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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来源:县交警大队 作者:岑巩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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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告知内当事人因驾驶机动车产生交通违法行为,被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超过十五日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诉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作出行政处罚。

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居民身份证到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超过公告日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附件:2025年第一季度公告裁决清单加密后.xls

特此公告

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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