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岑巩县城镇规划内及各乡镇(街道)集镇规划区内“两违”行为处置,从根本上遏制城镇规划内及各乡镇(街道)集镇规划区存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妥善解决“两违”行为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健康有序建设,助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3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岑巩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335186573@qq.com
2.通过电话反馈意见:13765528122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贵州省岑巩县新兴大道中段129号岑巩县自然资源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岑巩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
附件:岑巩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细则(征求意见稿)
岑巩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7日
岑巩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违法用地,是指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改变土地性质或未按批准面积超占土地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违法建设,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各种建设活动,统称为违法建设。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或未取得有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
第二条 未按照规划和土地用途建设,确需改变用途的,在符合规划和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主动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补缴相关税费。不主动申请办理的,按照《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平方米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之规定: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用房按每平方米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新建、扩建房屋的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重建项目和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住宅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补缴土地价款、相关税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33号)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未按建设用地许可面积超占土地建设的行为,在符合规划和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申请办理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对违法用地作出处罚后,补缴相关税费,并按照以下规定补缴土地价款。
(一)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超过批准面积使用土地的:
1.超占出让土地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含8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2.超占出让土地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内(含16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2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3.超占出让土地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上24平方米以内(含24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5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4.超占出让土地面积24平方米以上32平方米以内(含32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8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5.超占出让土地面积32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2.1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6.超占出让土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48平方米以内(含48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2.4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7.超占出让土地面积48平方米以上56平方米以内(含56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2.7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8.超占出让土地面积54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3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超过批准面积使用土地的:
1.超占划拨土地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含8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缴纳土地划拨价款;
2.超占划拨土地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内(含16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的1.2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
3.超占划拨土地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上24平方米以内(含24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以1.5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
4.超占划拨土地面积24平方米以上32平方米以内(含32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以1.8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
5.超占划拨土地面积32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以2.1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
6.超占划拨土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48平方米以内(含48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以2.4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
7.超占划拨土地面积48平方米以上56平方米以内(含56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以2.7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
8.超占划拨土地面积56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以3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
第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在符合规划和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的8%予以处罚,在乡(镇)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按建筑工程造价的7%予以处罚,若存量“两违”处罚对象主动申请接受处置的,处罚标准下浮2个百分点。根据县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定,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鉴于该类型不宜拆除,对超出规划部分采取没收实物的方式处罚,不并处罚款。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超出规划许可部分建筑面积作出如下处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的7%予以处罚,在乡(镇)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按建筑工程造价的5%予以处罚,若存量“两违”处罚对象主动申请接受处置的,处罚标准下浮2个百分点。根据县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定,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鉴于该类型不宜拆除,对超出规划部分采取没收实物的方式处罚,不并处罚款。
第五条 在符合规划和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集体土地上修建住宅的处置情形:
(一)符合“一户一宅”情形的
1.无用地批准手续、无建设许可手续情形的,按照《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的10%予以处罚,在乡(镇)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按建筑工程造价的7%予以处罚,若存量“两违”处罚对象主动申请接受处置的,处罚标准下浮2个百分点。根据县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定,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鉴于该类型不宜拆除,对超出规划部分采取没收实物的方式处罚,不并处罚款。
2.有用地批准手续、无建设许可手续情形的,按照《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的8%予以处罚,在乡(镇)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按建筑工程造价的5%予以处罚,若存量“两违”处罚对象主动申请接受处置的,处罚标准下浮2个百分点。根据县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定,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鉴于该类型不宜拆除,对超出规划部分采取没收实物的方式处罚,不并处罚款。
3.有用地批准手续、有建设许可手续情形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的7%予以处罚,在乡(镇)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按建筑工程造价的5%予以处罚,若存量“两违”处罚对象主动申请接受处置的,处罚标准下浮2个百分点。根据县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定,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鉴于该类型不宜拆除,对超出规划部分采取没收实物的方式处罚,不并处罚款。
4.宅基地相关规定:宅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不作处罚;宅基地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根据违法行为轻重,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对违法占地作出相应的处罚。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情形的
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或外来户(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修建的“两违”建筑物以及户籍虽然在本村,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集体土地宅基地的情形实物予以没收。
第六条 关于对没收实物的处置
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和解决民生问题,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没收的实物处置,土地处置按宗地所在土地等级,以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建筑物按照建筑工程造价优先处置给“两违”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置的,建筑物处置费下浮50%。
第七条 不符合规划的,依法依规拆除。
(一)侵占国有土地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两违”行为,依法拆除。
(二)影响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危害公共利益的“两违”行为,依法拆除。
(三)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恶意违法强占抢建、搭建的,依法拆除。
第八条 岑巩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土地分区价。
(一)县城规划区分区基准地价(详见2024年岑巩县城镇土地级别调整及基准地价)住宅用地:一级1260元/平方米,二级960元/平方米,三级720元/平方米,四级520元/平方米,五级375元/平方米;
(二)乡镇类别和基准地价:一类为天马镇、水尾镇、龙田镇、注溪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635元/平方米;二类为凯本镇、羊桥土家族乡,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570元/平方米;三类为平庄镇、客楼镇、天星乡,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510元/平方米。
第九条2013年以来,建筑工程造价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岑巩县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岑府办发〔2021〕39号)执行。框架结构为8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为7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为580元/平方米,纯木结构 528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为220元/平方米;
对于2013年以前存量“两违”行为建筑物工程造价执行标准按照《岑巩县“两违”行为集中处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岑两违处置办专议〔2022〕1号)纪要执行:
(一)2008年至2012年建筑物造价执行标准,框架结构为64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为52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为400元/平方米;
(二)2007年及以前建筑物造价执行标准,框架结构为46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为34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为220元/平方米。
第十条 处置对象持房屋安全鉴定评估报告和县住建局对出具“两违”处置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单位(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的审查意见,宗地测绘图、房屋测绘报告,处罚决定书或处置协议、罚款缴款凭证、土地出让缴款凭证、建筑物出让款缴款凭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凭证、补缴相关税费等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手续。
第十一条 根据本细则确定处置时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书面通知“两违”行为对象,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置。
第十二条 属县内重点工程移民拆迁重建项目的,按照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国家公职人员实施、参与“两违”行为的,包庇违法建设、阻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纵容唆使有关当事人阻扰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四条 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的,撕毁查封封条的,组织、煽动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六条 在处置过程中,具体问题本细则未尽事宜的,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为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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