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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送达公告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作者:岑巩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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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县博恩口腔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6MAAK4YDP5J)、张波(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31982******30):

你(单位)尚未履行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岑卫医罚﹝2024﹞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催告书》(岑卫医催〔2025〕2号)。现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25000元、加处罚款25000元缴至岑巩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号大厅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点(岑巩县思州文苑)。如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岑巩县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催告书》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岑巩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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