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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岑巩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岑巩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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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推进和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岑巩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54740067@qq.com

2.通过电话直接反馈意见(工作时间):0855-3571654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贵州省岑巩县客车站五楼,并在信封上注明《岑巩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2025年6月26日


岑巩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12日


附件

岑巩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推进和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按照《贵州省农村“组组通”公路三年大决战实施方案(2017-2019 年)》修建的组组通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乡(镇、街道)、村(居)参与,分级负责,保障畅通”的原则,落实“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街道)管、通组公路村管”的责任机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农村公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职尽责。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以及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保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和责任清单,履行好本辖区内乡道、村道、通组公路的养护管理等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相关工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相关工作,具体负责通组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村道、通组公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增强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乡道、村道、组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公安、林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新闻媒体、学校等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爱路护路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管  理

第九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负责辖区公路养护管理安全生产。

第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县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农村公路路产的调查核实、登记造册,统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产档案,逐步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及时更新农村公路路产档案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 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农村公路开展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农村公路损毁、交通中断或者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处置和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非法占用农村公路或者农村公路用地以及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发现农村公路损毁的,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或当地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的,同时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公路特点,建立农村公路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农村公路沿线居民群众应急能力和安全意识。

县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演练,乡道、村道、组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并组织演练。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农村公路中断的,县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力量抢修、抢险,恢复交通。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安全隐患动态排查整治机制,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排查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通客运和校车等重点路段,以及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照明、信号灯、警示标志、限速标志、减速装置等设施。

对暂不能及时治理的安全隐患路段,务必落实相关临时性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部分路段因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城市建设需要调整为城镇道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承担城镇道路管理部门管理。接收方应当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依法履行养护管理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主管辖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破坏等行为进行查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协助县交通运输局做好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涉及村、组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农村公路运营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组道不少于3米。

第十七条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工作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等。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地质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停放车辆妨碍通行、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摆摊设点、摆设酒席、抛扔杂物、焚烧物品、倾倒垃圾、放养牲畜、种植作物;

(二)修车、洗车、加水,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向路面及其边沟排放污水,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挖沟引水;

(三)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涂改、遮挡、损毁农村公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牌等;

(四)擅自将农村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五)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

(六)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管线或者埋设管道、电缆,栽立电杆等;

(七)擅自开挖搭接道口;

(八)擅自挪动、损毁农村公路标桩、界桩;

(九)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桥梁、隧道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和拦截车辆。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根据保护农村公路和保障交通安全的需要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乡道、村道起终点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救援、卫生急救、抢险救灾等应急车辆通行。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在乡道和村道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与县交通运输局进行会商、论证,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二)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光(电)缆等设施;

(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光(电)缆等设施;

(四)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五)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光(电)缆设施;

(六)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养  护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照每年不低于农村公路总里程5%的比例安排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公益性岗位应按照《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黔人社发〔2021〕21号)第八条“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职责由用人单位结合岗位职能和工作实际进行明确,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完善考核和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路基完好稳定;路肩横坡适度、边缘顺适、表面平整;边坡保持坡面平顺、稳定,无冲沟;排水设施无堵塞、无损坏,排水畅通;挡土墙等附属设施保持完好,无损坏。

(二)路面清洁、完好,排水良好,路缘石整齐顺适。

(三)桥梁外观整洁,无杂物;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梁排水、伸缩缝、支座、护墙、栏杆、标线等设施齐全、功能良好;基础无冲刷、掏空。

(四)隧道外观整洁,隧道内路面应平整,衬砌应完整且无明显开裂和剥落;隧道内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反光设施完好,排水系统良好;洞口、洞身无松动岩石和危石。

(五)及时修剪公路两侧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保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无缺失、死株。无遮挡标志标牌、侵入建筑限界等,不妨碍安全视距。

(六)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保持清洁、清晰、完好。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模式。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提高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可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和个人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反光安全标志服。

农村公路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

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性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进行补助,并建立与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的标准,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即日常养护资金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000元、通组公路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500元;养护工程资金按照由省级投入和市、县筹集组成,州、县两级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不得低于省级投入标准。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公路交通流量、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路段以及历年自然灾害等情况,将农村公路隐患治理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及时完成风险隐患治理任务。

第三十三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鼓励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除县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四)组组通是指除村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外的,按 《贵州省通组公路工程技术导则》和《贵州省通组公路施工图简易设计范本》修建,并纳入《贵州省农村“组组通”公路三年大决战实施方案(2017-2019 年)》范畴的道路。

(五)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了保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安全防护、排水、养护、管理、运营服务(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农村公路服务设施。

(六)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农村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整洁、路基稳定、桥隧安全、排水畅通、设施完好等要求。

(七)农村公路用地包括:农村公路两侧边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已征收的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养护农村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用地。

第三十六条 新增国、省道管理权限还未移交,尚由县交通运输局管理的,路政管理及建筑控制区标准等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岑巩县交通运输局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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