规模。结合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进行配额清缴抵销。

    咨询电话:州发展改革委,8267523;县发展改革局,联系人:汪干,联系电话:18685516546。

    10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是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文件延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指: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23436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赵兵,联系电话:3573793。

    103.加强部门协作合力保障项目实施,突出碳达峰碳中和主线,涉及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污水垃圾处理、新能源等领域,对符合财政资金使用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倾斜,对符合绿色信贷等政策要求的项目优先给予融资支持,加大投入,合力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大生态工程包项目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2〕223号)】

    部门解读:对符合绿色信贷等政策要求的项目优先给予融资支持,是对《绿色信贷指引》《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关于开展银行存款类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的延续,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的业绩评估与激励制度,对银行绿色信贷进行业绩评价。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58128;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联系人:

    杨秀丽,联系电话:3575075。州财政局,8222553;县财政局,

    联系人:吴其芬,联系电话:3573855。

    104.鼓励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抵质押担保,提供利率优惠的金融产品。努力提高信用贷和首贷占比,加快落实普惠金融政策。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对于信用综合评价高的优质中小微企业,要适当降低贷款门槛及贷款利率,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切实提高诚实守信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加大对A级纳税人、省级诚信示范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诚信典型推荐力度,定期向国家和地方平台、金融机构推送优质信用融资对象。及时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提示和修复流程,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工作,及时化解信用风险。依托平台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鼓励信用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国家平台和地方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2〕417号)】 

    部门解读: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加强信用信息和各类涉企信息共享整合,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以信用信息服务为重点,依法有序推动“政、银、企”信息互通和共享应用,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缺失、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助力增进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的信息畅通,有效降低金融机构信用信息收集和企业融资成本。推进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对失信债务人联合惩戒力度,保护合法金融债权,为银行服务小微企业解除后顾之忧。

    咨询电话:州发展改革委,8267523;县发展改革局,联系人:瞿文毕,联系电话:15870255520。

    105.统筹政府投资基金、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专项贷等加大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投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黔府办发〔2022〕17号)】

    部门解读:各级各部门要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按照项目建设工期和年度建设任务合理提出资金需求。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必须是政府主导、早晚都要、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要满足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原则,确保项目收益能够覆盖融资本息,且覆盖倍数不小于1.2。重点支持在建项目,特别是以往年度已获得专项债券、尚未完工仍有后续资金需求的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需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能够在当年内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专项债可用作资本金支持项目严格限定在国务院明确的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领域十个方面的项目。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的项目、实际不具有公益性质的项目。专项债资金必须用于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支付已完工项目工程款。

    咨询电话:州发展改革委8222336;县发展改革局,联系人:汪干,联系电话:18685516546。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2258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罗祥利,联系电话:3578668。

    106.建立重点领域债券支持后备项目库,积极争取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等金融债券融入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在货币信贷工作会议上,明确了积极推动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三农”、绿色、双创等专项金融债券,为重点领域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总体思路。其中,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般金融债券:(1)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3)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资本补充债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偿债能力良好,且成立满三年;经营稳健,资产结构符合行业特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满足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且主要金融监管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条件未涉及的方面参照一般金融债券发行条件执行。

    绿色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最近一年盈利(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金融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具有完善的绿色产业项目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制度规定和成熟的业务团队;上述条件未涉及的方面参照一般金融债券发行条件执行。

    创新创业金融债券:发行双创金融债券的商业银行应具有完善的创新创业领域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制度和成熟的业务团队,要积极改进贷款管理机制,通过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等方式,提升商业银行服务创新创业主体水平。上述条件未涉及的方面参照一般金融债券发行条件执行。

    小微、三农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三农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资产支持证券: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

    一般金融债券、资本补充债券:(1)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承销协议;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2)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金融债券发行办法;承销协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绿色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申请报告;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应当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效益目标以及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创新创业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发行双创金融债券,比照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管理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发行申请文件。

    小微、三农金融债券: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承销协议;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请示或注册请示;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发行说明书或注册申请报告;承销协议;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批准文件;评级安排说明;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流程: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债券市场管理处、衍生产品与资产证券化处、信贷政策管理处。

    咨询电话: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3677;人行岑巩县支行,联系人:杨鹏,联系电话:3575396。

    107.跟踪落实好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政策,加大再贴现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一是持续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加大对辖内企业和金融机构督促,提高信息披露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二是推动票据承兑贴现管理制度实施,做好制度正式实施后宣传解读和政策解释。三是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基于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保理等形式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扩大应收账款融资规模。四是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绿色、制造业、供应链等重点领域票据贴现力度,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注意事项:1.承兑人应当于承兑完成日次1个工作日内披露每张票据的承兑相关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承兑人社会信用代码、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等。2.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10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包括累计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等。3.承兑人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4.企业签收商业承兑汇票前,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5.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前,应当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票据承兑信息不存在或者票面记载事项与承兑人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票据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6.承兑人披露信息及时、准确、承兑的票据无逾期记录的,金融机构可以优先为承兑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优先为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业务。承兑人披露信息存在延迟、虚假或者承兑的票据持续逾期的,金融机构应当审慎为承兑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审慎为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7.承兑人可以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其他信用信息。承兑人在债券市场发生违约的,可以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债券违约情况。

    咨询电话: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3677;人行岑巩县支行,联系人:杨鹏,联系电话:3575396。

    108.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农”主体、创业创新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弱化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担保费率不高于2%/年,并逐步降至1%/年以下,省级风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银担合作业务给予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22〕23号)】--类别:金融支持

    部门解读:该政策一直都在执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每年9月左右将省下达的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分解转下达给各融资担保机构。对于与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4321”“442”服务,在发生代偿的情况下,将按风险分担比例由省级风险补偿金分别给予30%、40%的补偿支持。

    咨询电话:州财政局,8222369;县财政局,联系人:吴其芬,联系电话:3573855。

    109.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全省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以我省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聚焦优势产业、优势单品、优势区域,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指导所辖县区做好承保机构遴选、保险条款设置、保费补贴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将按照40%给予奖补支持。【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22〕23号)】

    部门解读:按照政策有关规定,在农户及县级财政承担部分到位的前提下,省级财政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给予40%支持。该项工作系政策性农业保险常规工作,符合条件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与当地农险承办机构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并获得相应的风险保障。

    咨询电话:州财政局,8222369;县财政局,联系人:吴其芬,联系电话:3573855。

    110.“两企”是指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两类企业,具体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司机之家”运营企业、中小微物流配送和快递企业。“两个”是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货车司机。【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银发〔2023〕32号)】

    部门解读:将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中小微物流仓储企业补充纳入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范围。

    咨询电话:州交通局,8250070;县交通局,联系人:刘其剑,联系电话:3574703。州财政局,8239596。

    产业政策类

    111.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1)申报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管工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审核后反馈奖励名单,企业按照类别享受奖励资金。(2)申报条件:根据上一年省厅反馈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民族工艺品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2%;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以及上;取得相关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认证;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记录。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5776;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人:刘东奇,联系电话:3578668。州发改革委,8237097;县发展改革局,联系人:瞿文毕,联系电话:15870255520。

    112.惠企事项:加大信贷投放稳投资,积极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金融支持。紧盯大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全口径市场主体,积极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持续巩固减费让利成果,继续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做到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工行贵州省分行印发了《贵州分行金融助企纾困实施意见》(工银黔办发〔2022〕128号)】

    政策解读:健全敢贷愿贷会贷机制,紧跟国家战略导向,有效传导普惠贷款FTP100BP优惠、经济资本占用享受75%的优惠,以及制造业、乡村振兴、绿色金融等重点领域FTP激励机制,配套专项激励工资费用,倾斜考核资源,保持机构和人员动能。实施普惠金融、涉农领域、制造业领域尽职免责政策,在落实风险责任的同时,最大限度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保护从业人员积极性。用好网贷通借据期限延长至3年、经营快贷无还本续贷2次等政策,加大抗疫纾困支持力度。用好创业、经营、消费类产品组合,支持新市民、退伍军人等重点人群就业创业需求,以及出租车、网约车、货车司机、网店店主等灵活就业群体金融需求。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领域和客群,实施投贷联动,提供“贷+债+股+代+租+顾”六位一体综合投融资服务,助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完善优化经营快贷、网贷通、数字供应链三大线上产品体系,用好经营快贷总行场景白名单客户挖潜提质,推动烟草e贷、烟农e贷、商户e贷等分行场景以及网贷通业务加速上量,提升数字普惠系列产品服务薄弱环节的能力和范围;发挥经营性物业贷款、固定资产购建贷等线下专属产品优势,全面支持小微企业不同阶段融资需求。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66600;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联系人:杨秀丽,联系电话:3575075。

    113.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67号)】

    部门解读: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流程:(一)民贸民品企业应分别于每个季度结息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为贷款结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登记地县级民宗部门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1.民贸民品企业填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2.承贷金融机构填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3.县级民宗部门资质审核意见复印件;4.贷款合同复印件;5.贷款借款借据复印件;6.贷款收息凭证复印件;7.证明贷款实际用途的支付原始凭证等材料。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二)县级民宗部门收到企业贴息申报材料后,及时会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等相关申请材料汇总后逐级报省州相关部门审核。(三)民贸民品企业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民族贸易企业,简称民贸企业,是指在国家认定的民族贸易县内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的企业。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简称民品企业,指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并按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14年版)》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企业。

    咨询电话:州民宗委,8659626;县民宗局,联系人:曾勇,联系电话:15985566198。


  • 矿产资源管理


  • 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等,不再受理、审批划定矿区范围事项。矿区范围在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取消单独申请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登记事项:矿山企业按矿山资源储量规模与规划生产规模相匹配、不低于矿种最低准入规模的原则确定生产规模,最终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核准)规模为准。

    取消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备案事项:探矿权人按《DB52T 1433-2019 固体矿产绿色勘查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内容。

    简化要件资料:取消各类非法定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矿业权人出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闭坑地质报告、市县核查意见表等要件。不再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煤矿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作为矿业权登记前置要件。对于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书,矿业权人在该部门办理矿业权相关事项时无需再提交。

    “三合一”方案不再作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采矿权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三合一”方案编制并通过评审。“三合一”方案只评审不备案,由具有资格的评审机构将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三合一”方案、专家评审意见送权限内发证机关和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查。专家评审费用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简化矿业权抵押备案登记:矿业权抵押由抵押双方自行评估风险,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矿业权不得抵押。抵押人已将抵押物(矿业权)抵押给抵押权人的,可由抵押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抵押备案登记;需解除抵押备案的,由抵押双方共同申请解除抵押备案登记(登记申请书详见附件2)。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明确矿业权有效期:探矿权新立和延续登记有效期每次为5年。采矿权有效期按评审备案资源储量规模大小核定登记最长有效期,资源储量大型及以上的为30年、中型的为20年、小型的为10年;砂石土类采矿权最长有效期为10年。采矿权到期确需延续的,按延续时剩余资源储量规模确定。矿业权出让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 工业惠企政策

  • 一、压缩项目环评审批时限
    压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时限,环评报告书由法定的60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报告表由法定的30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均不含法定公示期),辐射安全许可、入河排污口审批等许可事项均压缩审批时间50%及以上。

    二、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管理制度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精神,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评豁免管理建设项目清单〉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清单〉的通知》(黔环通〔2020〕27号),我局同步制定印发《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东南环通〔2020〕21号)。

    对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中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的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如仍需办理,可自行在网上登记);对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中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项目,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经拟审批前公示后,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岑巩县脱贫攻坚政策应知应会手册

  • 岑巩县脱贫攻坚政策应知应会手册  .pdf

  •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有哪些?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中等职业教育一、二年级(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县级扶贫专项资金补助3000元/生·年;

    教育精准扶贫资助

    学前教育:

    儿童营养餐600元/生·年(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按实际在园天数,每天补助3元用以提供牛奶+水果);

    贫困幼儿资助500-800元/生·年(县内就读特困家庭幼儿,有指标限制);

    义务教育:

    学生营养餐800元/生·年;(按实际在校天数,每天补助4元);

    小学寄宿生生活补助费1000元/生·年(500元/生·学期);

    初中寄宿生生活补助费1250元/生·年(625元/生·学期);

    普通高中:

    国家助学金1500-2500元/生·年(省内学校必享受);

    免学费760-2000元/生·年(农村建档立卡、农低保、困难残疾生、农特供等四种贫困学生);

    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

    免教科书费400元/生·年;

    免住宿费500元/生·年。

    中职学校:

    (一、二、三年级)

    免学费2000元/生·年(省内学校必享受);

    (一、二年级)

    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省内学校必享受);

    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

    免教科书费400元/生·年;

    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普通高校:

    国家助学金2500-3500元/生·年(省内学校必享受);

    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

    免学费,标准为本科生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国家助学贷款:1000-8000元/生·年(需偿还),在校期间国家全额贴息。


  • 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是什么?


  • 建设内容

    一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村庄规划,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二是全面实施自然寨整治暨危旧房拆除工程,整治后实施土地复垦或硬化、净化、绿化、美化、便民化(自然寨小型活动场地)建设。三是全面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实现所有行政村生产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村寨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100%。四是全面推进84个村党群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现村级党群服务中心规划化、标准化。五是着力推进贫困村卫生室建设,实现贫困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全覆盖。六是全面推进农村串户路及人行步道硬化建设,实现所有村民出行条件全面改善。七是全面实施路灯亮化工程建设,实现所有村寨照明设施全覆盖。八是全面实施村级文化活动广场(含公厕)建设,实现农村文化活动场所全覆盖。九是全面推进公共绿化工作,实现生态、绿色新农村。十是试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无害排放。十一是全面实施农村安全房屋改造工程,实现农村群众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十二是全面完善村组地名标识。十三是全面实施农户庭院“四化、四改”,实现农户庭院整治全覆盖。十四是实施消防安全、古树名木保护、人畜分离等其他项目。十五是强化氛围营造,利用农村围墙,房屋立面制作文化墙,在公共区域制作宣传栏(牌)等。

    2)补助标准

    庭院“四化四改”补助标准:每户补助7000元,据实结算。

    庭院整治、净化、硬化:每户补助1000元,引导农户开展庭院清理、整治,实现净化,开展庭院泥泞整治实施硬化等建设;

    庭院绿化、美化:每户补助800元,运用乡土树种和生态营造方法,引导农民在房前屋后栽花种树,绿化美化庭院,庭院绿化面积不低于庭院面积的35%。可通过种植观赏农作物或经果林,结合庭院景观打造,提倡屋顶和围墙立体绿化和美化,适度发展庭院经济。引导群众建设围栏、花台,新建围栏必须是竹条、木条、草编等生态物资建设。新建材棚等杂物堆放区域,实现庭院杂物规范放置。

    改厕:每户补助2000元,建设和完善“两池一洗”,原则上独立使用,面积不低于2.25 平方米。化粪池: 用水较好的村寨,新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执行《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 19379-2012),严防渗漏污染和类便裸露,定期清渣。不具备单户建设化粪池条件的农户,可选择连户共用化粪池,干旱缺水的村寨可选择建设节水型无害化卫生厕所或建设节水型无害化公厕;便池: 设置蹲便器。有自来水的设置抽水箱,无自来水的设置储水桶。

    改厨:每户补助2000元,对厨房实施改灶、改台、改管、改水,原则上在户内设置,独立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改灶: 改用节能炉具或建节柴灶; 改台: 砌筑灶台、案台;改管: 将电线和其他管线进行固定、归整;改水: 设置洗菜池、储水池、给排水系统,厨房排水接入化粪池或村寨排污系统。

    改圈:每户补助1000元,新建或修缮圈舍,更换顶盖及围护设施,设置通风透气口,完善储粪池或储粪房。新建圈舍面积按每户9平方米考虑。人畜混居的: 有条件的以屋外单独建设圈舍为主; 没有条件单独建设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圈舍相对隔离,完善排污、储粪、通风等设施,做到粪液不外流,环境干净、整洁、有序。非人畜混居的: 新建或对现有圈含进行修缮加固,完善排污、储类、通风等设施,做到粪液不外流,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改水:每户补助200元,安装户用水表,实行按表用水管理制度。规范院内、室内管网建设。

    危旧房拆除补助标准:易地扶贫搬迁需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参照(黔迁指发〔2017〕5号)文件执行;非易地扶贫中危、旧、破、烂、闲置、废弃等建筑物的面积计算标准及拆除补助标准为正房200元/平方米(含拆除、清理及复垦)进行补助,附属房屋按100元/平方米(含拆除、清理及复垦)进行补助,面积计算标准具体如下:①正房(主房、厢房、伙房)占地面积按照屋檐有水线以下计算。②附属房屋(圈舍、厕所等)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算。院坝占地面积在120㎡以内(合120)随主房进行复垦,不再进行补助;占地面积超过120㎡.对超出部分面积已硬化的照50元/㎡进行补助,未硬化的按照20元/㎡进行补助。各乡(镇)在2018年1月以来开展此项工作的享受该政策。


  • 易地搬迁扶贫政策是指?


  • 易地搬迁扶贫政策补助标准

    “十三五”期间计划搬迁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整组搬迁的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奖励1.5万元;鳏寡孤独残(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等特困户优先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民政供养服务机构不能安置的,再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确定条件

        要同时满足迁出区域条件和搬迁农户个体条件。迁出区域条件:深山荒芜区、地质灾害区、生态保护(脆弱)区和河滩受淹区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搬迁农户个体条件: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劳动生产难以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活在地质灾害多发区、隐患区,愿意通过易地搬迁避险和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标准

        城镇安置的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农村安置的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


  •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是什么?


  • 申报对象和条件

    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主为当地户籍(原农业户口),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

    (三)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农危改补助:

    (一)拥有安全住房的。

    (二)无房户。

    (三)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人员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

    (四)已列入或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

    (五)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

    (六)已经遗弃的危房。

    申报程序

    危房户提出申请一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一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

    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级:有危险点——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后,即可正常使用。

    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户(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补助3.5万元/户,二级危房补助1.5万元户,三级危房补助1万元/户:未列入4类重点对象的其他农村危房改造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结合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10+N”行动计划、“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等工作统筹组织实施。

    改造方式

    (一)危房改造优先选择加固方式,二、三级危房必须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实施改造。

    (二)新建住房面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执行,有条件的可为将来发展预留空间和接口。

        (三)新建住房的农户,必须自行拆除原危房。


  • 岑巩县就业扶贫政策有哪些?


  • “三位一体”就业培训补助政策:在县委党校或县职校基础知识培训一周以上,每天发放务工补助50元;培训结束后,选择在县工业园区企业试用期实际操作培训连续满6个月的,每人一次性补助4000元。


  • 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程序是什么?


  • 农户申请→村级初审并入户调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并公示(纠错)→乡镇核查并公示(纠错)→县级审核并公告(纠错)后批复→录入系统。


  • 法律援助

  •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一)刑事诉讼辩护、代理;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三)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六)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七)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八)请求国家赔偿; (九)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必须是经济困难或者因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以及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个人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帮助;

     2、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务费用。其中,农村的属社会救济对象;城镇的其家庭成员收入不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3、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所谓受案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岑巩县法律援助中心  0855-3576148

  • 农业惠民政策

  •   

      

     

      

    ★编辑手机短信发送“99”到“106391359”可直接查询各类惠民政策及自然村项目资金情况。

      

     

      

    一、农机购置补贴

      

    (一)补贴种类:补贴机具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4个小类104个品目。

      

    (二)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委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可不超过60万元。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三)补贴对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四)补贴数量:个人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

      

    (五)所需材料:

      

    居民个人办理所需材料

      

    1、购机发票及其复印件2份;

      

    2、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2份;

      

    3、一折通存折或信用社其他帐户存折及其复印件2份;

      

    农机社会化组织(合作社、农场)所需材料

      

    1、购机发票其复印件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其复印件2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其复印件2份;

      

    4、开户行帐号信息及其复印件2份。

      

    (六)办理程序:

      

    1、补贴对象在省域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谈价议价,自主购机。经销商出具销售发票。

      

       2、补贴申请:(1)个人申请的需带齐:购机发票及复印件、本人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折通存折复印件或信用社其他存折复印件;(2)组织(合作社、农场)申请的需带齐:、购机发票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开户行账号信息及复印件。

      

        3、录入。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录入购机者信息打印告知书一式三份购机者自留一份,交2份到农业局,购机者确认告知书内容无误后,签字、摁手印,审核盖章。

      

        4、公示补贴兑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公示表,通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络)或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张贴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农业局将有关材料送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一折通账户结算补贴给购机者。

      

    二、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一)内容

      

    1、投保条件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市)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2、保险金额: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自付12元。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二)申请审批及保险理赔程序

      

    1、保费收缴: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在每年9-10月期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本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咨询、填写申请表。

      

    2、出具保单:待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完材料,并到现场检查合格后,养殖户缴纳12元保费,工作人员将保费交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养殖户出具保单,同时与养殖户签订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理赔:在保险期限内,若发生被保险能繁母猪死亡,被保险人24小时内必须同时向保险公司和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报案;接到报案24小时内,由保险公司指派畜牧技术人员到现场勘验,照相、填表记录存档,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当场作出是否符合赔偿的结论。养殖户材料交齐后,保险公司应在7天内将钱赔付到位。

      

    三、育肥猪养殖保险

      

    (一)内容

      

    1、投保条件:在我县范围内的生猪饲养场(户),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的育肥猪。

      

    2、保险金额:保险育肥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500元,保费为每头30元,其中财政补贴24元,投保户自付6元。

      

    3、保险期限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育肥猪出栏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二)申请审批及保险理赔程序

      

    1、保费收缴: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在每年9-10月期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本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咨询、填写申请表。

      

    2、出具保单:待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完材料,并到现场检查合格后,养殖场(户)缴纳6元保费,工作人员将保费交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养殖场(户)出具保单,同时与养殖场(户)签订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理赔在保险期限内,若发生被保险育肥猪死亡,被保险人24小时内必须同时向保险公司和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报案;接到报案24小时内,由保险公司理赔员或委托的畜牧技术人员到现场查勘、拍照,填表记录存档,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当场作出是否符合赔偿的结论。养殖户材料交齐后,保险公司应在7天内将钱赔付到位。险育肥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保险育肥猪最高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每头保险育肥猪的最高赔偿比例

      

    每头保险育肥猪尸重范围

    每头保险育肥猪最高赔偿比例

    20kg(含)-30kg(不含)

    30%

    30kg(含)-50kg(不含)

    50%

    50kg(含)-75kg(不含)

    80%

    75kg(含)-120kg(不含)

    90%

    120kg(含)以上

    100%

      

     

      

    四、生猪良种补贴

      

    (一)内容

      

    1、补贴对象:生猪人工受精普及率30%以上,技术网络比较健全,能繁母猪存栏2万头以上的县(实施单位必须由取得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的企业实施)。

      

    2、补贴品种:杜洛克猪、长白猪、大约克夏猪等国家批准的引进品种。

      

    3、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

      

    (二)申请审批程序

      

    以县为单位组织申报到省农委,省农委组织专家对实施县及供精单位的各项条件、供精能力等进行现场审核。省农委、省财政厅汇总后报农业部、财政部审核后批复到省,省农委批复到县实施。

      

    五、农作物良种补贴

      

    (一)内容

      

    1、补贴范围。全县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棉花良种补贴实行全覆盖,补贴范围按补贴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

      

    2、补贴对象。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享受补贴。

      

    3、补贴标准。小麦、玉米、油菜每亩补贴10元,早稻、中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

      

    (二)审批程序

      

    我县良种补贴资金全部采取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实行良种推介、自愿购种,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按实际种植面积直接发放到种植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一卡通”账户。

      

    (三)办理程序

      

    1、由村委会组织农户据实申报种植面积和品种,村委会核实后须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分户造册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农技站(中心)、乡镇财政所人员进行面积抽查、复核。

      

    3、由乡镇政府分村造册送县农业局,农业、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县政府核定;面积核定后,汇总上报州农委、州财政局。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后,按照核定的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下拨到乡镇财政所,补贴对象是农户的,由乡镇财政所统一委托金融机构按补贴清册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向农户直接发放;补贴对象是农民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的,由乡镇财政所直接发放补贴资金。

      

    六、种粮直补

      

     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补贴标准每年有所调整,详见州财政局的相关公告公示。

      

    七、综合直补

      

    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补贴标准每年有所调整,详见州财政局的相关公告公示。

      

    八、种植业保险

      

    (一)内容

      

    1、保险范围:目前只开办水稻、玉米2个品种的保险,具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进行承保。

      

    2、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水稻、玉米品种列入保险标的;使用的品种必须经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并经所在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品种适用于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

      

    1)水稻种植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害等对投保的水稻造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经农业保险专家组成员认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水稻病虫害种类有稻飞虱、稻水象甲、稻瘟病。

      

    2)玉米种植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害等对投保的玉米造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经农业保险专家组成员认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玉米病虫种类有粘虫。

      

    4、保险期限:自保险水稻、玉米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5、保费及费率:水稻保险按政府保障部分每亩保额425元,费率6%,保费25.5元,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12元,省级财政补贴9元,市州级财政补贴1.35元,县级财政补贴3.15;对于扶贫资金提供支持的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自缴保费落实的农户,按每亩保额500元,30元每亩保费签单承保(每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12元、省级财政补贴9元,市州级财政补贴1.35、县级财政补贴3.15、农户自缴或扶贫资金支持4.5元)。

      

    (二)理赔流程

      

    报案:农户可通过95518或委托乡镇农业中心人员向95518报案→查勘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员或委托的乡镇农业中心人员到现场对受灾情况逐一查勘并拍照→资料收集:农业部门出具相关受灾证明,农户须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理赔公示:以村为单位,对支付赔款的农户姓名、赔款金额等进行公示,并拍照留存→、赔款支付:保险公司在理赔公示无异议后七天之内,将赔款以转账形式支付到农户卡上。

      

    九、渔业船舶燃油补贴

      

    (一)内容: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可享受燃油补贴政策。由中央财政进行拨款补助,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补贴。

      

    (二)补贴对象:在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同时在生产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渔业船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的渔业机动船舶。

      

    (三)申请审批程序

      

    程序:渔民申请、初核、录入数据、公示、测算补助用油量、审核上报补助用油量、补助对象、时限、资金管理与发放。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每批次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在公示栏、有渔船的乡镇、渔村和渔民集居的地方进行了公示,同时并公开了监督电话,公示时间7天,无任何异议后,予以发放 。渔业石油价格改革补贴严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两公开”即:补贴政策公开、补贴程序公开和“三公示”即:补贴方案公示、补贴对象公示、补贴金额公示以及“四严禁”即:严禁暗箱操作、严禁违规操作、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将加强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工作的纪检监督,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 公共租赁住房惠民政策

  •   

      

        (一)内容

      

    1、保障对象: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售)、租赁补贴。

      

        3、保障标准:实物配租(售)的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县城区4元/㎡,乡镇2元/㎡。

      

        4、申请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到属地乡(镇、社区)进行申请。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当场予以登记、发放登记号

      

    2、社区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或现居住地)和申请人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情况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3、新就业职工及稳定就业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用工)单位统一受理、审查后,集中报所在社区,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 民政惠农政策

  •   

    、农低保

      

    1、补助对象:持有本县农业户口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象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16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060元/年·人)对象均可申请。

      

    2、主要流程: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递交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并逐级审核公示后逐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办理。

      

    3、补助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逐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6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为3060元/年·人,根据家庭收入实行差额补助。

      

    联系人:县社会救助局、辖区政府社会事务办

      

    联系电话:县社会救助局0855-3579500

      

    、临时救助

      

    1、补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主要流程:申请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递交申请,经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并逐级审核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在审批后将临时救助资金或物资发放给救助对象,必要时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3、补助标准: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领取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帮困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核查情况和解困期限,按照补差的原则,给予1-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核查情况和解困期限,按照补差的原则,给予1-4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保障3个月基本生活的原则,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4)非义务教育阶段,因支付教育费和子女在校生活费,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和社会帮困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核查情况和解困期限,按照补差的原则,给予1-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5)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1-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联系人:县社会救助局、辖区政府社会事务办

      

    联系电话:县社会救助局0855-3579500

      

     

      

     

      

     

  • 交通运输局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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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补贴

      

    1、政策依据: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8号)。

      

    2、补贴范围:

      

    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岑巩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岑巩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的车辆。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3、补贴标准:

      

    根据省、州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的补贴金额额度指标制定的分配方案执行(因受市场燃油价格、车辆燃油消耗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补贴没有具体定额的标准)。分配补贴的统计指标通常包括车辆数、车辆座位数、实际营运时间(天数或月数)等。

      

    二、城市道路客运燃油补贴

      

    1、政策依据: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8号)。

      

    2、补贴范围:

      

    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3、补贴标准:

      

    根据省、州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的补贴金额额度指标制定的分配方案执行(因受市场燃油价格、车辆燃油消耗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补贴没有具体定额的标准)。分配补贴的统计指标通常包括城市公交车标准台数、城市出租汽车辆数、实际营运时间等。在补贴范围内,城市客运的车辆型号分为8类:

      

    (1)双层公交汽车10-12米;

      

    (2)大型公共汽车12米及以上;

      

    (3)大型公共汽车10-12米;

      

    (4)中型公共汽车8.5-10米;

      

    (5)中型公共汽车7-8.5米;

      

    (6)小型公共汽车5.5-7米;

      

    (7)微型公交汽车5.5米一下;

      

    (8)出租汽车。

      

    三、申请审批程序

      

    1、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补贴

      

    收到上级补贴资金分配文件和分配方案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按照上级文件和方案要求,安排相关运输企业统计申报补贴范围内的车辆数、座位数、实际营运时间等指标;承包经营者持现行有效的行车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身份证)、经营合同或协议等原件到车属企业进行真实性核实;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相关运输企业填报的统计数据、上级文件和分配方案计算明细分配标准,制定我县分配方案。同时,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填报《岑巩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财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核拨。填报《岑巩县涉农专项资金备案表》到县纪委做好涉农专项资金备案工作。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补贴发放明细表在各公司、汽车站(点)公示7天,无异议后到县财政局审批核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给相关运输企业,相关运输企业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上交承诺书,保证补贴资金到帐后不截留、不挪用,并按时发放给受益人。运输企业根据分配方案及时支付给承包经营者。

      

    2、城市道路客运燃油补贴

      

    收到上级补贴资金分配文件和分配方案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享受补贴对象的营运证和登记备案信息是否相符、过户变动情况、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反《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并统计上报。同时,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填报《岑巩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财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核拨。填报《岑巩县涉农专项资金备案表》到县纪委做好涉农专项资金备案工作。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城市道路客运燃油补贴额度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公示7天,无异议后到县财政局审批核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给相关客运企业,相关客运企业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上交承诺书,保证补贴资金到帐后不截留、不挪用,并按时发放给受益人。客运企业根据分配方案及时支付给承包经营者。

      

    四、咨询电话:0855—3571718。

      

     

      

     

      

     

      

      

     

  • 教育惠民政策

  •   

    内容

      

    1.学前教育资助:对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幼儿,资助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800元。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2000元。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4.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不分户籍和专业,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免学费对象分为两类:

      

    一是国家免学费政策对象为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

      

    二是我省扩大免学费范围的对象为国家免学费政策范围外的学生。

      

    我省中职国家免学费和我省扩大免学费范围政策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1. 义务教育三免两补:三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免除住宿费。两补:国家在全省65个连片特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不含县城),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每生全年800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为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为每生每年1250元。

    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年,最高为8000/年,且为100的整数倍;贷款期限不短于5年(60个月),不超过14年,且毕业后年限不超过10年。

    7.教育精准扶贫资助:

      

    资助对象和条件: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对象为在我县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返贫的非在册贫困户子女,经扶贫部门按两公告一公示程序审核后,进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的可纳入资助范围(资助对象在本方案中均称为农村贫困学生)。

      

    资助项目和标准(1普通高中。对就读普通高中的我县户籍农村贫困学生,在确保享受原有的国家助学金基础上,新增以下资助项目: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760/.年;

      

    3.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年;

      

    4.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年。

      

    2中职学校。对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我县户籍农村贫困学生,在确保享受原有的三年免学费和一、二年级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新增以下资助项目: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年。

      

    3普通高校。对就读普通高校(高职)的我县户籍农村贫困学生,除享受原有的国家助学金外,新增以下资助项目: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年、专科(高职)3500/.年。

      

    申请审批程序

      

    1.学前教育资助:幼儿园在接到上级下达的资助文件后,要通过有效方式,公布资助信息凡符合资助对象的幼儿,由家长向幼儿园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幼儿园(或学校)组织评审、确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和科技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教育教育和科技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县教育和科技局核定县教育和科技校财局管中心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幼儿园(或学校)幼儿园(或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家长。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学校组织评审、确定、公示后报县教育和科技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教育和科技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县教育和科技局核定县教育和科技校财局管中心将助学金拨付到学校学校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上。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中职免学费申请表由学校组织学生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开学时集中填写,学校则按学期进行评审),并提交相关材料学校组织评审、确定、公示后报县教育和科技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教育和科技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县教育和科技局核定县教育和科技校财局管中心将助学金拨付到学校学校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卡上。

      

    4.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中职免学费申请表由学校组织学生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开学时集中填写,学校则按学期进行评审)学校组织评审、确定、公示后报县教育和科技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教育和科技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县教育和科技局核定县教育和科技校财局管中心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县中等职业学校。

      

    5.义务教育三免两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学校公开信息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评审、确定、公示后报县教育和科技局县教育和科技局、财政局核定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免除住宿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和县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及城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农村在校生享受营养改善计划,不需申请。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a.网上申请。贷款学生打开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网址:https://sls.cdb.com.cn/,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生源地),首次贷款的学生要先注册后登录,填当年贷款申请,导出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

      

    b.网上答题。贷款学生登录

      

    学生登录网址1http://222.85.149.6:99/Login.aspx

      

    管理员登录网址2http://222.85.149.6:99/Admin/Login.aspx

      

    用户名:身份证号码 初始密码:身份证号码后六位

      

    答完题后把成绩单打印出来,注意:成绩必须达80分以上,不到80分可重复答题。

      

    c.签订合同。把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家庭贫困证明(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低保证等特殊情况适用)、网络答题成绩单准备齐全后,和共同借款人一起到岑巩县政务中心(教科局窗口),上交材料,通过审核后签订贷款合同。

      

    7.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县教育和科技局根据扶贫办提供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就读子女名册,及时组织申请、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教育精准扶贫资助项目实行按学年申请、审定和发放。

      

    a.申请。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学生资助卡(省外学生由学生本人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在校就读证明、信合一折通)等复印件。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返贫提出申请的,还须向学校提供由县扶贫办盖章确认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b.评审。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及班主任、课任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组进行初审。

      

    c.公示。学校将初审后的拟受助学生名单、举报电话在本校公开栏处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报县教育和科技局,再由县教育和科技局审核后再报送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d.资金发放。县财政局、教育局将学校教育精准扶贫资助资金划拨到相关学校,通过学生资助卡直接划拨给受助学生。受助学生本人在《黔东南州教育精准扶贫资助资金发放登记表》签名确认。

      

    3、      咨询电话:0855—3571315

      

  • 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   

    · (一)内容

    · 1.政策对象:按照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针对2016年1月1日前的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二女户(以下简称计生“两户”)。(1)独生子女户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有一个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2)计划生育二女户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有两个女孩的家庭。

      

    · 2.政策内容

      

    ·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①独生子女保健费:给独生子女发放保健费,发放标准为10元/月,直到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时止。②计划生育节育奖:给未满60周岁,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按时参加妇检的农村计生“两户”夫妻双方或农业户口一方兑现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标准为每人300元/年。

      

    ·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给年满60周岁的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奖励标准为每人1200元/年。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给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业户口计生“两户”夫妻及其16周岁至22周岁的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兑现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70元/年。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给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农业户口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兑现基础养老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780元/年。④免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免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⑤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给年满60周岁且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发放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奖励标准为每年1200元/人。⑥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的,可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对当年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达6个月以上的发放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3000元/人。

      

    ·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①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对妻子年满49周岁、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死亡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发放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的夫妻,扶助标准为每年3240元/人;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扶助标准为每年7260元/人。②一次性抚慰金:对妻子年满49周岁、子女伤残4级以上或死亡的独生子女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①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计生“两户”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的,子女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助学金标准为每年1500元/生。②高考入学奖励:计生“两户”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的,子女参加高考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一本7500元、二本5500元、三本5000元。③女孩考生加分照顾: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的女孩,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10分的加分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10分的加分照顾。

      

    · (二)申请审批程序

      

    · 1.申请审批程序

      

    · (1)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兑现。

      

    · (2)计划生育节育奖: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公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公布→报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兑现。

      

    · (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公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公布→报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兑现。

      

    ·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兑现。

      

    ·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兑现。

      

    · (6)免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确认并代缴。

      

    · (7)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公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公布→报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兑现。

      

    · (8)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公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公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兑现。

      

    · (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确认→报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兑现。

      

    · (10)一次性抚慰金: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确认→报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兑现。

      

    · (11)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对象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将材料交就读学校→学校组织评审、确定、公示后报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县教育局核定→县教育局将助学金拨付到学校→学校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上。

      

    · (12)高考入学奖励: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公示→县教育局审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公布→报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兑现。

      

    · (13)女孩考生加分照顾: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县教育局审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复核→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认→州教育局兑现。

      

    · 2.申请所需材料(以下复印材料均为一式两份):(1)户口簿原件及整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2)申请对象夫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对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5)节(绝)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申请人信用社存折复印件。(7)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8)其他材料(高校录取通知书、独生子女伤残证明、死亡证明等)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   

    (一)内容

      

    1.依据《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2016版试行)的通知(州卫计发〔201621号对新农合参合人员开展补偿工作。

      

    (1)普通门诊补偿:普通门诊仅限于本县辖区范围内的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乡、村两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70%,县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50%。年度补偿封顶线为600元/人/年。

      

    (2)住院补偿:经转诊在省级Ⅰ、Ⅱ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全年累计起付线分别达到1000元、1500元后不再另行计算起付线,其他医疗机构每次住院均计算一次起付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封顶线20万元。

      

      

    需转诊备案(仅限于政府的政府举办医疗机构)

      

      

      

    (3)住院分娩补偿:孕产妇住院分娩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和新农合捆绑补偿,实行单病种费用包干定额补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助400元,新农合补偿标准如下

      

      

    州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按照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参合人员住院分娩发生医疗费用小于定额补偿费用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偿。

      (4)特殊参合人员补偿: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及失独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独生子女死亡户)、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和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及70岁以上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困难人群等11类参合人群(以下简称精准扶贫参合人员)门诊补偿比例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提高5%;精准扶贫参合人员在本州范围内县(市)、乡(镇)两级医疗机构或经转诊、备案至州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补偿比例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提高5%。

      

    (5)常年外出务工或长期居住在县外的参合人员的相关规定

      

    外出务工人员、在校学生、长期在外地居住(随父母、子女)因病住院的,提供务工单位证明材料、就读学校证明材料、居住地证明材料的,在县外州内的执行州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65%补偿比例、起付线;在州外的执行省级Ⅰ类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补偿比例、起付线。

      

    (6)对外出就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在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上转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参合病人,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机构)经办人员依据参合病人转诊转院证明,在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转诊登记,录入转诊相关信息,医疗机构将贵州省新农合住院转诊同意单打印给参合病人直接就医。参合患者转诊转院信息由其转入就诊医疗机构从新农合信息平台提取,经“电子转诊”登记手续后,出院结算时系统自动按照“经转诊”的报销政策计算补偿,未经系统转诊登记的,出院结算时系统按照“非转诊”比例计算补偿。参合患者无须再到县合医局备案。

      

    (7)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住院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采取分段报销方式进行。

      

      

      

    2.将农村儿童两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4种重大疾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救治保障范畴,不设起付线,在贵州省范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80%(终末期肾病血透为90%),且不受最高统筹基金补偿封顶线限制。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审批程序

      

    (1)县外住院费用报销: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县政务服务中心合医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业务人员审核→转账支票直接支付。

      

    (2)重大疾病、慢性病种证卡:申请对象携带相关材料至县政务服务中心合医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业务人员审批、备案发放卡。

      

    (3)转诊转院办理:由县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机构)在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转诊登记,录入转诊相关信息→县级医疗机构打印转诊转院同意给申请人。

      

    2.申请所需材料

      

    (1)合医异地住院报销所需材料:住院发票(原件);疾病证明书(原件);费用清单(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就医公章);合医卡(原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患者本人未能到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办理重大疾病、性病种证卡所需材料(以下材料均需原件):

      

    申请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种需持当年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相关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合作医疗证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合医局窗口申报,审核,符合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种的,发放《重大疾病保障卡》慢性病种证》,凭证补偿只限患者本人使用。

      

    (3)重大疾病、性病种门诊报销所需材料(以下材料均需原件):门诊病历;门诊处方;门诊发票;检查治疗清单;合医卡;户口簿(身份证);《重大疾病保障卡》慢性病种证

      

    3.报销程序和时间要求

      

    (1)参合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州级直补定点医疗机构、省级直补定点医疗机构、湖南省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南省新晃县人民医院、湖南省新晃县中医院等的住院费用实行“即付即补”,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比例补偿给参合人员。

      

    (2)参合人员在县外未实现“即付即补”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先结清所有费用,出院后携有关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合医局窗口办理补偿手续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从出院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新农合不再补偿;其他住院费用补偿超过次年3月31日的新农合不再补偿。

      

    (三)咨询电话:0855—3575284.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一、内容

      

    年满16周岁(不含在学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70元,部分市县有所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2.乡镇人社中心每月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下月新增符合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打印《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居)协办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3.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人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社中心。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乡镇人社中心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冰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4.县级社保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对比,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级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人社中心和村(居)协办人员告知其原因。

      

    5.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人员死亡待遇

      

    1、未领取养老金待遇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中资金余额全额可以依法继承。

      

    2、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6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500元,其个人账户余额也可依法继承。

      

    四、失地农民基本保障

      

    建立参保缴费补助制度。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

      

    缴费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无剩余耕地的每人每年12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不含0%),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到县基本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缴费补助金;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缴费补助。

      

    征地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增发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基础养老金。无剩余耕地的每人每月129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不含0%),每人 每月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五、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1.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并曾经参加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

      

    2.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达到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岑巩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内容

      

    年满16周岁(不含在学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70元,部分市县有所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2.乡镇人社中心每月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下月新增符合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打印《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居)协办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3.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人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社中心。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乡镇人社中心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冰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4.县级社保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对比,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级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人社中心和村(居)协办人员告知其原因。

      

    5.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人员死亡待遇

      

    1、未领取养老金待遇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中资金余额全额可以依法继承。

      

    2、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6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500元,其个人账户余额也可依法继承。

      

    四、失地农民基本保障

      

    建立参保缴费补助制度。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

      

    缴费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无剩余耕地的每人每年12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不含0%),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到县基本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缴费补助金;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缴费补助。

      

    征地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增发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基础养老金。无剩余耕地的每人每月129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不含0%),每人 每月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五、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1.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并曾经参加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

      

    2.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达到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按照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达到15年的领取条件后再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未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咨询电话:0855-3576143

      

    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按照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达到15年的领取条件后再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未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咨询电话:0855-3576143

      

     

      

     

  • 林业惠民政策

  •   

      

    (一)退耕还林补助。

      

    1.内容

      

    (1)第一轮退耕还林

      

    第1个补助周期从实施之年起算,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退耕还草补助2年;我州实施期限为20002006年,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239元(粮食折款补助210元、困难补助20元、粮食调运费9元);第1个补助周期补助已于2013年全面兑现结束。

      

    第2个补助周期从第1个补助周期结束后次年起算,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34元(粮食折款补助105元、困难补助20元、粮食调运费9元)。

      

    具体补助年度及标准详见下表:

      

    第一轮退耕还林每亩补助标准表

      

    实施年度

    第1个补助周期(每年每亩239元)

    生态林补助8年

    经济林补助5年

    退耕还草补助2年

    补助起止年

    金额

    补助起止年

    金额

    补助起止年

    金额

    2000

    2000-2007年

    8年共计1912元

    2000-2004年

    5年

    共计1195元

    2000-2001年

    2年

    共计478元

    2001

    2001-2008年

    2001-2005年

    2001-2002年

    2002

    2002-2009年

    2002-2006年

    2002-2003年

    2003

    2003-2010年

    2003-2007年

    2003-2004年

    2004

    2004-2011年

    2004-2008年

    2004-2005年

    2005

    2005-2012年

    2005-2009年

    2005-2006年

    2006

    2006-2013年

    2006-2010年

    2006-2007年

      

     

     

      

    实施年度

    第2个补助周期(每年每亩134元)

     

    生态林补助8年

    经济林补助5年

    补助起止年

    金额

    补助起止年

    金额

    2000

    2008-2015年

    8年

    共计1072元

    2005-2009年

    5年共计670元

    2001

    2009-2016年

    2006-2010年

    2002

    2010-2017年

    2007-2011年

    2003

    2011-2018年

    2008-2012年

    2004

    2012-2019年

    2009-2013年

    2005

    2013-2020年

    2010-2014年

    2006

    2014-2021年

    2011-2015年

      

    (2)新一轮退耕还林

      

    严格限定在国土部门认定的25度以上坡耕地,补助标准是每亩15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现金补助1200元(在5年内分3次补助,其中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林种不限(不分生态林、经济林)、树种不限。我州拟于2015年启动实施。

      

    2.审批程序

      

    退耕还林造林地块经检查验收合格,并经公示。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1.2015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2.2015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

      

    (三)造林补助

      

    1.内容

      

    补助上一年度或当年已经造林的造林主体,包括农民、承包大户、城镇居民(含国家工作人员)、各类专业合作社、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各类企业法人、国有林场或其他造林主体。

      

    2.补助标准

      

    (1)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项目、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造林项目:营造马尾松、杉木等常规树种350元/亩,桉树、楠竹及珍贵乡土树种370元/亩,经果林4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332.5元/亩、351.5元/亩、380元/亩。

      

    (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林业工程:营造薪炭林200元/亩,用材林300元/亩,经济林、绿化苗木500元/亩。

      

    (3)珠江防护林工程:3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285元/亩。

      

    (4)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林业工程:防护林300元/亩、经果林5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285元/亩、475元/亩。

      

    (5)中央造林补贴项目:乔木林、木本油料经济林200元/亩,灌木林120元/亩,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新造竹林、迹地更新1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190元/亩、114元/亩、95元/亩。

      

    (6)省级造林补贴项目:灌木林120元/亩,乔木林、经果林、竹林2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114元/亩、190元/亩。

      

    (7)省、州、县三级植被恢复费造林项目:桉树、楠竹等商品林造林控制在370元以内,珍贵树种用材林、木本鲜果林、油茶林造林投资控制在400元以内,其他树种造林投资原则上控制在350元以内;小康寨绿化、工业园区绿化、通道绿化等景观林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1500元;低效林改造,采取全面更替造林方式的,其投资标准与商品林人工造林投资标准一致;采取其他改造方式的,其投资标准为300元以内。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351.5元/亩、380元/亩、332.5元/亩、1425元/亩、285元/亩。

      

    3.补助方式

      

    为提高造林成活率,确保造林三年后成林,可分3年3次或3年2次兑现补助,各年、次兑现比例(金额)由各县市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制定。

      

    4.审批程序

      

    由造林主体申请,纳入当年造林工程项目,经林业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的造林地块,方可按补助方式兑现造林补助。

      

    (四)森林抚育补助。

      

    1.内容

      

    符合进行中幼林抚育对象的林地。

      

    2.补助标准

      

    天保工程森林抚育项目120元/亩;其他森林抚育项目1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114元/亩、95元/亩。

      

    3.申报及审批程序

      

    由有符合抚育对象的所有者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部门实地调查认可后报实施方案给省林业厅审批,再由县级林业部门根据调查情况编制作业设计报省、州林业部门审批实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审批后的抚育小班进行公示后,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实施并经检查验收合格。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 一、 内容

    年满16周岁(不含在学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70元,部分市县有所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二、 申请审批程序

    1.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2.乡镇人社中心每月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下月新增符合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打印《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居)协办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3.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人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社中心。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乡镇人社中心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冰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4.县级社保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对比,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级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人社中心和村(居)协办人员告知其原因。

    5.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人员死亡待遇

    1、未领取养老金待遇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中资金余额全额可以依法继承。

    2、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6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500元,其个人账户余额也可依法继承。

    四、失地农民基本保障

    建立参保缴费补助制度。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

    缴费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无剩余耕地的每人每年12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不含0%),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到县基本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缴费补助金;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缴费补助。

    征地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增发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基础养老金。无剩余耕地的每人每月129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不含0%),每人 每月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五、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1.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并曾经参加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

    2.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达到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按照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达到15年的领取条件后再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未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业务部门:岑巩县社保局    联系电话:0855-3576143 

  • 农业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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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手机短信发送99106391359可直接查询各类惠民政策及自然村项目资金情况。

     

    一、农机购置补贴

    (一)补贴种类:补贴机具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4个小类104个品目。

    (二)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委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可不超过60万元。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三)补贴对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四)补贴数量:个人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

    )所需材料:

    居民个人办理所需材料

    1、购机发票及其复印件2份;

    2、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2份;

    3、一折通存折或信用社其他帐户存折及其复印件2份;

    农机社会化组织(合作社、农场)所需材料

    1、购机发票其复印件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其复印件2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其复印件2份;

    4、开户行帐号信息其复印件2份。

    )办理程序:

    1、补贴对象在省域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谈价议价,自主购机。经销商出具销售发票。

    2、补贴申请:(1)个人申请的需带齐:购机发票及复印件本人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折通存折复印件或信用社其他存折复印件;(2)组织(合作社、农场)申请的需带齐:购机发票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开户行账号信息及复印件。

    3、录入。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录入购机者信息打印告知书一式三份购机者自留一份,交2份到农业局,购机者确认告知书内容无误后,签字、摁手印,审核盖章。

    4、公示补贴兑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公示表,通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络)或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张贴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农业局将有关材料送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一折通账户结算补贴给购机者。

    二、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一)内容

    1、投保条件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市)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2、保险金额: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自付12元。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二)申请审批及保险理赔程序

    1、保费收缴: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在每年9-10月期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本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咨询、填写申请表。

    2、出具保单:待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完材料,并到现场检查合格后,养殖户缴纳12元保费,工作人员将保费交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养殖户出具保单,同时与养殖户签订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理赔:在保险期限内,若发生被保险能繁母猪死亡,被保险人24小时内必须同时向保险公司和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报案;接到报案24小时内,由保险公司指派畜牧技术人员到现场勘验,照相、填表记录存档,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当场作出是否符合赔偿的结论。养殖户材料交齐后,保险公司应在7天内将钱赔付到位。

    三、育肥猪养殖保险

    (一)内容

    1、投保条件:在我范围内的生猪饲养场(户),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的育肥猪。

    2、保险金额:保险育肥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500元,保费为每头30元,其中财政补贴24元,投保户自付6元。

    3、保险期限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育肥猪出栏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二)申请审批及保险理赔程序

    1、保费收缴: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在每年9-10月期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本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咨询、填写申请表。

    2、出具保单:待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完材料,并到现场检查合格后,养殖场(户)缴纳6元保费,工作人员将保费交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养殖场(户)出具保单,同时与养殖场(户)签订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理赔在保险期限内,若发生被保险育肥猪死亡,被保险人24小时内必须同时向保险公司和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报案;接到报案24小时内,由保险公司理赔员或委托的畜牧技术人员到现场查勘、拍照,填表记录存档,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当场作出是否符合赔偿的结论。养殖户材料交齐后,保险公司应在7天内将钱赔付到位险育肥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保险育肥猪最高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每头保险育肥猪的最高赔偿比例

    每头保险育肥猪尸重范围

    每头保险育肥猪最高赔偿比例

    20kg(含)-30kg(不含)

    30%

    30kg(含)-50kg(不含)

    50%

    50kg(含)-75kg(不含)

    80%

    75kg(含)-120kg(不含)

    90%

    120kg(含)以上

    100%

     

    、生猪良种补贴

    (一)内容

    1、补贴对象:生猪人工受精普及率30%以上,技术网络比较健全,能繁母猪存栏2万头以上的县(实施单位必须由取得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的企业实施)。

    2、补贴品种:杜洛克猪、长白猪、大约克夏猪等国家批准的引进品种。

    3、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

    (二)申请审批程序

    以县为单位组织申报到省农委,省农委组织专家对实施县及供精单位的各项条件、供精能力等进行现场审核。省农委、省财政厅汇总后报农业部、财政部审核后批复到省,省农委批复到县实施。

    五、农作物良种补贴

    (一)内容

    1、补贴范围。全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棉花良种补贴实行全覆盖,补贴范围按补贴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

    2、补贴对象。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享受补贴。

    3、补贴标准。小麦、玉米、油菜每亩补贴10元,早稻、中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

    (二)审批程序

    良种补贴资金全部采取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实行良种推介、自愿购种,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按实际种植面积直接发放到种植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一卡通账户。

    (三)办理程序

    1、由村委会组织农户据实申报种植面积和品种,村委会核实后须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分户造册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农技站(中心)、乡镇财政所人员进行面积抽查、复核

    3、由乡镇政府分村造册送县农业局,农业、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县政府核定面积核定后,汇总上报州农委、州财政局。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后,按照核定的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下拨到乡镇财政所,补贴对象是农户的,由乡镇财政所统一委托金融机构按补贴清册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向农户直接发放;补贴对象是农民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的,由乡镇财政所直接发放补贴资金。

    六、种粮直补

    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补贴标准每年有所调整,详见州财政局的相关公告公示。

    七、综合直补

    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补贴标准每年有所调整,详见州财政局的相关公告公示。

    、种植业保险

    (一)内容

    1、保险范围:目前只开办水稻、玉米2个品种的保险,具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进行承保。

    2、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水稻、玉米品种列入保险标的;使用的品种必须经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并经所在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品种适用于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

    (1)水稻种植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害等对投保的水稻造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经农业保险专家组成员认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水稻病虫害种类有稻飞虱、稻水象甲、稻瘟病。

    (2)玉米种植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害等对投保的玉米造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经农业保险专家组成员认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玉米病虫种类有粘虫。

    4、保险期限:自保险水稻、玉米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5、保费及费率:水稻保险采取基本保险加补充保险模式,其中基本保险每亩保额325元,费率6%,保费19.5元,保费全部由中央、省级财政承担,农户可自交6元后,每亩保额可提高到500元;玉米每亩保额300元,费率6%,每亩保费18元,保费由财政补贴80%(中央40%、省25%、州4.5%、县10.5%),农户承担20%。

    (二)理赔流程

    报案:农户可通过95518或委托乡镇农业中心人员向95518报案查勘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员或委托的乡镇农业中心人员到现场对受灾情况逐一查勘并拍照资料收集:农业部门出具相关受灾证明,农户须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理赔公示:以村为单位,对支付赔款的农户姓名、赔款金额等进行公示,并拍照留存、赔款支付:保险公司在理赔公示无异议后七天之内,将赔款以转账形式支付到农户卡上

    九、渔业船舶燃油补贴

    (一)内容: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可享受燃油补贴政策。由中央财政进行拨款补助,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补贴。

    补贴对象:在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同时在生产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渔业船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的渔业机动船舶。

    (三)申请审批程序

    程序:渔民申请、初核、录入数据、公示、测算补助用油量、审核上报补助用油量、补助对象、时限、资金管理与发放。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每批次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在公示栏、有渔船的乡镇、渔村和渔民集居的地方进行了公示,同时并公开了监督电话,公示时间7天,无任何异议后,予以发放 。渔业石油价格改革补贴严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两公开即:补贴政策公开、补贴程序公开和三公示即:补贴方案公示、补贴对象公示、补贴金额公示以及四严禁即:严禁暗箱操作、严禁违规操作、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将加强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工作的纪检监督,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业务部门:岑巩县农业局    联系电话:0855-3579426

     

  • 交通惠企利民政策

  •  

    一、农村船舶客运燃油补贴。

    1、政策依据:《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

    2、 补贴范围:

    (1)从事农村水路客运,且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普通客运船舶;

    (2)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持有合格《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农村机动渡运船舶;

    (3)普通客船兼营农村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的,仅按比例补助其从事农村旅客运输的部分用油量。

    3、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4、申请审批程序:

    (1)由船舶经营人向所在地航务所申报用油量;

    (2)航务所审核评估后上报州航务处;

    (3)再由州航务处上报省航务局。

    补贴资金到位后,根据统计补贴范围内船舶的客位、补助功率及燃油消耗量指标分配补贴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公示程序无异议后兑付经营者补贴资金。

    二、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补贴

    1、      内容

    (1)      政策依据:《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才建【2009】1008号)。

    (2)      补贴范围: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3)      我县补贴标准:在补贴范围内我省农村客运车辆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和线路进行分类:

    A内农客:线路起讫点两端为县城所在地或进入县城城关镇范围内的农村客运车辆;

    B内农客:线路起讫点两端均不在县城或在乡镇(村)从事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车辆;

    2、      申请审批程序

    具体补贴标准省财政部门确定中央油补资金到位后,通知交通部门统计补贴范围内的客车数、座位数、实际运营天数,根据统计指标分配各地资金。各地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公示程序无异议后兑付经营者补贴资金。

    3、      城市客运燃油补贴惠民政策

    政策依据:《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

    补贴范围: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企业;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我省补贴标准:根据在补贴范围内我省城市客运车辆的车辆型号分类;

    (1)      双层公交车:10-12米;

    (2)      大型公共汽车12米及以上;

    (3)      大型公共汽车10-12米;

    (4)      中型公共汽车8.5-10米;

    (5)      中型公共汽车7-8.5米;

    (6)      小型公共汽车5.5-7米;

    (7)      微型公交汽车5.5米以下;

    (8)      出租汽车。

    2、申请审批程序

    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财政部门确定中央油补资金到位后,通知交通部门统计补贴范围内投入运营的公共汽车和公共出租汽车车辆数、实际运营天数及燃油消耗量,根据统计指标分配各地资金。各队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公示程序无异议后兑付经营者补贴资金。

    业务部门:岑巩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855-3571718、0855-3571654

     

     

     

     

  • 危房改造惠民政策

  •     农村危房改造

        (1)内容。

    1.改造对象:属于2008年和2013年农村危房摸底调查时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2.补助标准:第一阶段:2008-2012年补助标准

    ①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②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③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④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⑤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⑥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第二阶段:2012年至今补助标准

    ①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23万元;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85万元;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7万元;

    ②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23万元;

    ③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23万元;

    ④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83万元;

    ⑤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7万元;

    ⑥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65万元。

    上述补助标准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切实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违规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状况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的发生。

    (2)      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②属于2008年和2013年农村危房摸底调查时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③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①已建有安全住房的;②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③已实施过改造的农户。

    2.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农危改领导小组应在每年1月至2月底前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户申请工作。属于2008年和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摸底调查时统计在册的农危房户的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房屋危险等级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年人均纯收入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情况。同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改造工程改造补助申请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

    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在调查房屋危险程度时,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进行评定,同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房屋危险程度确定后,由乡(镇)农危改领导小组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复核。

    (三)一榜公示。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危改对象进行户户见面,实地审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复查、核实完毕后,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拟补助申请人名单、拟改造方式和拟补助标准张榜公示。

    (五)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经审核不符合改造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并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作出审批决定。

    (七)三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八)批准改造。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成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对象。不予批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业务部门:岑巩县住建局    联系电话:0855-3579884

     

  • 公共租赁住房惠民政策

  • (一)内容

    1、保障对象: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售)、租赁补贴。

    3、保障标准:实物配租(售)的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县城区4元/㎡,乡镇2元/㎡。

    4、申请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到属地乡(镇、社区)进行申请。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当场予以登记、发放登记号。

    2、社区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或现居住地)和申请人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情况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3、新就业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用工)单位统一受理、审查后,集中报所在社区,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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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惠民政策

  • 城乡医疗救助

    (一)内容

    1.医疗救助对象:

    (1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城市“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3)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4)城乡低保对象;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1-2级持证残疾大学生);

    (6)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7)城乡低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或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之内的家庭)重病患者(包括城乡低收入家庭中患有特殊病种的成员、1-2级持证残疾人、60岁以上老人);

    (8)县人民政府和州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包括见义勇为人员、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超过该家庭上年度总收入50%的城乡居民家庭重病患者)。

    2.医疗救助的形式:

    (1)资助参保参合。

    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个人自付部分用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个人自付部分用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部分资助,具体标准按省里的相关规定执行。

    (2)门诊医疗救助。

    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州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规定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

    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元;

    ③患有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住院医疗救助;

    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救助;

    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70%一80%救助。其中,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项线为3万元;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项线为5万元;

    ③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干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65%一75%救助。其中,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④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60%一70%救助。其中,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⑤县人民政府和州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60%一70%救助。其中,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医疗救助,应由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或户主签名的医疗救助申请书;

    (2)本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三无”人员证明书、优待证、残疾证、学生证、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4)门诊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报销(补偿)清单或结算单、转诊报销凭证、商业保险赔偿清单原件和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门诊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报销<补偿>清单或结算单、转诊报销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印章及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

    (5)医疗诊断书和必要的病史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在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孤儿)可由供养机构代为提出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黔东南州医疗救助审核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不合符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县(市)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材料,每半个月集中审批一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完成审批工作当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个工作日)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救助

    (一)内容

    临时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低保

    (一)内容

    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乡(镇)、村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如实登记。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临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员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民主评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在乡(镇)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拟上报的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家庭及其实际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

    4.一榜公示。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本村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

    5.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随机抽查各村部分申请人家庭,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复查、核实;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

    6.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7.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式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8.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评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通过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9.三榜公示。委托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10.待遇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农村低保,核准保障待遇。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3. 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二)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按照户主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业务部门:岑巩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855-3579400

     

  • 林业惠民政策

  • (一)退耕还林补助。

    1.内容

    (1)第一轮退耕还林

    第1个补助周期从实施之年起算,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退耕还草补助2年;我州实施期限为20002006年,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239元;第1个补助周期补助已于2013年全面兑现结束。

    第2个补助周期从第1个补助周期结束后次年起算,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退耕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34元。

    具体补助年度及标准详见下表:

    第一轮退耕还林每亩补助标准表

    实施年度

    第1个补助周期(每年每亩239元)

    生态林补助8年

    经济林补助5年

    退耕还草补助2年

    补助起止年

    金额

    补助起止年

    金额

    补助起止年

    金额

    2000

    2000-2007年

    8年共计1912元

    2000-2004年

    5年

    共计1195元

    2000-2001年

    2年

    共计478元

    2001

    2001-2008年

    2001-2005年

    2001-2002年

    2002

    2002-2009年

    2002-2006年

    2002-2003年

    2003

    2003-2010年

    2003-2007年

    2003-2004年

    2004

    2004-2011年

    2004-2008年

    2004-2005年

    2005

    2005-2012年

    2005-2009年

    2005-2006年

    2006

    2006-2013年

    2006-2010年

    2006-2007年

     

    实施年度

    第2个补助周期(每年每亩134元)

    生态林补助8年

    经济林补助5年

    退耕还草补助2年

    补助起止年

    金额

    补助起止年

    金额

    补助起止年

    金额

    2000

    2008-2015年

    8年

    共计1072元

    2005-2009年

    5年共计670元

    2002-2003年

    2年共计268元

    2001

    2009-2016年

    2006-2010年

    2003-2004年

    2002

    2010-2017年

    2007-2011年

    2004-2005年

    2003

    2011-2018年

    2008-2012年

    2005-2006年

    2004

    2012-2019年

    2009-2013年

    2006-2007年

    2005

    2013-2020年

    2010-2014年

    2007-2008年

    2006

    2014-2021年

    2011-2015年

    2008-2009年

    (2)新一轮退耕还林

    严格限定在国土部门认定的25度以上坡耕地,补助标准是每亩15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现金补助1200元(在5年内分3次补助,其中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林种不限(不分生态林、经济林)、树种不限。我州拟于2015年启动实施。

    2.审批程序

    退耕还林造林地块经检查验收合格,并经公示。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1.2014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2.2014年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

    (三)造林补助

    1.内容

    补助上一年度或当年已经造林的造林主体,包括农民、承包大户、城镇居民(含国家工作人员)、各类专业合作社、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各类企业法人、国有林场或其他造林主体。

    2.补助标准

    (1)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项目、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造林项目:营造马尾松、杉木等常规树种350元/亩,桉树、楠竹及珍贵乡土树种370元/亩,经果林4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332.5元/亩、351.5元/亩、380元/亩。

    (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林业工程:营造薪炭林200元/亩,用材林300元/亩,经济林、绿化苗木5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190元/亩、285元/亩、475元/亩。

    (3)珠江防护林工程:3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285元/亩。

    (4)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林业工程:防护林300元/亩、经果林5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285元/亩、475元/亩。

    (5)中央造林补贴项目:乔木林、木本油料经济林200元/亩,灌木林120元/亩,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新造竹林、迹地更新1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190元/亩、114元/亩、95元/亩。

    (6)省级造林补贴项目:灌木林120元/亩,乔木林、经果林、竹林2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114元/亩、190元/亩。

    (7)省、州、县三级植被恢复费造林项目:桉树、楠竹等商品林造林控制在370元以内,珍贵树种用材林、木本鲜果林、油茶林造林投资控制在400元以内,其他树种造林投资原则上控制在350元以内;小康寨绿化、工业园区绿化、通道绿化等景观林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1500元;低效林改造,采取全面更替造林方式的,其投资标准与商品林人工造林投资标准一致;采取其他改造方式的,其投资标准为300元以内。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351.5元/亩、380元/亩、332.5元/亩、1425元/亩、285元/亩。

    3.补助方式

    为提高造林成活率,确保造林三年后成林,可分3年3次或3年2次兑现补助,各年、次兑现比例(金额)由各县市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制定。

    4.审批程序

    由造林主体申请,纳入当年造林工程项目,经林业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的造林地块,方可按补助方式兑现造林补助。

    (四)森林抚育补助。

    1.内容

    符合进行中幼林抚育对象的林地。

    2.补助标准

    天保工程森林抚育项目120元/亩;其他森林抚育项目100元/亩。按规定扣除5%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114元/亩、95元/亩。

    3.申报及审批程序

    由有符合抚育对象的所有者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部门实地调查认可后报实施方案给省林业厅审批,再由县级林业部门根据调查情况编制作业设计报省、州林业部门审批实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审批后的抚育小班进行公示后,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实施并经检查验收合格。

     

    业务部门:岑巩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0855-3573623

     

  • 教育惠民政策

  • 1学前教育资助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500-800元/生·年。

    2、义务教育“三免两补”

    三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免除住宿费。

    两补:国家在全省65个连片特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不含县城),补助标准为3元/生·天,全年600元/生,同时鼓励其他各县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为1000元/生·年,初中为1250元/生·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对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进行补助,助标准为1500元/生·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的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1500元/生·

    5、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免除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属于我省户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学费,外省户籍学生执行国家免学费政策,即公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和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为2000元/生·

     

     

    业务部门:岑巩县教育和科技局   联系电话:0855-3575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