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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岑巩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征集部门:县发改局
征集状态:已结束
开始时间:2024-03-14 结束时间:2024-04-14

为加强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岑巩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公众可登陆岑巩县人民政府网通知公告栏目查看文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吴开本;   电话:0855-3579581)


附件:《岑巩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岑巩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15日


岑巩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岑巩县学前教育发展,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幼儿园成本监审情况,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岑巩县公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全县公办幼儿园25所,其中省级示范幼儿园1所、州级示范幼儿园4所、县级示范幼儿园10所、基本达标幼儿园10所,在园幼儿4150人,教职工475人。

二、现行收费标准

1.全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情况。

公办幼儿保育保教费收费标准为:省级三类示范园:330元/生/月;州级示范幼儿园:300元/生/月;县级示范幼儿园:200元/生/月;基本达标幼儿园:100元/生/月。

2.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情况。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取暖费、伙食费严格按照《黔东南州物价局 黔东南州财政局 黔东南州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州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州价费发〔2014〕125号)规定执行。

三、成本监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7号)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4.《贵州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0年版);

5.《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6.《贵州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7.各公办幼儿园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我局收集的有关资料。

四、定价原则

坚持公益性原则。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性公益事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成本支出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公益性原则制定。

五、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

现行收费标准偏低、保教成本分担不合理的问题日趋突出,影响了学前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是2014年制定实施的,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幼儿园办园成本不断增加,特别是近年来人工成本、物价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办园成本大幅上升,收费标准偏低,仅靠财政扶持的办园经费也有限,公办幼儿园生存发展受资金不足的困扰日趋明显,部分幼儿园运转较为困难。

与此同时,近两年我县教育主管部门也多次呼吁适当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质量提升,满足群众“幼有所育”需求。

六、成本监审情况

经对岑巩县公办幼儿园2020-2022年度保教费成本进行了监审,其结果如下:

1.省级公办幼儿园生均保教费定价成本:3758.00元/人·年(396.00元/人·月);

2.州级公办幼儿园生均保教费定价成本为:3649.00元/人.年(384.00元/人·月);

3.县级公办幼儿园生均保教费定价成本为:2924.00元/人.年(308.00元/人·月);

4.基本达标幼儿园生均保教费定价成本为:1010.00元/人.年(106.00元/人·月)。

七、拟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

鉴于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的实际情况,建议对我县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岑巩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拟定调整


性质

类别

拟调整标准

调整幅度

省级示范幼儿园

一类

460元/生/月

上调60元

二类

420元/生/月

上调60元

三类

360元/生/月

上调30元

州级示范幼儿园

\

340元/生/月

上调40元

县级示范幼儿园

\

240元/生/月

上调40元

基本达标园

\

150元/生/月

上调50元


1.寄宿制幼儿的保教费可在已核定本园的保教费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2.为方便家长,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幼儿园在寒暑假开班的,保教费可在已核定本园的保教费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50%,由幼儿园报县发展改革局、县教科局备案后执行。

八、救助措施

对低收入家庭子女、低保户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幼儿,以及残疾儿童和孤儿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确保他们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烈士子女入园免收保教费,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入园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

九、退费规定

幼儿由于疾病、家长工作变动等原因,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缴费后当月连续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保教费的70%进行退费。

(二)缴费后当月连续五天以上(含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幼儿应在园天数,计算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进行伙食费的退费。

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幼教点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在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15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十一、加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幼儿园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收取。

(二)公办幼儿园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单位,收费收入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除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取暖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严禁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更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县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幼儿教育收费的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和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幼儿园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变相或重复收费,未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跨月向幼儿家长收费,公办幼儿园未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未缴入同级财政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查处。

十二、影响分析

(一)调整保教费对幼儿园的影响

对幼儿园的影响。一是促进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办园规模,较大程度满足群众入园需求,缓解社会矛盾。二是幼儿园可以按规定补充有一定水平和能力的教师、更新教学设备,配齐配足教学设施和教学玩具,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二)调整保教费对家长的影响

省级示范三类费用增加30元/月,涨幅为9%;州级示范费用增加40元/月,涨幅为:13%;县级示范费用增加40元/月,涨幅为:20%;基本达标园费用增加50元/月,涨幅为50%;综合调整幅度为:23%,家长的费用支出增加综合幅度达到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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