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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岑巩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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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规范我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可垂钓区

县境内除禁止垂钓区外的天然水域(㵲阳河、龙江河、车坝河干流及其支流、溪沟,大中型水库、通河水库等)。

二、禁止垂钓区

(一)岑巩县龙江河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三)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禁止垂钓区。

三、在可垂钓区行为管理

(一)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留取1尾,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二)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和省级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钓获上述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三)在我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休闲垂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钩尖数量不超过2个)规定。

(四)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岸边树木、不得向河湖水域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饵料。垂钓人员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收集带走。

四、垂钓禁止行为

(一)在禁钓区水域进行垂钓;

(二)单钩钩宽超过1.6厘米(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三)使用串钩、爆炸钩,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四)使用禁用渔(钓)具、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五)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泥鳅、虾、螺类或其它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

(七)买卖交易钓获物;

五、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垂钓管理

(一)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牵头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打击、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二)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涉嫌犯罪垂钓行为,负责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禁止运输船舶用于垂钓和其他非法捕捞,查处“三无”船舶和影响航道安全的水上浮动设施。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自用船舶监管,禁止自用船舶用于垂钓和其他非法捕捞,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查处“三无”船舶;

(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的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六)水务部门依法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设置的钓台;

(七)河长办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

(八)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垂钓管理工作,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垂钓等行为;

(九)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辖区垂钓管理主体责任;

(十)涉及中共党员、公职干部等人员违规垂钓、交易或在经营场所食用非法来源的野生渔获物等违法行为,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行政处罚后移交县纪委县监委。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报警电话:岑巩县公安局0855-3574110

举报电话:岑巩县农业农村局0855-3579426

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55-3578268

岑巩县交通运输局0855-3571654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岑巩分局0855-357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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