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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岑巩县乡镇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岑巩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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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现将《岑巩县乡镇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54740067@qq.com

2.通过电话直接反馈意见(工作时间):0855-3571654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贵州省岑巩县客车站五楼,并在信封上注明《岑巩县乡镇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6月26日


岑巩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12日


附件

岑巩县乡镇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自)用船舶,是指村(社区)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不包括渔业船舶、住家船(艇)。

农(自)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州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第四条 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坚持“总量控制、立足必须、确保安全”的管理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委会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依照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要将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申请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农(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水上安全宣传、操作员培训等经费投入。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二)明确负责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建立船舶、船舶操作员档案;

(三)开展农(自)用船舶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定期分析农(自)用船舶安全形势,对村(社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四)协调解决农(自)用船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助职能部门开展农(自)用船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定期组织农(自)用船舶摸底调查,记录农(自)用船舶相关情况,对农(自)用船舶进行检丈和标识船名,并建立相关台账;

(六)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农(自)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农(自)用船舶船名标识、船体安全状况、船舶归属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定期组织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对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的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督促其及时进行水上安全知识培训;

(八)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超用途使用、超限定人数搭载、超核定载重量运输、超限定区域航行以及营业性运输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通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条县应急管理局 、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做好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农(自)用船舶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做好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其提请的有关农(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培训协调师资力量,对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依法查处利用农(自)用船舶从事非法捕捞活动。

财政部门负责将农(自)用船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水上安全宣传、操作员培训等经费投入。

水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下属或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所用农(自)用船舶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好乡镇渡口、码头治安秩序,坚决打击寻衅滋事、严重扰乱水上治安秩序、危及水上安全的抗法事件及黑恶势力,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船舶、船用产品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农(自)用船舶污染水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村(社区)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村(社区)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二)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配合上级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超用途使用、超限定人数搭载、超限定区域航行以及营业性运输等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在法定或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组织人员加强对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五)建立农(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台账;

(六)在村(社区)民规民约中明确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内容;

(七)加强村(社区)民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操作员遵守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对农(自)用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主动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申请船舶检丈、登记并提交《农(自)用船舶备案申请表》等相关登记备案材料;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况;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不得将农(自)用船舶交给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人员操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民委员会做好农(自)用船舶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农(自)用船舶的摸排与建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应每季度组织实施一次辖区范围内农(自)用船舶的摸查工作,掌握本辖区农(自)用船舶的基本情况,并依此建立管理档案。调查摸底情况应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用途、船舶主尺度、船体材料、主机种类、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资料,船舶船体结构是否牢固、水密,有无碰伤、裂缝和其他明显缺陷,是否配备足够、合格的救生、消防设施以及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和应急排水工具等基本安全设施;船舶是否按规定设置号牌(或喷涂),操作员是否参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指导本辖区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所属村(社区)民委员会,填写《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为其登记船名、发放船名牌,并记录到《农(自)用船舶管理台账》。

第四章 农(自)用船舶操作员的培训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年的上半年,召集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组织实施不少于1次农(自)用船舶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包含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培训总学时不得低于4个学时,并将培训记录到《农(自)用船舶操作员培训情况表》。

第五章 农(自)用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三条 农(自)用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完成检丈、登记和上牌;

(二)操作员经过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农(自)用船舶船宽不得小于 1.1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0千瓦,农(自)用船舶核载不得超过5人(包含操作员和乘员)。

第十五条 农(自)用船舶航行过程中,船上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不得随意走动。严禁冒险航行、非法载客、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核定乘员航行或者超过核定载重线航行;

(二)未配齐救生器材和航行、系泊设备航行;

(三)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外航行;

(四)酒后驾驶;

(五)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中航行;

(六)从事营业性运输、渡运、载客、渔业生产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十六条 禁止乡镇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十七条 农(自)用船舶应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并加强汛期安全管理,不得在城区范围内水域、桥区水域和饮用水域保护区范围内锚泊,防止污染水域和碰撞桥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农(自)用船舶擅自变更主机功率及船舶尺寸大小的,经发现,由乡(镇)人民政府、㵲水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通报县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农(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渔业生产以及电、炸、毒鱼等违法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负有农(自)用船舶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农(自)用船舶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员不按规定使用农(自)用船舶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自)用船舶备案申请表

2.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

3.农(自)用船舶名称及船名牌样式

4.农(自)用船舶管理台账

5.农(自)用船舶操作员培训情况表

6.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检查记录

附件1:

农(自)用船舶备案申请表

船主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住址

县(区)       乡(镇)             村(屯)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投入资金情况

万元

购买 自建 按推荐船型建造

申请用途说明: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船舶共有情况:

附件2:

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

船舶所在地

县(区)        乡(镇)       村

船名


编号


船主


联系电话


操作员1


编号


操作员2


编号


建造日期


船长(米)


船宽(米)


型深(米)


船舶材料


主机功率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登记乡镇:                              登记人:

船舶照片


附件3:

农(自)用船舶名称及船名牌样式

为统一规范我县农(自)用船舶管理,现就备案的农(自)用船舶名称、船名牌样式要求如下:

一、船舶名称

统一使用“镇名+自+XXX,船舶名称流水从001开始”。

例如:融水县大有镇第一艘农(自)用船舶,命名为:大有自001。

二、船名牌样式

1.标牌采用金属材质制作,喷涂白字、蓝色底漆,尺寸300mm×150mm;2.字体采用幼圆,船名文字高度35mm,其余文字高度20mm;3.图示船名“开阳梨花自001号”、“限载2人”和“船主:赵钱孙李”仅为示意,实际标牌制作根据实船信息更改。



附件4:

农(自)用船舶台账单位

                                                                                        

序号

船名号

船主姓名

船体

材质

建成

年月

船长

(米)

船宽

(米)

型深

(米)

主机功率

(千瓦)

操作员

姓  名

证书领取签字

定期检查情况

备注

1

2

3

4

5




































































































































































































































































































附件5:

农(自)用船舶操作员培训情况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与船主关系


健康情况


联系方式


船  主


船名号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培训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6:

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检查记录

单位:

检查

时间

船名号

船主姓名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描述

检查结论或整改措施

船主签字

检查人员

签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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